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況
2002年6月,成立了永勝縣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局下設10個股室、中心、大隊,18個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工作職能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由原來的單純土地管理變為集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地質災害防治於一體的綜合管理職能。2005年,由於鄉(鎮)合併,相應的國土資源管理所也實行了合併辦公,變為15個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截至2007年底,縣局有幹部職工44人,15個鄉(鎮)國土所有幹部職工 40人。
多年來,永勝縣國土資源局全體幹部職工在局黨組的正確領導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發揚團結協作、吃苦耐勞的精神,為全縣經濟社會與資源的協調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由於工作紮實,成績突出,得到了上級的充分肯定,2005年至2007年連續三年被市人民政府評為“國土資源目標管理一等獎”,2006年被雲南省國土資源廳評為“先進國土資源局”,永北國土所被評為“全省優秀國土資源所”,仁和國土所所長被評為“雲南省優秀國土資源所所長”,2007年被國土資源部評為“地質災害防治先進集體”。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定地方性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法規和政策,並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縣轄區內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及土地、礦產規劃、計畫執法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
(二)研究制定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它規劃;組織礦產資源、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三)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理和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
(四)統一管理全縣土地和城鄉地政、地籍測繪工作;組織土地劃界、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地籍登記、地籍調查和地籍測量機構的監管;指導和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
(五)負責全縣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占用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用地初步設計審查;監督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的實施;制定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指導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六)主管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抵押、交易、政府收購和授權經營等工作;管理和指導基準地價的測評,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七)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的儲量、利用與管理,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依法實施小型礦產採礦許可證制度,按規定負責資源補償費的徵收與使用。
(八)依法管理地質環境及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組織監督、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適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
(九)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承辦省、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辦公室
一、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事項的督辦、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聯絡、檔案、信訪、保密、保衛、接待和政務信息系統、機關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目標管理工作;指導國資源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三、貫徹執行財務會計制度;負責有關法定規費、價款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使用的財務監督管理與核算;管理上級撥的各項資金及其他有關資金、基金;編制、申報土地、礦產和測繪工作的各項經費預算,並組織實施;承擔局機關財務工作;監督管理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法規股
一、負責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在本縣的宣傳、貫徹和執行。
二、負責建立、健全永勝縣國土資源管理政策體系、框架,提出永勝縣國土資源管理法制建設工作的規劃和計畫。
三、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的改革方案及配套性規章的調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強化國土資源管理的政策、規章或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宣傳報導及本系統行政、執法工作的宣傳報導和新聞報導工作;負責本系統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檔案、資料的編輯、編匯成書工作。
五、負責制定本系統人員法律、法規、政策及業務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根據有關普法工作的任務,承辦本系統幹部、職工的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六、負責國土資源行政案件的應訴工作;承辦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行政處罰聽證工作;參與永勝縣建設用地報批材料的會審工作。
七、負責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政策的對外諮詢和信訪答覆工作。
八、負責承辦本局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政策研究和法律、法規宣傳工作。
規劃股
負責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土地開發的規劃實施等項工作;編制和實施縣級利用規劃、其它國土資源專項規劃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在建設審批、核准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審查和規劃調整工作。
地籍測繪股
1. 負責全縣土地礦產資源及其利用現狀的調查,研究資源利用中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編制國土資源利用規劃。
2. 負責辦理土地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3. 負責全縣土地產權管理,調查確認土地測量成果資料,建立土地檔案,負責土地登記和核發土地證書。
4. 收集全縣土壤、植被、地質和土地礦產科技研究成果等土地信息資料,監測土地利用動態。
5. 負責全縣土地的分等定級和價格評估,調解土地權屬和資產糾紛。
6. 負責監督管理測繪和地圖市場。
7. 負責全縣土地統計,編制土地綜合季報、年報,建立土地台帳。
8 .承辦縣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
土地開發整理中心
1. 負責全縣土地開發整理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的編制,監督規劃及計畫的落實。
2. 負責組織縣以上人民政府確立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實施,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3. 負責組織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可行性論證研究及土地開發整理統計,管理土地開發整理檔案。
4. 負責管理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的運行,爭取項目資金。
5. 負責審查鄉鎮人民政府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申請,監督使用國家建設征地資金扶持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實施。
6、承辦縣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永勝縣土地收購儲備中心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土地收購、儲備的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擬定全縣的土地儲備計畫,組織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工作。
二、按照縣國土資源局確定的收購計畫,對企事業單位需盤活和調整的存量土地和其它增量土地,適時進行收購儲備。
三、根據土地利用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市場需求,適量儲備土地,為增強縣政府對土地供應的調控力度服務。
四、負責土地收購儲備的融資工作,多渠道、多途徑籌措收購儲備土地的資金。
五、負責組織收購儲備土地使用權的價格測算、成本核算和平衡工作。
六、完成縣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國土資源執法大隊
1. 監督檢查各鄉鎮人民政府對《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
2. 立案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查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3. 指導督促國土所和國土資源管理員對違法用地案件的查報。
4. 會同有關部門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5. 負責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土地違法案件。
6. 承辦縣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股
1. 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和業務知識的培訓。
2. 依法對全縣礦產資源進行調查、監督管理和保護,立案查處非法採礦案件,協調解決礦產開採糾紛。
3. 審查登記礦山企業的探礦權和採礦權,辦理核發許可證。
4. 依法、合理、及時、足額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5. 承辦上級和縣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地質環境股
1.組織地質災害調查,協助制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2.建立地質災害調查、預警、預報、監測、群測、群防網路,並實施監督;
3.實施地質災害和礦山地質環境動態管理;
4.開展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和地質環境評價、認定工作;
5.監督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程;
6.參與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景觀,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評價認定,組織本縣地質遺蹟保護工作;
7.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科學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8.負責管理全縣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審批或轉辦防治項目,爭取專項補助資金,並對項目實行監督與管理。
9.負責地質災害環境統計及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土地利用股
一、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負責指導下級國土資源部門所應承擔的上述各項工作及相關的土地管理工作的實施;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預審;參與報送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用地規模的審核工作。
二、負責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承辦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審批的農地轉用、土地徵用的審查、報批,指導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負責各類建設項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措施的監督檢查、驗收工作;負責對土地徵用的業務指導。
三、負責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
四、負責全縣土地礦產資源及其利用現狀的調查,研究資源利用中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編制國土資源利用規劃。
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
1. 宣傳和貫徹土地礦產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
2. 參與制定鄉鎮村建設用地規劃,辦理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呈報。
3. 負責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的審核、審查。
4. 監督檢查土地利用情況,查處農村各種違法用地案件。
5. 協助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完成土地開發復墾任務。
6. 調查研究、掌握實情,及時準確的反映基層國土資源管理中存在的難點和熱點問題。
7. 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調處土地權屬爭議。
8. 核實和填報有關國土資源統計資料。
9. 監督檢查鄉鎮國土資源工作人員的工作。
10. 承辦縣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地理位置
地址:雲南省麗江市永勝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