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是根據建設部建標87號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修編組在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並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05)》。

圖書信息

書名: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編號:GB 50352-2005

發布日期:2005年5月9日

實施日期:2005年7月1日

聯合發布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主編單位: 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築標準設計研究院

出版社: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印刷:北京同文印刷有限責任公司

開本:850X1168毫米 1/32

字數:88千字

統一書號:15112·11818

相關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 第327號 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準《民用建築設計通則》的公告

目錄

總則

術語

基本規定

城市規劃對建築的限定

場地設計

建築物設計

室內環境

建築設備

附錄A 中國建築氣候區規劃圖

本通則用詞說明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條文說明

精彩摘抄

7.4 防熱7.4.1 夏季防熱的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規定:1 建築物的夏季防熱應採取綠化環境、組織有效自然通風、外圍護結構隔熱和設定建築遮陽等綜合措施;2 建築群的總體布局、建築物的平面空間組織、剖面設計和門窗的設定,應有利於組織室內通風;3 建築物的東、西向窗戶,外牆和屋頂應採取有效的遮陽和隔熱措施;4 建築物的外圍護結構,應進行夏季隔熱設計,並應符合有關節能設計標準的規定。7.4.2 設定空氣調節的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規定:1 建築物的體形應減少外表面積;2 設定空氣調節的房間應相對集中布置;3 空氣調節房間的外部窗戶應有良好的密閉性和隔熱性;向陽的窗戶宜設遮陽設施,並宜採用節能窗;4 設定非中央空氣調節設施的建築物,應統一設計、安裝空調機的室外機位置,並使冷凝水有組織排水;5 間歇使用的空氣調節建築,其外圍護結構內側和內圍護結構宜採用輕質料;連續使用的空調建築,其外圍結構內側和內圍護結構宜採用重質材料;6 建築物外圍護結構應符合有關節能設計標準的規定。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