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介紹
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是中國民用航空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的準許機場開放使用的許可檔案。取得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應當由機場管理機構按照本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提出申請。
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由民航總局統一印製,許可證編號由民航總局統一編排。機場關閉一年以上的應當註銷機場使用許可證。
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規定的機場使用範圍予以開放使用。取得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並已開放使用的機場,機場管理機構不得擅自關閉機場。機場運營時間應當在航行資料中予以公布。
申請條件
申請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的機場,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機場管理機構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二)機場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資格和條件;
(三)機場的資本構成比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機場內設的組織機構和管理體系完備;
(五)與其運營業務相適應的飛行區、航站區、工作區以及服務設施和人員;
(六)必要的空中交通服務、航行情報服務、通信導航監視、航空氣象等設施和人員,符合民航總局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並制定相關的運行管理程式;
(七)飛行程式和運行最低標準已經批准;
(八)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規定的安全保衛設施和人員;
(九)處理特殊情況的應急預案以及相應的設施和人員;
(十)滿足機場運行要求的安全管理系統;
(十一)民航總局認為必要的其他基本條件。
前款第(一)、(四)、(八)、(十)項不適用於通用機場。
申發流程
飛行區指標為4E(含)以上的運輸機場,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由機場管理機構向中國民用航空局申請,飛行區指標為4D(含)以下的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由機場管理機構向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經過審查,認為機場管理機構的申請符合條件時,應當批准該申請,並把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批准檔案、監察員簽字的手冊一併交與機場管理機構。民航地區管理局在頒發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時應當向民航總局申請許可證編號。
取得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民航局的有關規定將該機場的資料提供給航行情報服務部門予以公布。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到期前45 天,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申請換髮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可僅報申請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資料的變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