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水規計〔2012〕93號
部直屬各單位,各省、各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嚴格基本建設管理程式、規範設計變更行為,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屬檔案: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檔案全文
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嚴格基建管理程式,規範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控制工程投資,提高工程勘察設計水平,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新建、續建、改(擴)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設計變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設計變更管理可以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設計變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准的初步設計所進行的修改活動。
第四條 水利工程的設計變更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嚴格執行工程設計強制性標準,符合項目建設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機構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設計變更活動的監督管理。項目法人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的實施管理。勘察設計單位應當著立提高勘測設計水平。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有關單位應當加強項目管理,嚴格控制重大設計變更。
第六條 水利工程設計變更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審批,其中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設計、環境保護設計變更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已經批准的初步設計,不得肢解設計變更規避審批。
第二章 設計變更劃分
第七條 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重大設計變更是指工程建設過程中,工程的建設規模、設計標準、總體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築物結構形式、重要機電金屬結構設備、重大技術問題的處理措施、施工組織設計等方面發生變化,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投資、效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設計變更。其他設計變更為一般設計變更。
第八條 以下設計內容發生變化而引起的工程設計變更為重大設計變更:
(一)工程規模、建築物等級及設計標準
1、水庫庫容、特徵水位的變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範圍、供水量、輸水流量、關鍵節點控制水位的變化;電站或泵站裝機容量的變化;灌溉或除澇(治澇)範圍與面積的變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範圍、水位等的變化;
2、工程等別、主要建築物級別、抗震設計烈度、洪水標準、除澇(治澇)標準的變化。
(二)總體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築物
1、總體布局、主要建設內容、主要建築物場址、壩線、骨幹渠(管)線、堤線的變化;
2、工程布置、主要建築物型式的變化;
3、主要水工建築物基礎處理方案、消能防沖方案的變化;
4、主要水工建築物邊坡處理方案、地下洞室支護型式或布置方案的變化;
5、除險加固或改(擴)建工程主要技術方案的變化。
(三)機電及金屬結構
1、大型泵站工程或以發電任務為主工程的電廠主要水力機械設備型式和數量的變化;
2、大型泵站工程或以發電任務為主工程的接入電力系統方式、電氣主接線和輸配電方式及設備型式的變化;
3、主要金屬結構設備及布置方案的變化。
(四)施工組織設計
1、主要料場場地的變化;
2、水利樞紐工程的施工導流方式、導流建築物方案的變化;
3、主要建築物施工方案和工程總進度的變化。
第九條 對工程質量、安全、工期、投資、效益影響較小的局部工程設計方案、建築物結構型式、設備型式、工程內容和工程量等方面的變化為一般設計變更。水利樞紐工程中次要建築基礎處理方案變化、布置及結構型式變化、施工方案變化,附屬建設內容變化,一般機電設備及金屬結構設計變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線路、灌區和引調水工程中非骨幹工程的局部線路調整或者局部基礎處理方案變化、次要建築物布置及結構型式變化,施工組織設計變化,中小型泵站、水閘機電及金屬結構設計變化等,可視為一般設計變更。
第十條 涉及工程開發任務變化和工程規模、設計標準、總體布局等方面較大變化的設計變更,應徵得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部門的同意。
第三章 設計變更檔案編制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根據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項目法人等單位可以提出變更設計建議。項目法人應當對變更設計建議及理由進行評估,必要時,可以組織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變更設計建議進行技術、經濟論證。
第十二條 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的變更,應委託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項目法人也可以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檔案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涉及其他地區和行業的水利工程設計變更,必須事先徵求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重大設計變更檔案編制的設計深度應當滿足初步設計階段的技術標準的要求,有條件的可按施工圖設計階段的設計深度進行編制,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工程概況,設計變更發生的緣由,設計變更的依據,設計變更的項目和內容,設計變更方案及技術經濟比較,設計變更對工程規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態環境、工程投資和效益等方面的影響分析,與設計變更相關的基礎及試驗資料,項目原批覆檔案。
(二)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圖紙及原設計相應圖紙。
(三)工程量、投資變化對照清單和分項概算檔案。
一般設計變更檔案的編制內容,項目法人可參照以上內容研究確定。
第四章 設計變更的審批與實施
第十五條 工程設計變更審批採用分級管理制度。重大設計變更檔案,由項目法人按原報審程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批。一般設計變更檔案由項目法人組織審查確認後實施,並報項目主管部門核備,必要時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設計變更檔案批准後由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特殊情況重大設計變更的處理
(一)對需要進行緊急搶險的工程設計變更,項目法人可先組織進行緊急搶險處理,同時通報項目主管部門,並按照本辦法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並附相關的影像資料說明緊急搶險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繼續施工會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質量事故的,經項目法人、監理單位同意並簽字認可後即可施工,但項目法人應將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項目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按照本辦法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
第五章 設計變更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水利工程的設計變更實施監督管理。由於項目建設各有關單位的過失引起工程設計變更並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條 除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項目法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機構應當責令改正,並提出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的意見:
(一)不按照規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式審查、報批工程設計變更檔案的;
(二)將工程設計變更肢解規避審批的;
(三)未經審批,擅自實施設計變更的。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施工單位不按照批准的設計變更報告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機構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負責工程設計變更檔案的歸檔工作。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全面檢查竣工項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設計檔案要求,未經批准的設計變更檔案不得作為竣工驗收的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