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水域納污能力是指水城持續發揮功能,可接納的最大污染物負荷量。根據規定的水文概串或經調節的河道流量,確定在自淨作用下達到功能區水質要求所允許的污染物排放量 。
套用
人類可以充分利用水城的自淨能力來確定生產、生活過程中產生的排泄入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的廢棄物量。為了保證人類的足量用水和良好水質,根據用水功能的不同,不同水城容納的污染物被限制在一定的數量範圍內。
在實際工作中,通常將給定水域範圍、水質標準、設計條件下的水域最大允許納污量近似看作水環境容量來處理。有限的水環境容量一旦被突破,勢必造成水生態環境的破壞,進而影響水責源質量與人類生存環境,危及人類社會與經濟可持續發展。
水環境容量的組成
水環境容量由稀釋容量與自淨容量2部分組成。稀釋容量主要反映水體的物理作用,由污染濃度差和稀釋水量所決定;自淨容量主要反映水體的生物化學作用,由生物化學作用使污染物濃度降低的程度所決定。
影響因素
水城納污能力的大小與水功能區的類型和範圍、水環境要素的特性、水體淨化能力、污染物的理化性質等有關。在同等條件下:
①水功能要求愈低(如排行控制區),水城納污能力則愈大;
②水功能區範圍愈大,稀釋容最與自淨容量則愈大,水域納污能力也愈大;
③現狀水質愈好,水城納污能力則愈大;
④水坡中以易降解污染物為主,水城納污能力則愈大。
發展
水域不應成為人類生產,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的主要容納場所。它是人類必不可少的潔淨資源,是休憩娛樂的良好場所,是構成環境良性循環的重要因素。隨著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人類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管理水域和治理行染的力度將逐漸加大,源頭控制。清潔生產、排污達標及總量控制等措施逐漸得以落失,水污染會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江河、湖庫等水環境將逐漸恢復與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