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法規名稱:水利部幹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制定機關:水利部
頒布日期:
實施日期:2003.04.01
修改日期:
法規文號:水人教[2003]11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水利幹部教育培訓管理,促進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更好地提高水利幹部隊伍素質,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水利系統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水利部機關、部直屬單位、水利社團組織、水利行業定點培訓機構等面向部直系統和水利行業組織舉辦的各類幹部教育培訓活動。
第三條 積極有效地組織開展幹部教育培訓,是各單位的重要職責。各單位要進一步完善幹部培訓的各項規章制度,逐步實行不培訓不上崗、不培訓不任職、不培訓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政策。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幹部教育培訓必須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促進水利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為宗旨,以提高水利幹部隊伍的政治素質、業務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為目的。
第五條 組織開展幹部教育培訓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領導幹部、公務員、專業技術骨幹和優秀青年後備幹部為重點對象,堅持把思想政治教育、黨性教育,特別是要把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擺在首位;堅持緊密圍繞水利工作中心任務和水利建設、管理、科研等實際工作需要開展教育培訓工作。
第六條 幹部有參加培訓的權利和義務。各級幹部每5年參加脫產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於3個月,專業技術幹部每年參加脫產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於12天。
第七條 組織開展幹部教育培訓必須有明確的目的,有切實可行的計畫和具體實施方案,經有相應管理許可權的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同意方可組織實施。
第八條 組織開展幹部教育培訓應與幹部的培養使用相結合,與幹部的實際工作需要相結合。組織開展幹部教育培訓要注重理論聯繫實際,不斷創新培訓內容、培訓方法和培訓手段,努力提高培訓質量和培訓效益。
第九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水利部名義組織舉辦教育培訓活動。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十條 人事勞動教育司是水利部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制訂培訓政策、制度和編制培訓規劃、計畫;負責審核部屬單位和有關部門的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負責培訓機構資質認定和培訓證書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有關培訓項目。
第十一條 機關各司局及部直屬單位,根據各自職責任務和實際工作需要,負責組織制訂和實施本部門、本單位業務範圍內的教育培訓規劃、計畫;負責有關教育培訓機構的業務歸口協調指導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有關教育培訓項目。
第十二條 出國培訓、國際合作培訓工作,由人事勞動教育司和國際合作與科技司共同組織實施。國際合作與科技司負責涉外事宜;人事勞動教育司負責推薦、商定和組織選拔參加培訓的人員,並跟蹤考察學習情況,了解學習效果。
第十三條 由部審查認定的水利行業定點培訓機構,承擔認定範圍內教育培訓項目的實施工作,按有關規定和培訓計畫完成教育培訓任務。
第四章 實施程式
第十四條 各部門、單位應根據水利事業發展和自身實際工作需要,在充分調查論證基礎上,制訂中長期幹部教育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年度計畫應於上年12月底前報人事勞動教育司。面向行業舉辦的培訓班,由人事勞動教育司審核形成水利部年度行業培訓計畫,經部批准印發執行。面向機關司局和直屬單位舉辦的培訓班,由人事勞動教育司審核形成水利部年度直屬系統培訓計畫印發執行。
第十五條 各部門、單位應根據年度培訓計畫,優先在水利行業定點培訓機構中選定承辦單位,確定相應培訓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未列入水利部年度培訓計畫,但因特殊需要確需舉辦的培訓班,由主辦部門或單位書面說明原因並提出辦班計畫和實施方案,經人事勞動教育司核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舉辦培訓班要提前制定具體培訓方案和教學計畫,落實教師、教材、教室等培訓條件,認真做好學員管理、考核、服務等有關工作。
第十八條 每年1月底前,各部門、單位將列入上年度行業培訓計畫和直屬系統培訓計畫的各類培訓班的總結材料,書面報送人事勞動教育司備案。總結內容包括培訓目標、對象、內容、方式、時間、培訓項目主持人、主要教師名單、主要教材、評估結論、實際效果等。
第五章 培訓登記
第十九條 幹部參加培訓均應進行相應登記。培訓登記分為培訓證書登記和學習考核登記表登記兩部分。培訓登記由人事教育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分級負責(實施細則見附屬檔案)。
第二十條 培訓證書由人事教育部門負責發放和審核。國家公務員和按照公務員管理人員發放由人事部統一印製的《國家公務員培訓證書》,其他幹部發放由水利部統一印製的《水利行業培訓證書》。培訓證書人手一冊,個人保管。
第二十一條 《學習考核登記表》由水利部統一印製,由各級人事教育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培訓證書》、《水利行業培訓證書》以及學習考核登記表所記載的內容是水利部機關及直屬單位幹部參加培訓的有效憑證,作為幹部考核以及上崗任用、職務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事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培訓證書和學習考核登記表的管理。對證書和登記表管理不善、弄虛作假以及篡改登記內容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要嚴肅查處,並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水利部機關司局、直屬單位以及定點培訓機構主辦或承辦經批准面向水利行業舉辦的培訓班,可以向水利部直屬系統以外的學員頒發《水利行業培訓證書》。
第六章 培訓經費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單位舉辦培訓班,應有正常的經費來源。培訓經費須列入本單位預算,專款專用。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管理辦法。對確需收取費用的,必須堅持自願參加的原則,由主辦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合理收費,收費標準、項目、數額應在辦班通知中列清。
第二十六條 培訓經費要納入承辦單位財務管理渠道,主要用於教材資料、教師酬金、租用教室、改善辦學條件等與培訓直接有關的項目,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條 舉辦培訓班應堅持節儉原則,不得借培訓之名組織與培訓內容無關的遊覽和娛樂活動。
第七章 獎懲措施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舉辦培訓班的部門、單位,將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對違反本規定的水利行業定點培訓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定點培訓機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對無特殊原因未完成年度培訓計畫的單位,人事勞動教育司將視情況予以通報,或核減其下一年度面向行業和直屬系統舉辦的培訓班計畫。
第三十條 對亂辦班、亂收費、亂髮證者,要進行政紀和經濟方面的處罰,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和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在幹部教育培訓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適時給予表彰獎勵;對認真參加培訓並學以致用,取得明顯成績的學員,要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人事勞動教育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實行,《水利部幹部培訓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