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是水利部於1995年發布的檔案。

【發布單位】水利部

【發布文號】水建[1995]129號

【發布日期】1995-04-21

【生效日期】1995-04-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9號通知發布)

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是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換項目建設與經營體制,提高投資效益,實現我國建設管理模式與國際接軌,在項目建設與經營全過程中運用現代企業制度進行管理的一項具有戰略意義的重大改革措施。為了在水利工程建設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現提出以下若干意見:

一、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把實行項目法人責任製作為水利建設與改革的大事來抓,領導要親自抓,抓出成效。同時要採取組織措施,建立或明確一個管理機構(如建設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這項工作。要組織職工全面系統地學習和研究有關項目法人責任制的理論及有關政策法規。

二、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範圍

根據水利行業特點和建設項目不同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市場需求等情況,將建設項目劃分為生產經營性、有償服務性和社會公益性三類項目。今後新開工的生產經營性項目原則上都要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其它類型的項目應積極創造條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三、項目法人及組成

投資各方在醞釀建設項目的同時,即可組建並確立項目法人,做到先有法人,後有項目。

國有單一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項目,應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兩個及兩個以上投資主體合資建設的項目,要組建規範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體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家體改委頒發的《有限責任公司規範意見》、《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和國家計委頒發的《關於建設項目實行業主責任制的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以明晰產權,分清責任,行使權力。

獨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項目建設組織即為項目法人。

四、項目法人的主要管理職責

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立項、籌資、建設和生產經營、還本付息以及資產的保值增值的全過程負責,並承擔投資風險。

1.負責籌集建設資金,落實所需外部配套條件,做好各項前期工作。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查或審定工程設計、概算、集資計畫和用款計畫。

3.負責組織工程設計、監理、設備採購和施工的招標工作,審定招標方案。要對投標單位的資質進行全面審查,綜合評選,擇優選擇中標單位。

4.審定項目年度投資和建設計畫;審定項目財務預算、決算;按契約規定審定歸還貸款和其它債務的數額,審定利潤分配方案。

5.按國家有關規定,審定項目(法人)機構編制、勞動用工及職工工資福利方案等,自主決定人事聘任。

6.建立建設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水利建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情況。

7.項目投產前,要組織運行管理班子,培訓管理人員,做好各項生產準備工作。

8.項目按批准的設計檔案內容建成後,要及時組織驗收和辦理竣工決算。

五、項目法人與各方的關係

項目法人與各方的關係是一種新型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運行的關係。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後,在項目管理上要形成以項目法人為主體,項目法人向國家和各投資方負責,諮詢、設計、監理、施工、物資供應等單位通過招標投標和履行經濟契約為項目法人提供建設服務的建設管理新模式。

政府部門要依法對項目進行監督、協調和管理,並為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幫助項目法人協調解決征地拆遷、移民安置和社會治安等問題。

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項目,其投資應在主體工程開工前(籌資階段)落實,並簽訂投資(合資)協定。協定中除明確(各投資方的)總投資額外,還要明確分年度投資數。工程開工後,各投資方要嚴格按協定撥付建設資金,以保證工程的順利建設。

七、與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有關的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推行這一改革措施的重要意義。要把國家或主管部門賦予項目法人的職責和自主權不折不扣地交給他們。要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的要求,加快投資體制改革和各項配套改革。

八、項目法人責任制是在改革中誕生的一個新事物,同時也是一項艱巨複雜的系統工程,在推行過程中,既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大膽試點,又要注意積累經驗,不斷完善,逐步推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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