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發布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能發安全[2017]61號
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大壩安全監察中心,各有關電力企業:
為了貫徹落實《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3號),加強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提高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水平,我局制定了《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管理辦法》。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管理辦法》(電監安全〔2009〕4號)同時廢止。
國家能源局
2017年10月18日
辦法全文
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電站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安全監督管理,規範大壩安全監測工作(以下簡稱監測工作),確保大壩安全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可靠運行,根據《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以發電為主、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大、中型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測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監測工作包括監測系統的設計、審查、施工、監理、驗收、運行、更新改造和相應的管理等工作。涉密大壩的監測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
第四條 監測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了解大壩工作性態,掌握大壩變化規律,及時發現異常現象或者工程隱患。
第五條 監測系統應當與大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和使用。
第六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負責轄區內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大壩安全監察中心(以下簡稱大壩中心)負責監測工作的技術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二章 設計和施工
第七條 大壩工程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對監測系統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承擔全面管理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加強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監測工作。監測系統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開展監測系統鑑定評價和監測資料綜合分析,對於壩高100米以上的高壩或者監測系統複雜的中壩、低壩,其監測系統應當進行專門設計、審查、施工和驗收。
第八條 監測系統的設計應當由大壩主體工程設計單位承擔。設計單位應當最佳化監測系統設計,編制監測設計專題報告,明確監測項目的目的、內容、功能以及各監測項目初始值選取原則,並且對監測頻次、監測期限和監測工作提出要求。
首次蓄水前,設計單位應當提出蓄水期監測工作的具體要求、關鍵項目的監測頻次和設計警戒值。
監測系統竣工驗收時,設計單位應當編制監測系統運行說明書,內容包括監測設計說明、監測項目竣工圖、重要監測項目及其測點信息表;監測方法、頻次和期限,巡視檢查要求;監測儀器設備使用注意事項、維護要求;監測資料整編分析要求等。
第九條 監測系統的施工應當由大壩主體工程施工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
首次蓄水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要求測定各監測項目的蓄水初始值,並且經過建設單位確認。
施工單位應當負責監測系統移交前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對監測資料進行整編分析,建立施工期大壩安全監測技術檔案,並及時移交建設單位。
第十條 監測系統的施工監理應當由主體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監測系統的設計報告及圖集、審查意見和驗收報告等資料,應當在首次大壩安全註冊登記時報送大壩中心。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 大壩投入運行後,監測系統的運行管理由電力企業負責。監測工作人員應當具備水工建築物和監測技術專業知識以及大壩安全管理能力,並且經過相關技術培訓。
第十三條 電力企業應當制定大壩安全監測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程,建立運行期大壩安全監測技術檔案。
第十四條 電力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開展監測工作,不得擅自減少監測的項目、測點、測次和期限。
當發生地震、大洪水、庫水位驟升驟降、庫水位低於死水位或者其它可能影響大壩安全的異常情況時,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巡視檢查,增加監測頻次(必要時增加監測項目),及時分析監測數據,評判大壩運行狀態。
第十五條 電力企業應當及時整理、分析監測數據,對測值的可靠性和監測系統的完備性進行評判,掌握監測系統的運行情況,對監測儀器設備的異常情況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投運的大壩安全監測自動化系統應當達到實用化水平。對於壩高100米以上的大壩、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的大壩和病險壩,電力企業的大壩運行安全管理信息系統應當具備線上監測功能。
第十七條 電力企業應當於每年三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監測資料的整編分析。年度整編分析應當突出趨勢性分析和異常現象診斷,並且應當結合工程情況和特點,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綜合分析。
第十八條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監測系統的日常巡查、年度詳查和定期檢查,定期對監測儀器設備進行校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 電力企業應當開展長系列監測資料的綜合分析工作,也可結合大壩安全定期檢查或者特種檢查開展,監測資料綜合分析應當系統分析監測數據和巡視檢查情況,結合工程地質條件、環境量和結構特性,對大壩安全性態進行分析。
第二十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報送辦法》向大壩中心等有關單位報送大壩安全監測信息,並且對報送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按照《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報送辦法》規定報送的監測項目,電力企業不得擅自停測。對於失效的儀器設備應當儘快修復、更換或者採用其它替代監測方式。
對於其它監測項目的設備封存或報廢、監測頻次和期限的調整,應當經過技術分析和安全論證,由電力企業上級管理單位審查後實施,實施情況應當報送大壩中心。
第二十二條 電力企業委託監測技術服務單位承擔日常監測和檢查、監測系統運行維護、監測數據整編分析等具體工作的,大壩運行安全責任仍由委託方承擔,被委託單位按照相關契約或者協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章 監測系統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條 當監測系統在系統功能、性能指標、監測項目、設備精度及運行穩定性等方面不能滿足大壩運行安全要求時,電力企業應當對其進行更新改造。
監測系統的更新改造應當進行設計、審查和驗收。
第二十四條 監測系統更新改造設計工作應當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電力企業應當組織審查監測系統更新改造設計方案。
第二十六條 監測系統更新改造施工工作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電力企業應當派監測工作人員全程參與監測系統更新改造施工工作。
在監測系統更新改造過程中,電力企業應當對重要監測項目採取臨時監測措施,保證監測數據有效銜接。
第二十七條 更新改造的監測系統經過一年試運行後,電力企業方可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電力企業應當將監測系統更新改造的設計、審查、安裝調試、試運行、竣工驗收等相關技術資料報送大壩中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大壩中心應當每年發布水電站大壩監測工作情況。
第二十九條 大壩中心應當對電力企業大壩安全監測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條 對於未按照本辦法開展大壩安全監測工作或者出具虛假材料、造成事故的單位,由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按照《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監測系統複雜,是指因大壩結構或者地質條件複雜,監測項目、監測儀器類型眾多;或者監測系統中採用新技術、新設備,經驗不足。
(二)施工期大壩安全監測技術檔案,是指監測設施的檢驗、埋設記錄、竣工圖、監測記錄、監測設施和儀器設備基本資料表,監測數據分析報告和監測系統運行說明書,驗收報告等。
(三)運行期大壩安全監測技術檔案,是指監測記錄、巡視檢查記錄、監測報表、監測儀器維護記錄、儀器送檢記錄、監測系統更新改造技術報告、監測系統鑑定評價報告、監測資料整編分析報告等。
(四)重要監測項目,是指針對大壩重要部位和薄弱環節,根據大壩實際運行特性和工作性態而確定的監測項目。
(五)建設單位,是指建設大壩的電力企業或者電力企業委託的總承包單位。
第三十二條 水電站輸水隧洞、壓力鋼管、調壓井、發電廠房、尾水隧洞等輸水發電建築物及過壩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可以參照本辦法相關要求開展安全監測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在國家能源局註冊登記的小水電大壩的安全監測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管理辦法》(電監安全〔2009〕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