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公示制管理暫行規定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十條

發布信息

法規名稱: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公示制管理暫行規定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制定機關:水利部
頒布日期:
實施日期:
修改日期:
法規文號:水保[2004]642號

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公示制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增加工程建設的透明度,強化社會監督,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地方實施的水土保持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水利部負責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公示制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公示制(以下簡稱“公示制”)由工程實施的縣級水利水土保持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聯合向工程所在地民眾公示,並納入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的範圍,作為工程監督檢查與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
第五條 公示要體現客觀、真實、公開的原則,接受民眾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條 公示分工程施工前公示和竣工自驗後公示。
第七條 施工前公示:工程正式開工前,項目縣根據下達的投資計畫、治理任務及批准的初步設計,在項目建設地點顯要位置以公告牌形式公示,內容包括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名稱、責任人、聯繫人和聯繫電話,建設地點、建設任務、建設工期,中央補助資金、地方配套資金、民眾投勞數量,分項措施資金補助標準等。
第八條 竣工自驗後公示:工程在縣級水利水土保持部門竣工自驗後,根據工程驗收結果,將完成的各項措施的工程數量、中央補助資金和地方配套資金使用情況、民眾投勞數量、民眾補助兌現情況、工程管護責任單位(人)等主要內容以標誌碑的形式公示。
第九條 市、省級水利水土保持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公示制的實施情況,對未實行公示的工程不得進行竣工驗收。省級水利水土保持部門要對公示制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並將檢查結果上報水利部。
第十條 各級水利水土保持部門對公示制實施中民眾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對存在的問題要提出處理意見,並向工程所在區民眾公告。
第十一條 對未實行施工前公示的工程暫停工程實施計畫,待公示合格後再恢復實施計畫;未實行竣工後公示的,由省級水利水土保持部門責令其限期公示,逾期仍未公示的將取消所在縣水土保持重點工程。
第十二條 在公示中弄虛作假、不按公示內容執行的,由省級水利水土保持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停止工程實施;情節嚴重的,工程所在縣五年內不予安排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土保持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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