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民間糾紛
【注音】mínjiānjīufēn
【釋義】是指公民之間有關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糾紛。
1990年4月19日法務部發布的《民間糾紛處理辦法》規定,"司法助理員是基層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員,具體負責處理民間糾紛的工作。"
"處理民間糾紛,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繩,對於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基層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可以決定由責任一方按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所列舉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但不得給予人身或者財產處罰。"
"基層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不得限制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