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
浙江省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與管理,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規範施工圖設計檔案(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工作,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省行政區域內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標準中工程等別Ⅳ等及以上的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各類新建、改建、擴建、除險加固的水利建設工程及工程等別為Ⅴ等的水庫、水電站工程均應開展施工圖審查,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確定。未劃分工程等別的堤防、海塘等工程,可參照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標準中工程主要建築物級別對應的工程等別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施工圖審查,是指施工圖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受項目法人委託,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與規範、審批意見及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對施工圖安全性、強制性標準、規範等執行情況進行的獨立技術審查。
第四條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管理的重要環節,是基本建設應遵循的程式,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各方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設區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審查內容
第五條施工圖審查的主要方面:
(一)建築物的穩定性、安全性審查,包括基礎和結構體系的安全性、可靠性;
(二)是否符合防洪、結構安全、環保、抗震、防火、衛生、人防等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
(三)是否符合初步設計批准檔案,是否按照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進行施工圖設計,施工圖是否達到規定的深度要求,施工圖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四)是否損害公眾利益及其他相關方利益;
(五)勘察設計企業和註冊執業人員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按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
第六條施工圖審查的重點內容:
(一)建築物的防洪安全性;
(二)建築物的抗滑、抗傾、抗浮、抗滲、穩定等安全性,各類邊坡安全穩定性;
(三)建築物和基礎的結構強度安全性、耐久性;
(四)基礎處理是否滿足滲流控制(包括滲透穩定和滲流量控制)、靜力和動力穩定、容許沉降量和不均勻沉降等要求;
(五)建築物的消能防沖設計是否滿足要求;
(六)機械、電氣及金屬結構設計的安全性、可靠性;
(七)管理設施設計是否滿足安全運行的要求;
(八)安全技術設計和施工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九)施工圖設計的技術合理性;
(十)審查機構認為應重點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施工圖審查的主要圖紙:
(一)總體全面性圖紙;
(二)分部性圖紙;
(三)建築物結構布置和主要部位配筋圖紙;
(四)有關重要結構的局部性圖紙;
(五)審查機構認為應送審的圖紙。
水利工程施工圖必須提交審查圖紙分類參考標準見附錄。
第八條項目法人按規定向審查機構送交施工圖時,還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施工圖送審計畫(包括送審時間及圖紙範圍);
(二)初步設計批准檔案;
(三)初步設計檔案;
(四)工程勘察成果報告;
(五)審查機構認為與審查有關的包括設計依據、設計參數、荷載組合、計算的邊界條件等其他資料;
(六)審查機構認為與第七條內容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三章 基本程式
第九條項目法人應當在初步設計批准後,委託審查機構進行施工圖審查。項目法人可以自主選擇審查機構,但是審查機構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項目法人、勘察設計企業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依法需要招標確定的,按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一)開展審圖工作前,應由審查機構、項目法人和設計單位協商明確送審圖紙及內容。
(二)對未辦理施工圖審查相關手續的,質量與安全監督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受監手續。
(三)工程竣工驗收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審查通過的施工圖進行驗收。
第十條小型工程(水電站、泵站、水閘除外)、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引水工程以及除險加固工程的施工圖審查,原則上實行一次性審查。其他大中型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及小型水電站、泵站、水閘工程項目可分階段完成施工圖,實行分階段施工圖審查,但階段劃分不應過多。設計單位應將完成的送審施工圖及時送交項目法人,由項目法人送交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審查機構收到審查材料後原則上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提出審查結果;大型項目及技術複雜 、或需要進一步查勘、分析論證的項目,審查時間可適當延長,具體施工圖審查工作時間由項目法人與審查機構協商確定。
審查機構在完成全部規定圖紙審查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施工圖審查報告。
第十二條審查機構應及時將審查結果反饋給項目法人和設計單位,並與設計單位原則上達成一致意見後,在施工圖上加蓋施工圖審查專用章,成為審查合格項目。對審查不合格的,由審查機構提出書面意見後,連同施工圖退回項目法人,並由原設計單位修改,重新送審。
審查機構在完成施工圖審查工作後,設計單位應及時編制工程施工圖審查回響意見,並及時送交項目法人。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對審查機構作出的審查結果如有重大分歧,可由項目法人組織並聘請專家會審;若仍存在重大分歧,可由項目法人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提請水行政主管部門複查,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專家論證並提出複查意見。
第十四條施工圖審查報告應根據本辦法第五、六條的內容,對送審施工圖作出客觀評價、提出處理意見,客觀闡述分歧意見的處理,明確審查結論,並由項目審查人員、審查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審查機構公章。
施工圖審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概況、審查依據、審查過程及主要內容、審查意見和審查結論及其他與施工圖審查有關的會議紀要、複查意見等。
第十五條施工圖一經審查,不得擅自進行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暫行辦法》履行相應的報批手續。屬重大設計變更的,需在重大設計變更批覆後經審查機構重新審查同意。
第十六條項目法人收到施工圖審查報告和設計單位的回響意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項目法人應提交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備案表、施工圖審查委託契約(複印件)、初步設計批准檔案、施工圖審查報告、施工圖審查回響意見、經審查機構蓋章的施工圖。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向項目法人頒發施工圖審查備案書。
發生重大設計變更的,項目法人應在工程完工後,及時將審查機構重新審查的施工圖和設計變更批覆檔案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審查人員和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施工圖審查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有10年以上勘察、設計工作經歷,且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二、已實行執業註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專業註冊工程師資格,並在本審查機構註冊。
三、未實行執業註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相應專業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
第十八條取得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企事業單位均可從事施工圖審查業務,其承攬業務的範圍不得超越本單位勘察設計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省外單位承攬業務的範圍應與其在我省範圍內從事的勘察設計業務範圍相一致,已從事施工圖審查業務的單位,原則上施工圖審查業務範圍不變。
第十九條施工圖審查按工程等別分為三類,具體要求如下:
1、Ⅰ、Ⅱ等工程,施工圖審查人員一般不少於7人,且對應所審查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專業齊全;
2、Ⅲ等工程,施工圖審查人員不應少於5人,且對應所審查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專業齊全;
3、Ⅳ等及以下工程,施工圖審查人員不應少於3人,且對應所審查工程的施工圖主要設計專業齊全。
第二十條審查機構和人員應根據《浙江省水利建設市場信息等級和發布管理辦法(暫行)》有關規定,在浙江省水利建設市場信息平台上公示。未在信息平台上公示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施工圖審查業務。
第二十一條首次申請登記信息的單位,應先將單位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營業執照傳真至省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開戶。開戶後即可進行信息登記,登記完成後進行提交。提交後的信息若需修改,應按變更手續辦理。
第二十二條登記的信息包括單位的基本信息、資質信息,審查人員的基本信息、執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和業績證明材料等。
第二十三條信息平台上已發布的各審查機構和人員的信息發生變化的,相關審查機構應在信息發生變化的30個工作日內在信息平台上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列印紙質材料後,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報送至省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責任與義務
第二十四條凡應進行施工圖審查而未經審查或者施工圖審查不合格的項目,施工圖不得交付施工。
第二十五條項目法人、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通過審查的施工圖進行施工。對不按照通過審查的施工圖進行施工的,將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項目法人要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勘察、設計單位對提交的勘察報告、設計檔案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並積極配合審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審查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認真履行審查職責。審查機構對施工圖審查工作負責,承擔審查責任。施工圖經審查合格後,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給工程造成損失的,審查機構依法承擔相應的審查賠償責任。
施工圖涉及專有、專利技術,需要保密的,審查機構應與項目法人和施工圖設計單位簽訂施工圖審查保密協定,並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條審查機構應及時、準確、完整的報送相關信息,並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不得因施工圖審查而放鬆自身對勘察設計質量的管理。從業人員應強化質量意識,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在經技術、經濟比較基礎上,認真編制勘察設計檔案,保證勘察設計質量,提高施工圖一次審查合格率。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施工圖審查工作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三十一條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兩年組織一次對審查機構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的審查機構提供有關施工圖審查的檔案和資料。
第三十二條施工圖審查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或禁止其從事施工圖審查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
(二)一人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審查機構從事施工圖審查活動;
(三)因個人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
第三十三條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或禁止其承攬施工圖審查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超越本單位勘察設計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承攬施工圖審查業務;
(二)轉讓或分包施工圖審查業務;
(三)聘用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從事施工圖審查活動;
(四)未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未按規定在施工圖上籤字蓋章;
(六)未按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
(七)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施工圖審查工作所需經費在編制概算時應包含在工程勘察設計費總費中,具體由審查機構與項目法人協商確定。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辦法(試行)》(浙水建〔2002〕57號)同時廢止,其他相關規定內容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