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水利基本建設前期工作經費財務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三條 第二十條

發布信息

法規名稱:中央水利基本建設前期工作經費財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制定機關:水利部
頒布日期:2005.06.10
實施日期:2005.06.10
修改日期:
法規文號:水財經[2005]222號

中央水利基本建設前期工作經費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水利基本建設前期工作經費(以下簡稱“前期工作經費”)財務管理,保證資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結合水利前期工作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水利行政事業單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基本建設資金安排的前期工作經費。
各單位通過市場行為取得的前期工作經費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前期工作經費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專項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四條 前期工作經費實行預算管理。各級水利行政事業單位依據上級部門下達的前期工作經費預算,按照預算管理級次分解下達,由財務部門納入預算統一管理。
第五條 前期工作經費支出必須按照上級部門下達的預算執行,未列入預算的項目不得開支。
第六條 前期工作經費預算下達後,各單位應及時編制項目支出預算,經本單位項目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核同意後,作為項目支出的依據。
項目支出預算應詳細說明項目的工作內容、實施時間、開支的主要內容、預計支付時間、項目責任人、主要參加人員等,涉及對外委託部分的,還應提供委託契約等。
第七條 因前期工作項目發生變化,確需調整前期工作經費預算的,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未經批准各單位不得擅自調整。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八條 前期工作經費按照中央財政資金領撥程式申請和撥付。
第九條 前期工作經費的支出範圍是在水利規劃、項目前期和戰略研究工作過程中,開展科學研究、專題論證、考察調研、勘測、設計、試驗、諮詢、評估、審查、檢查驗收等發生的費用及流域基礎工作必要的費用。
具體包括辦公費、印刷費、郵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招待費、勞務費、租賃費、維修費、材料費、設備購置費、資料費、諮詢費、協作費等,其開支標準應按國家或駐地相關規定執行。
實行財政補貼的水利預算單位,承擔水利前期工作,其項目直接參加人員可列支相應的補助經費。
第十條 前期工作項目需要委託其他單位完成的,必須按有關程式要求與受委託單位簽訂契約,並嚴格按照契約的約定支付資金。
第十一條 前期工作項目實施過程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內的項目,必須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前期工作項目在實施過程中要定期向計畫和財務部門報送項目進展情況、預計經費使用計畫及與項目實施管理有關的其它信息。

第四章 決 算

第十三條 前期工作經費按照財政部的規定進行年度決算。
第十四條 前期工作項目完成後,有關部門應及時組織專家對前期項目成果進行驗收,財務、審計部門應參加前期項目的成果驗收工作。
對於竣工的前期工作項目,財務部門應按照基本建設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規程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組織編制前期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並按照規定程式上報。
第十五條 前期工作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資產,在項目結束後,必須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六條 前期工作經費形成的結餘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審核後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前期工作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按照有關規定核批。
第十八條 前期工作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未經批覆的,前期工作經費一律不得核銷。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單位財務、審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前期工作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措施,積極開展前期工作經費追蹤問效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未按規定申請、使用前期工作經費,或在前期工作經費申請、使用和管理過程中,存在嚴重違紀問題,上級單位有權暫停、緩撥相應經費或停止項目的實施,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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