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集資

民間集資

民間集資實質是民間借貸的變異形式,是民間借貸向專業化形態(私募基金等)演變過程中的一種中間形態,尚不具備私募基金、私人錢莊等民間金融組織的專業化程度,風險特徵比較明顯。

日前,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於為促進中小企業加快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明確對一些具有集資特點的民間借貸行為可不認定為“非法集資”,並可酌情不作犯罪處理。 根據《指導意見》,對未經社會公開宣傳,在單位職工或親友內部針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的,一般不作為非法集資;資金主要用於生產經營及相關活動,行為人有還款意願,能及時清退集資款項,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的,可免予刑事處罰或不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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