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概論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概論

本書在介紹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體制、建設監理制度的起源發展和工程建設基本程式的基礎上,系統介紹了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的基本原理、工作內容和方法手段。主要包括:工程建設監理的基本概念、任務與依據,監理工程師的素質要求、責權利及其法律地位,監理單位及基資質管理,監理單位與建設各方的關係;監理單位的經營管理;工程建設監理組織原理、模式、組織形式、人員配備及其職責分工;工程建設監理投資控制、質量控制、進度控制與安全控制的原理、任務與方法;工程建設監理契約管理的內容與方法;建設監理信息管理的任務;建設監理協調的任務與方法等。 本書可作為高等學校水利水電類專業本科教材,也可作為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以及廣大水利水電工作者的參考書。

內容簡介

本書在介紹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體制、建設監理制度的起源發展和工程建設基本程式的基礎上,系統介紹了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的基本原理、工作內容和方法手段。主要包括:工程建設監理的基本概念、任務與依據,監理工程師的素質要求、責權利及其法律地位,監理單位及基資質管理,監理單位與建設各方的關係;監理單位的經營管理;工程建設監理組織原理、模式、組織形式、人員配備及其職責分工;工程建設監理投資控制、質量控制、進度控制與安全控制的原理、任務與方法;工程建設監理契約管理的內容與方法;建設監理信息管理的任務;建設監理協調的任務與方法等。
本書可作為高等學校水利水電類專業本科教材,也可作為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以及廣大水利水電工作者的參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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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書是作者根據長期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的教學實踐經驗,並在廣泛參閱了國內外建設工程監理的教科書、文獻和資料的基礎上編寫而成的。全書由武漢大學周宜紅教授任主編。其中,第七章由武漢大學楊磊博士編寫,其餘各章均由周宜紅教授編寫。
本書的出版得到武漢大學教務處及武漢大學出版社的大力幫助,作者在此特致謝意。
由於作者水平有限,書中難免會出現疏漏和欠妥之處,懇請讀者及同行們斧正。
周宜紅
2003.7於珞珈山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及管理體制
第二節 工程建設監理的起源與發展
第三節 工程項目建設程式
第二章 工程建設監理的基本概念
第一節 工程建設監理的基本體系
第二節 工程建設監理及其特徵
第三節 工程建設監理的任務與依據
第四節 監理工程師的概念與素質要求
第五節 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權力與法律地位
第六節 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
第七節 監理單位與工程建設各方的關係
第三章 監理單位的經營管理
第一節 監理單位獲取任務的途徑
第二節 監理單位經營活動的基本準則
第三節 工程建設監理費用
第四節 工程建設監理契約
第四章 工程建設監理組織
第一節 工程項目管理組織基本原理
第二節 工程項目管理模式與監理模式
第三節 工程項目監理組織形式
第四節 工程項目監理組織的人員配備及職責分工
第五章 工程建設監理的目標控制
第一節 目標控制的基本原理
第二節 工程項目的目標系統
第三節 工程建設監理投資控制的基本原理與任務
第四節 工程建設監理質量控制的基本原理與任務
第五節 工程建設監理進度控制的任務與方法
第六節 工程建設監理安全控制的任務與方法
第六章 工程建設監理契約管理
第一節 工程契約及其法律基礎
第二節 FIDIC契約條件
第三節 工程契約管理
第四節 契約的解釋
第五節 契約談判與簽約
第六節 契約價及效益管理
第七節 索賠管理
第八節 契約爭端管理
第七章 建設工程監正是信息管理
第一節 建設工程監理信息管理的任務與作用
第二節 工程建設監理信息管理的環節
第三節 建設工程監理信息管理系統
第八章 工程建設監理協調
第一節 建設監理協調的基本概念
第二節 建設監理協調的目的與任務
第三節 監理工程師協調的主要方法
主要參考文獻

文摘

書摘
(3)工作分配權。在未經業主許可的情況下,監理工程師不得把契約或契約的一部分分包給別的監理單位。
(4)授許可權制。即要明確授權範圍,監理工程師行使權力不得超越這個範圍。
(5)終止契約。當業主認為監理工程師所做的工作不能令人滿意時,或項目契約遭到任意破壞時,業主有權終止契約。
(6)工作人員。監理單位必須提供足夠的能夠勝任工作的工作人員,他們大多數應該是公司的專職人員。對任何人員的工作或行為,如果不能令人滿意,就應調離他們的工作。
(7)各種記錄和技術資料。監理工程師在整個工作期間,必須做好完整的記錄並建立技術檔案資料,以便隨時可以提供清楚、詳細的記錄資料。
(8)報告。在工程建設的各個階段。監理工程師要定期向業主報告階段情況和月、季、年度報告。
業主除了應該償付監理費用外,還有責任創造一定條件促使監理工程師更有效地進行工作。因此,監理委託契約還應規定業主應承擔的義務。在正常情況下,業主應提供項目建設所需要的法律、資金和保險等服務。當監理單位需要各種契約中規定的工作數據和資料時,業主要迅速地設法提供,或者指定有關承包商提供(包括業主自己的工作人員或聘請其他諮詢監理單位曾經作過的研究工作報告資料)。一般來說,業主可能同意提供以下條件:
(1)監理人員的現場辦公用房。
(2)包括交通運輸、檢測、試驗設施在內的有關設備。
(3)提供在監理工程師指導下工作(或協助工作)的工作人員。
(4)對國際性項目,協助辦理海關或簽證手續。
一般來說,在契約中還應該有業主的承諾,即提供超出監理單位可以控制的、緊急情況下的費用補償或其他幫助。業主應當在限定時間內,審查和批覆監理單位提出的任何與項目有關的報告書、計畫和技術說明書以及其他信函檔案。
有時,業主有可能把一個項目的監理業務按階段或按專業委託給幾家監理單位。這樣。業主對幾家監理單位的關係、業主的有關義務等,在與每一個監理單位的委託契約中,都應明確寫清楚。
4.監理單位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監理單位受業主的委託提供監理服務,在監理契約的條款中,應明確規定監理單位在提供服務期間的職責、權利和義務。監理工程師關心的是通過工作能夠得到契約規定的費用和補償,除此之外,在委託契約中也應該明確規定出某些保護其利益的條款:
(1)關於附加的工作。凡因改變工作範圍而委託的附加工作,應確定所支付的附加費用標準。 (2)不應列入服務範圍的內容。有時必須在契約中明確服務的範圍不包括哪些內容。
(3)工作延期。契約中要明確規定,由於非監理工程師所能控制,或由於業主的行為造成工作延誤,監理工程師不應承擔責任,並按規定給監理工程師補償。
(4)業主引起的失誤。契約中應明確規定由於業主未能按契約及時提供資料、信息或其他服務而造成了額外費用的支付,應當由業主承擔,監理工程師對此不負責任。
(5)業主的批覆。由於業主工作方面的拖拉,對監理工程師的報告、信函等要求批覆
的書面材料造成延期,監理工程師不承擔責任。
(6)終止和結束。契約中任何授予業主終止契約權力的條款,都應該同時包括有由於
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所投入的費用和終止契約所造成的損失,應給予合理補償的條款。
5.監理服務費用
監理服務費用是契約中不可缺少的內容,應明確監理服務費用的計取方式和支付方式,如果是國際工程,還要在契約中規定支付的幣種。對於有關成本補償、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費用等,需要在契約中確定。如果監理服務費用採用以時間為基礎計算費用的方法,不論是按小時、天或月計算,都要對各個級別的監理工程師、技術員和其他人員的費用率開列支付明細表。對於採用工資加百分比的計費方法,有必要說明不同級別人員的工資率,以及所要採用的百分率或收益增值率。如果使用建設成本的百分率計算費用,在契約中應包括成本百分率的明細表,對於建設成本的定義(即按簽訂工程承包契約時的估算造價,還是按實際結算造價)也要明確地加以說明。如果按成本加固定費用計算費用,在契約中要對成本的項目定義加以說明,對補償成本的百分率或固定費用的數額也要加以明確。
不論契約中商定採用哪種方法計算費用,都應該對支付的時間、次數、支付方式和條件規定清楚。常見的方法有:
(1)按實際發生額每月支付。
(2)按雙方約定的計畫明細表支付,可能是按月或按規定的天數支付。
(3)按實際完成的某項工作的比例支付。
(4)按工程進度支付。
作為監理工程師來說,一般願意業主適當地提早付款,以減少自己投入的流動資金,這樣可以適當地降低完成任務所需要的工作投資和成本。
6.違約責任
工程建設監理契約,同其他契約一樣,應明確違約責任如何承擔。在監理契約實施中。任何一方都應當嚴格履行監理契約中約定的義務。如果某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時,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7.契約的生效、變更和終止
在工程建設監理契約中,應明確契約的生效日期、變更的條件和契約終止等條款。例如,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和終止監理契約,則業主應在契約規定的時間內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監理單位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規定時間內未收到支付收據,而業主又未對監理單位提出任何意見時,應根據契約中的某些條款,監理單位可向業主發出終止契約的通知,如果在契約中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得到業主的答覆,監理單位可終止契約,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8.爭議的解決方式
在監理契約執行中,因某一方違約或終止契約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賠償,業主和監理單位應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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