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管執法局

(四)將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職責劃給市城市園林局。 (五)將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承擔的中心城市冷水灘城區道路挖掘審批職責劃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五)負責宣傳和貫徹落實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開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經驗。

主要職能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已辦理規劃報建手續的規劃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權職責劃給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三)將原承擔的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亂停亂放車輛、擺攤設點、堆物作業等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職責調整為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在機動車道外亂停亂放車輛、當路擺攤設點、堆放物料等占用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職責。
(四)將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職責劃給市城市園林局。
(五)將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承擔的中心城市冷水灘城區道路挖掘審批職責劃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六)將原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承擔的除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職責、 市政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職責及指導城市客運職責以外的其他城市管理職責劃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二、主要職責
(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城市公用事業管理方面(城市公共運輸、給排水、照明設施、燃氣熱力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城市公共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不包括已辦理規劃報建手續的規劃違法案件的行政處罰權);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或離開指定場地到公共場所經營的有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在店外經營或店外作業商販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違規設定戶外廣告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破損或者殘缺等影響市容的廣告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在機動車道以外亂停亂放車輛、擋路擺攤設點、堆放物料等占用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反菸花爆竹的銷售、燃放規定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中心城市冷水灘城區範圍內上述四項職責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冷水灘分局具體組織實施。
(五)負責宣傳和貫徹落實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開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經驗。
(六)負責中心城市城市管理的綜合協調、檢查監督、考核評比和培訓工作。
(七)負責貫徹執行城市公用事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制定中心城市環境衛生、給排水、污水處理、燃氣熱力、城市照明設施、城市垃圾集中處置等行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八)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標準定額和行業規範;負責制定中心城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相關規章制度;指導和督查中心城市冷水灘城區的環境衛生工作。
(九)負責中心城市冷水灘城區戶外廣告、標語牌、霓虹燈、畫廊、櫥窗等場地的規劃制定,經市規劃委員會審定後組織實施拍賣、招租等具體管理行為;負責中心城市冷水灘城區占破道的審批和管理。
(十)負責編制中心城市車輛清洗行業發展規劃,負責制定中心城區車輛車容車貌的管理規範,監督管理中心城市冷水灘城區車輛清洗場(站)。
(十一)負責中心城市的城市給排水(含二次供水)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排水許可證審定核發;負責全市城鎮供水的水質監測和指導,管理中心城市污水處理工作和污水管道維護工作;負責中心城市城區垃圾集中處置的管理工作和垃圾處理場的營運、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醫療廢棄物集中處置的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中心城市冷水灘城區城市燃氣熱力管理,包括燃氣安全管理、資質管理、器具安裝使用維修監督管理等,規範燃氣熱力市場;負責中心城市冷水灘城區公共照明設施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審核中心城市零陵城區公共照明設施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組織實施。
(十三)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退(離)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紀檢監察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隊伍建設。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督查督辦;負責綜合調研、政務信息、新聞宣傳、重要文稿起草和會議組織;負責局機關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和收發等日常工作;負責人大代表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治安保衛工作和後勤工
作;負責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政工科。
負責本系統黨組織建設、班子建設和人事管理及幹部培訓工作;負責幹部人事檔案管理和幹部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局直屬單位的勞動工資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指導局直屬單位離退休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計畫生育工作;指導全系統思想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三)財務審計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年度財務收支計畫的編制、審核;負責局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勞保基金、財政撥款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基建計畫報批和國有資產的監管;負責所屬單位的內審工作。
(四)法規考核科。
負責研究、擬定與城市管理工作有關的規範性檔案,受理行政複議案件,組織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政處罰案卷的評議和審查;負責組織指導法制培訓和城市管理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擬定城市管理目標管理考核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縣區城市管理績效考核工作。
(五)戶外廣告和占破道管理科。
負責中心城市冷水灘城區戶外廣告、標語牌、霓虹燈、畫廊、櫥窗等場地的規劃制定和審批,組織實施拍賣、招租等具體管理行為;負責中心城市冷水灘城區占破道審批和管理工作。
(六)廢棄物處置和給排水管理科。
負責編制中心城市車輛清洗行業發展規劃,擬定市中心城市車輛車容車貌的管理規範,監督管理中心城市冷水灘城區車輛清洗場(站);負責管理中心城市冷水灘城區的城市給排水(含二次供水)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負責城市排水許可證審定核發和城鎮供水的水質監測工作;負責指導全市醫療廢棄物集中處置工作,負責市中心城區污水處理、污水管道維護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垃圾的集中處置和垃圾處理場的營運、管理工作;負責制定中心城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規章制度,綜合協調中心城區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指導和督查中心城市冷水灘城區的環境衛生工作;負責中心城市冷水灘城區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採購和配置申報工作。
(七)燃氣熱力及照明管理科。
負責編制中心城市城市燃氣專業規劃;負責中心城市冷水灘城區城市燃氣熱力管理,包括燃氣安全管理、資質審核管理、器具安裝使用維修監督管理等,規範燃氣熱力市場;負責供氣能力在2萬戶以下的燃氣企業的資質審查發證,承辦2萬戶以上的新建燃氣企業的申請、報批工作;負責編制中心城市冷水灘城區公共照明設施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審核中心城區零陵城區照明設施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組織實施。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人員編制在局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
機關黨組織、群團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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