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前期工作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則第一條 第五條 第十條

發布信息

法規名稱:水利前期工作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制定機關:水利部
頒布日期:1999.06.24
實施日期:1999.06.24
修改日期:
法規文號:水利部水規計[1999]333號通知印發

水利前期工作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三章 投資計畫管理
第四章 成果審查審批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基建前期工作投資計畫管理,保證工作質量,提高投資效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水利基建投資安排的各類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項目。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三條 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項目立項實行《水利前期工作勘測設計(規劃)項目任務書》(以下簡稱《項目任務書》審批制度。項目立項參照《水利前期工作項目計畫管理辦法》(水規計[1994]544號)執行,凡未經批准《項目任務書》的前期工作項目,一律不列入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年度投資計畫。
第四條 《項目任務書》由項目主管單位依據水利建設發展規劃和任務要求負責組織編制,並按基本建設程式報部。項目主管單位是指前期工作項目申報立項單位。《項目任務書》編制的具體要求參照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關於編制水利前期工作勘測設計任務書有關問題的通知》(水規計字[1998]10號)的規定執行。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項目概算應嚴格按照國家和水利部頒發的收費標準和定額審報。
第五條 按照基本建設項目分類及分級負責的原則,凡中央安排投資的水利基建項目,《項目任務書》由部委託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組織審查,部負責審核批覆。對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負責編制的《項目任務書》,由部組織審批,重大項目的《項目任務書》上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批覆。

第三章 投資計畫管理

第六條 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必須由項目主管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單位、科研院所及大專院校(統稱項目責任單位)承擔。在《項目任務書》基礎上,項目主管單位應與項目責任單位簽訂契約,實行前期工作項目契約管理。項目主管單位要建立項目檔案,加強項目管理。
第七條 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實行項目責任人負責制。項目主管單位和項目責任單位均應明確項目責任人,對項目的資金使用和質量負總責。項目執行中要嚴格設計和校審簽字制度,保證前期工作每一個環節責任到人。
第八條 項目主管單位應逐步實行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項目招投標制,通過競爭機制增加前期工作科技含量,提高工作水平,降低工作成本。中標的項目責任單位簽訂契約後,要嚴格履行契約,嚴禁轉包。
第九條 對重大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項目,項目主管單位要實行專家諮詢制度,並就項目執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徵求專家意見,提高前期工作科技含量。
第十條 項目主管單位和項目責任單位要加強水利基建前期工作投資計畫管理,實行投資專款專用,不得滯留、挪用,不得隨意調整。對需調整投資計畫的項目,應由項目主管單位報部審批。
第十一條 部有關單位和各流域機構要切實加強對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項目投資計畫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並承擔監督責任。項目主管單位對前期工作資金使用、工作進度以及工作質量等情況要定期報部,年終應提出前期工作項目年度報告報部。

第四章 成果審查審批

第十二條 項目責任單位要按照《項目任務書》、契約和各類設計規程規範的規定,向項目主管單位提交完整的前期工作成果,包括項目的設計檔案或研究報告及各類詳細附屬檔案等資料。
第十三條 項目主管單位要按照《項目任務書》及契約的要求,對項目成果組織各方專家進行評審和驗收,並按基本建設程式有關規定報部。各流域機構主持完成的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項目,其成果由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組織審查,各司局及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主持完成的項目,其成果由部組織審查。
第十四條 項目審查單位要對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項目成果進行嚴格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對其審查成果負責,經審查後的前期工作成果按基本建設程式有關規定報批。對於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設計檔案,要提出修改意見,由項目主管單位負責組織修改完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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