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法規名稱:水利科技成果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制定機關:水利部
頒布日期:2003.04.02
實施日期:2003.04.02
修改日期:
法規文號:水國科[2003]130號
水利科技成果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科技成果管理,規範水利科技成果登記工作,加速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促進水利科技進步,根據國家科學技術部《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負責水利科技成果登記的管理工作,並委託水利部科技推廣中心作為水利科技成果登記機構,承辦水利科技成果登記工作。
第三條 水利科技成果登記應當以客觀、準確、及時為原則,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促進全國水利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四條 執行國家、水利部和各流域機構各類計畫(含專項)產生的水利科技成果,必須在水利科技成果登記機構進行登記;
執行其它各類計畫(含專項)或利用自有資金產生的水利科技成果,可以在水利科技成果登記機構進行登記;
在其它部門或地方進行登記的水利科技成果,應當在水利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備案;
涉及國家秘密的水利科技成果,按照國家科技保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條 水利科技成果登記由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含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第六條 水利科技成果登記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 登記材料規範、完整;
(二) 已有的評價結論持肯定性意見(如通過評審、驗收、鑑定、獲得專利授權等);
(三) 不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七條 水利科技成果應在獲得肯定性評價結論後的3個月內進行登記。
第八條 辦理水利科技成果登記應當提交由科學技術部統一制定的《科技成果登記表》及下列材料:
(一) 套用技術成果:相關的評價證明(鑑定證書或者鑑定報告、科技計畫項目驗收報告、行業準入證明、新產品證書等)和研製報告;或者智慧財產權證明(專利證書、植物品種權證書、軟體登記證書等)和用戶證明。
(二) 基礎理論成果:學術論文、學術專著、本單位學術部門的評價意見和論文發表後被引用的證明。
(三) 軟科學研究成果:相關的評價證明(軟科學成果評審證書或驗收報告等)和研究報告。
材料包括正式文本和相關電子文本各1份。
第九條 辦理水利科技成果備案應提交《科技成果登記表》和登記證明複印件。
第十條 水利科技成果登記程式
(一) 各級水利科技管理部門對登記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二) 水利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成果進行登記;
(三) 出具水利科技成果登記證明。
第十一條 水利科技成果通過登記後,將由登記機構及時登錄到國家和水利科技成果資料庫,並在相關科技網站或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公報上公告。
水利科技成果登記證明不作為確認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十二條 未經登記和備案的水利科技成果,原則上不得推薦申報各類水利科技獎勵和列入各級水利科技推廣與轉化計畫;各單位的水利科技成果登記情況,將作為評價該單位的科技管理水平、承擔國家級和部級科研項目能力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凡存在爭議的科技成果,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科技成果,發現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註銷登記。
第十四條 水利科技成果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擅自使用、披露、轉讓所登記成果的技術秘密,否則將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