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科技創新項目計畫管理辦法

水利部科技創新項目計畫管理辦法是為加強水利行業的科技創新,促進行業技術升級,特設立水利部科技創新項目計畫而制定。

發布信息

法規名稱:水利部科技創新項目計畫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制定機關:水利部
頒布日期:1999.11.01
實施日期:1999.11.01
修改日期:
法規文號:水國科[1999]586號

水利部科技創新項目計畫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行業的科技創新,促進行業技術升級,特設立水利部科技創新項目計畫(以下簡稱“創新計畫”)。
第二條 創新計畫主要實施對水利建設和水利科技發展有重要意義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有創新性的套用基礎研究和重大社會公益項目的前期創新性研究。
第三條 創新計畫重點面向水利行業,同時鼓勵水利系統外的單位參加。
第四條 創新計畫所實施的項目來源分為兩類,一是部門選題,招標確定(A類);二是計畫指導,單位申請,專家評議,擇優確定(B類)。

二、組織機構

第五條 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以下簡稱“國科司”)為創新計畫的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創新計畫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設立水利部科技創新計畫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創新專家委員會”),受國科司的委託全過程參與創新計畫項目的立項審查、中間檢查及鑑定驗收等工作。

三、項目的申請

第七條 國科司於上年十二月底以前發布A類項目的招標通知書和B類項目的申請指南。
第八條 A類項目的投標標書每年三月底以前報送國科司。
第九條 B類項目應按其類別填寫申請書,每年三月底以前由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如流域機構、省水利廳等)初審並擇優向國科司申報,部直屬科研院所和高校可初審後直接申報。

四、項目的評審和選定

第十條 A類項目由國科司組織創新專家委員會成員進行評標,提出初評意見。
第十一條 B類項目由國科司組織創新專家委員會成員分類進行評議,通過綜合分析,擇優選項,提出初評意見。
第十二條 每年七月底以前由國科司提出項目計畫,報部審定後正式下達。

五、經費的來源和使用

第十三條 創新計畫經費主要來源於科研經費,並爭取其它經費投入。
第十四條 項目的資助金額一般控制在50萬元以內,為一次確定,分年撥款。
第十五條 項目的經費開支範圍,包括成本項目所需的專用儀器設備改裝費、計算費、水電費,直接為項目服務的勞務費、調研費、差旅費、購買資料費、會議費和研究報告的印製費等,所有開支必須符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六、項目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被批准的項目, A類項目由中標單位根據評標意見與國科司簽訂契約; B類項目由承擔單位根據審批意見,填寫項目契約書,原申報單位作為項目的保證單位,匯總審定承擔單位填寫的契約書,報國科司簽訂契約。
第十七條 創新計畫項目須於每年一月底前向國科司提交上年計畫執行情況和本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凡不按時送交報告的,暫停撥款;無特殊原因而不送交報告或發現計畫執行不力又無具體改善措施,以及資金使用不當等,均停止資助,以至追回已撥經費,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 由國科司組織創新專家委員會成員對創新計畫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和中間評估。
第十九條 創新計畫項目的論文、成果報告發表時,均應註明得到水利部科技創新項目計畫資助。
第二十條 創新計畫項目按契約要求完成後,應向國科司報送研究報告、工作總結報告、成果提要和經費決算表,並由國科司組織創新專家委員會成員進行驗收。
第二十一條 項目成果的鑑定、獎勵等按水利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創新計畫項目研究開發成果的所有權屬水利部和承擔單位共有。

七、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水利部水利技術開發項目計畫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水利部科技創新項目申請書(樣本)
(2)水利部科技創新項目契約書(樣本)
(3)水利部科技創新項目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情況報告(樣本)
(4)水利部科技創新項目工作總結報告表(樣本)
(5)水利部科技創新項目經費決算表(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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