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根據《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永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通知》(永發[2010]7號)和《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永州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永發[2010]8號),設立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已辦理規劃報建手續的規劃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權職責劃給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三)將原承擔的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亂停亂放車輛、擺攤設點、堆物作業等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職責調整為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在機動車道外亂停亂放車輛、當路擺攤設點、堆放物料等占用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職責。
四)將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職責劃給市城市園林局。
(五)將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承擔的中心城市冷水灘城區道路挖掘審批職責劃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六)將原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承擔的除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職責、 市政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職責及指導城市客運職責以外的其他城市管理職責劃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二、主要職責
(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城市公用事業管理方面(城市公共運輸、給排水、照明設施、燃氣熱力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城市公共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不包括已辦理規劃報建手續的規劃違法案件的行政處罰權);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或離開指定場地到公共場所經營的有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在店外經營或店外作業商販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違規設定戶外廣告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破損或者殘缺等影響市容的廣告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在機動車道以外亂停亂放車輛、擋路擺攤設點、堆放物料等占用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反菸花爆竹的銷售、燃放規定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中心城市冷水灘城區範圍內上述四項職責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冷水灘分局具體組織實施。
(五)負責宣傳和貫徹落實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開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經驗。
(六)負責中心城市城市管理的綜合協調、檢查監督、考核評比和培訓工作。
(七)負責貫徹執行城市公用事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制定中心城市環境衛生、給排水、污水處理、燃氣熱力、城市照明設施、城市垃圾集中處置等行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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