永泰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將原縣建設局的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指導和管理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和城市管線工程建設。 (三)能源管理的職責分工。

簡介

根據《中共福州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永泰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榕委辦[2011]82號)和《中共永泰縣委、永泰縣人民政府關於永泰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樟委[2012]23號),設立永泰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縣建設局的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將公共運輸管理的職責劃給縣交通運輸局。
(四)將指導和管理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除溫泉外)的開發利用與保護的職責劃入縣水利局。
(五)增加負責指導戶外廣告和燈光夜景建設的職責。
(六)增加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房改制度和保障房制度、指導住房建設等職責,建立健全全縣城鎮住房保障體系,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七)加強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建系統的法律、法規,促進建立和不斷完善各項工作的規章制度、工作運作程式。
(八)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強化統籌城鄉建設的職責,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全縣城鎮化健康發展。
(九)加強縣市容環境衛生(含內河衛生)的長效管理。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市和縣的有關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城市建設、工程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產業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檢查督促實施。
(二)指導和管理全縣城鄉規劃,負責組織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鎮村規劃、小城鎮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和開發區規劃、城市地下空間利用規劃的審查、報批,核發規劃許可證書;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參與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指導和管理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和城市管線工程建設。負責全縣市政設施、城區道路、城市供水節水、燃氣、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戶外廣告和城市景觀建設等行業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全縣建設項目工程測量與房地產測繪;管理全縣城市建設檔案、技術信息工作。
(四)指導和管理有關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負責編制城市管理工作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工作,制定相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工程建設規劃、勘察設計諮詢、工程監理、工程施工和安裝、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監督與檢測、城市建設和房地產開發等企事業單位資質核准與管理;負責建築行業生產與套用的企事業單位資質核准與管理。
(六)指導全縣建築業市場,規範建設市場行為;負責全縣勘察設計諮詢、建築施工、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監理的行業管理,指導全縣有形建築業市場;指導和監督全縣建設工程的招投標活動;管理工程建設監理工作;指導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工作;管理建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指導和管理全縣房屋產權產籍、登記發證和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工作;指導和管理城鎮住宅建設,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建設工作,推動房屋商品化,負責商品房預售管理;負責企業兼併、改制、合資、合作等涉及房產處置的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縣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擬訂房屋徵收與補償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落實房屋政策及房屋糾紛調解工作;監督指導全縣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白蟻防治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全縣危舊房屋改造計畫並指導實施。
(八)承擔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保障全縣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保障規劃、年度計畫及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廉租住房、公共租賃房的管理;指導全縣直管公房和涉外房屋的管理。
(九)承擔房地產巨觀調控和房地產市場監管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房地產巨觀調控及市場監管政策,負責房地產市場運行分析;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擬訂全縣房產交易、房屋權屬管理政策,指導全縣房屋權屬登記工作;負責房產中介管理;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工作。
(十)負責全縣物業服務行業管理工作。擬訂物業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指導、監督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備案和物業管理承接驗收。
(十一)參與制定城市規劃區內中、近期及年度城市建設計畫;履行永泰縣城區範圍內涉及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違法建設的行政處罰權和強制拆除權。
(十二)負責制定全縣建設系統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十三)制定全縣建設系統各類人才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行業的各類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資格、從業和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建設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有關檔案起草,重要會議組織、文電處理、對外聯絡、信息綜合、宣傳報導、信訪、接待、保密、安全保衛、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督查督辦工作,組織辦理人大、政協的提案、議案和機關效能投訴事項;組織建設系統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報批,負責局頒發的檔案審查、發布、報備、清理、彙編工作;負責局機關精神文明建設,群團及局機關工會工作;負責局和局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調配、工資及離退休人員報批與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的申報工作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擬定、審查、報批有關規範性檔案;組織監督實施我縣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法律法規活動;負責主持行政處罰聽證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審查行政執法案件及行政訴訟案件的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對行政許可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工作;負責建設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建設系統執法人員的執法培訓及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指導建設系統企事業單位法律事務,負責對委託執法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負責受理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和行風建設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制定年度財務收支計畫,綜合管理監督各項資金的使用,做好各部門財務核算工作,做好會計檔案的保管工作;負責全縣建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與監督;負責局屬單位及社團的財務活動的監督和內審工作,負責全縣建設行業財務報表彙編上報;負責局機關財務、物資、房產管理和直屬單位及社團的財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審計工作;管理行業的統計、信息工作。
(三)城區規劃建設科
宣傳、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負責本縣城區規劃編制的具體組織工作,組織城區總體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類開發區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審查、報批;負責市政建設項目的計畫安排、立項、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審查、施工監控、質量管理、竣工驗收、移交等工作;組織實施市政設施建設的經濟政策(包含籌資、有償使用、轉讓);負責組織協調基礎設施、專業規劃的編制工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對縣城規劃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建房用地和建設工程實行核發“一書兩證”,參與城區各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等規劃管理;負責農用地轉用和征地的規劃管理,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審。
(四)鎮村規劃建設科
宣傳、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和省實施辦法及《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政策、法規,指導和編制全縣鎮村建設發展規劃、小城鎮總體規劃;負責編制評審村鎮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類開發區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指導全縣縣城以外建制鎮、集鎮和村莊的建設工作,組織實施有關鎮村建設的政策與法規;指導鎮村統一開發、綜合建設和房產管理,組織鎮村建設試點;根據《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城鄉規劃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建房用地和建設工程實行核發“一書兩證”,參與城鄉各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等規劃管理;負責農用地轉用和征地的規劃管理,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審,負責推動農房建設新技術、新材料、新結構的套用。
(五)建築與房地產業管理科
指導和規範全縣建築、房地產市場,管理有形建築市場;管理工程報建工作,指導監督工程招投標工作,組織協調建築業勞務工作;負責全縣工程施工許可工作;負責業主發包資格管理;負責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的業績考核;負責建築施工、建築安裝、房地產開發、建築製品、室內外裝飾裝修、招標代理、建築金屬結構、建築幕牆、設備安裝、工程造價諮詢、建設監理和工程質量監督、檢測、設計等事業單位的資質管理;負責建設行業各類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資格、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職業技能的培訓鑑定工作;組織制定全縣工程建設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概預算定額、勞動定額、費用定額和工資定額,制定地區估價表、材料預算價格、價格調整指數和補充定額工作;組織制定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投資估算指標、建設用地指標、負責管理建設人工、材料、機械、設備預算價格工作;負責全縣建設項目、紀念性建築的工程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管理,綜合管理工程質量與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中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新、改、擴建工程的抗震,設防及抗震加固工作;負責勘察成果、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負責研究草擬全縣建築、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關政策法規的實施細則並指導、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建築、房地產綜合開發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開展市場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組織協調建築、房地產開發企業“外引內聯”和開展縣外工程承包、開展建設、建築勞務合作項目等涉外事項;負責物業行業管理,制定物業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負責物業服務市場監督管理;負責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組織物業管理項目達標創優工作;指導、監督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備案和物業管理承接驗收;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管;指導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運作;會同物價主管部門定期公布物業服務等級及指導性收費標準。
(六)公用事業科
貫徹實施城市建設、市政設施、公用事業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市容管理規劃、計畫,制定並組織實施縣城市容管理工作制度和規程;管理市政設施(城市道路、橋樑、排水、污水處理)、環衛設施(垃圾處理)和公用事業(供水、燃氣)及園林綠化和其他公共設施(路燈)等;負責管理市政建設項目、公用事業建設項目的計畫安排、立項、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審查、施工監控、質量管理、竣工驗收、移交等工作;負責全縣市政工程維護和管理;負責城市中、小型市政建設的統一協調和技術指導工作;指導檢查市政公用事業各視窗單位的規範化服務;負責縣城占道經營攤點、臨時市場定點設定的監督和管理,負責縣城路街整治工作的監督和管理;負責創建文明縣城日常工作;指導戶外廣告和燈光夜景建設。
(七)住房保障科
擬定全縣住房保障政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統建立與管理工作;負責本縣住房保障家庭的準入、退出管理,指導有關部門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設、配租、銷售、回購及保障資格年審等工作;參與對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家庭的動態管理;負責全縣住房貨幣分配管理工作;擬定全縣年度住房補貼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申請住房貨幣補貼對象的資格審核工作;負責指導縣直單位及企業住房貨幣補貼工作;承擔縣住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人員編制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副科級)1名,內設科(室)股級領導職數7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縣人民防空辦公室。
(二)節能減排的職責分工。縣經濟貿易局承擔縣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有關綜合協調和節能方面的工作,監督指導工業企業節能減排工作;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影響方面的工作;縣環境保護局負責污染減排工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民用建築節能工作。
(三)能源管理的職責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研究擬訂全縣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布局和政策措施及相關體制改革建議,銜接平衡能源行業規劃與行業政策,審核、轉報、安排能源重大項目,協調能源重大項目建設和前期工作;縣經濟貿易局負責能源行業管理,組織擬訂能源行業規劃,監測分析能源生產、使用情況,提出近期能源綜合調控目標,銜接能源生產和供需平衡,協調解決能源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電力、煤炭等能源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與協調;負責成品油市場經營的監督管理;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市燃氣的監督管理。
(四)節約用水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負責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組織制定並實施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我縣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擬訂城市節水規劃和政策,負責城市采水和管網輸水、用戶用水中的節水工作。
(五)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林業局承擔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負責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保護、管理;縣農業局承擔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負責其他野生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城市園林內野生植物的保護、管理職責。
(六)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分工。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城市客運管理工作,負責公交線路、站點設定的規劃及公交站點的建設與管理;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結合市政道路管理,配合做好公交站點的建設與維護,配合做好公交場站布點設定的規劃工作。
(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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