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典化·解法典化和反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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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典化、解法典化和反法典化》主要內容:“法典分解”理論認為由於民事特別法在實際生活中不斷取代民法典調整民事關係,在特別法的侵蝕下,傳統民法典已經走到了盡頭,已經被特別法所分解,我們正處在一個“法典分解”的時代。該理論的倡導者是義大利著名民法學者那達林若·伊爾蒂(Nata1ino Irti)教授。“法典重構”的觀點卻認為,由於社會經濟生活的日趨複雜和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傳統的民法典的文本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有必要重新制定民法典。在20世紀90年代之後,許多大陸法系國家紛紛重新制定了它們的民法典。荷蘭於1992年重新制定了民法典(該法典重構運動開始於1947年);俄羅斯自1922年《蘇俄民法典》和1964年《蘇俄民法典》之後,2001年重新制定和頒布了現行《俄羅斯聯邦民法典》;德國在歐盟法律統一框架下在2002年重新修訂了《德國民法典債編》,進行了所謂的債法現代化改革,將大量的消費者保護法規範置於債編之中;拉丁美洲的諸多國家,如阿根廷、巴西、墨西哥等重新制定民法典,其中新的《巴西民法典》已經於2002年頒布。以Pierre Cata1a教授為首的《法國民法典》債法篇修改委員會,從2003年起著手債編的改革,至今已接近尾聲。此外,在英美法判例法思潮的衝擊和影響下,一些大陸法系學者主張援引英美法判例規則,反對民法法典化,其主要理由是:民法典不能夠全面、及時地調整紛繁複雜和新出現的法律現象,表現的是一種僵化的立法模式;民法法典化體現是專制集權政治思想,有悖於民主的時代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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