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認識
水環境容量指設定河段滿足一定水質量要求的,天然消納某種污染物的能力。水環境容量包括稀釋容量和自淨容量。水環境容量是客觀存在的。因此,它與現狀排放無關,只與水量和自淨能力有關,這樣就使水環境容量的計算問題得到了簡化。水環境容量是一種資源,它也應該和使用功能無關。使用功能是人為的設定,功能區的設定和水環境容量分配有關,與水環境容量計算無關。這樣就可以使用統一的水質標準計算水環境容量,既方便比較,又堅持了公平和公正性,也避免了有水資源而無水環境容量(水質標準為I類和II類的水體)的矛盾現象。設定功能引起的 水環境容量的改變是對資源的重新分配。低功能區的高環境容量,所多利用的環境容量等於高功能區環境容量的減少。按照公正性原則,高功能區(低容量區)應當得到補償。定義
定義一:是指在不影響水的正常用途的情況下,水體所能容納的污染物的量或自身調節淨化並保持生態平衡的能力。水環境容量是制定地方性、專業性水域排放標準的依據之一,環境管理部門還利用它確定在固定水域到底允許排入多少污染物。
定義二:
將給定取悅和水文、水力學條件、給定排污口的位置。滿足水域某一水質標準的排污口最大排容量,叫做該水域在上述條件下所能容納物質總質量。
意義
(1)理論上是環境的自然規律參數和社會效益參數的多變數函式;反映污染物在水體中遷移、轉化規律,也滿足特定功能條件下對污染物的承受能力。
(2)實踐上是環境管理目標的基本依據,是水環境觀規劃的主要環境約束條件,也是污染物總量控制的關鍵參數。容量的大小與水體特徵、水質目標、污染物特徵有關。
由兩部分組成:稀釋環境容量和自淨環境容量。
影響因素
容量大小與水體特徵,水質目標,污染物特性及水環境利用方式有關。
水體特徵
包括一系列的自然參數如幾何參數,水文參數,水化學參數及水體的物理化學和生物自淨作用,這些參數決定了水體對污染物的稀釋擴散能力,從而決定水環境容量的大小。
水質目標
水體對污染物的納污能力是相對於水體滿足一定的功能和用途而言的,因而不同的水質目標決定了水環境容量的大小
污染物特性
不同污染物在水體中的允許量不同,因而水環境容量也因污染物的不同而不同
容量套用
(1)制定地區水污染物排放標準(2)在環境規劃中的套用:
水環境容量的研究是進行水環境規劃的基礎工作,只有弄清了污染物的水環境容量,才能使所制訂定的水環境規劃真正體現出生態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做到工業布局更加合理,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更加經濟有效,對水環境的總體質量才能呢個進行有效地控制
(3)在水資源綜合開發利用規劃中套用:
要相對水資源綜合開發利用,不僅要保證它能提供足夠質量的水質合格的水,而且還應考慮它接納污染物的能力。因此,一個地區的水環境容量大小也是該地區水資源是否豐富的重要標誌之一。
估算方法
(1)對於擬接納開發區污水的水體,如常年徑流的河流、湖泊、近海水域應估算其環境容量。
(2)污染因子應包括國家和地方規定的重點污染物,開發區可能產生的特徵污染物和受納水體敏感的污染物。
(3)根據水環境功能區劃明確受納水體不同斷(界)面的水質標準要求,通過現有資料或現場監測分析清楚受納水體的環境質量狀況;分析受納水體水質達標程度。
(4)在對受納水體動力特性進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利用水質模型建立污染物排放和受納水體水質之間的輸入回響關係。
(5)確定合理的混合區,根據受納水體水質達標程度,考慮相關區域排污的疊加影響;套用輸入回響關係,以受納水體水質按功能達標為前提,估算相關污染物的環境容量(最大允許排放量或排放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