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機構簡介

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國務院和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的職責 
1、原縣城鄉建設局的職責;
2、原縣房產管理局的行政職能;
3、原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行政職能;
4、原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的行政職能;
5、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職責;
6、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500萬元以下的國有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和所有非國有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投標監督管理職責;
7、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總投資在2000萬元、單體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整體開發的住宅小區在3萬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築工程和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管職責;
8、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總投資在2000萬元、單體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整體開發的住宅小區在3萬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築工程和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施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村莊和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2、加強建設領域資源節約工作,推進建築節能,有效降低建築能耗。
3、加強對市政公用事業的管理,加大舊城改造力度,增強城市基礎設施功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縣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房屋建築、市政公用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計畫及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
(二)管理全縣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測量工作;負責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的制定與報批;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三)建立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監督管理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定額的執行;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及定額的實施。
(四)指導全縣村鎮規劃建設工作。負責擬訂全縣村莊和小城鎮建設的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和重點鎮的建設等工作。
(五)承擔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綜合管理責任。負責限額以內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開工報告審批、竣工決算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全縣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建築活動;組織實施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與其相關的材料設備採購的招標投標監管;負責有形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承擔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擬訂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對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和參與重大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的責任。負責監督建設行業建築節能政策的實施;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指導新型能源在建築工程中的套用;組織實施全縣重大建築節能項目。
(九)監督國家和省、市有關抗震設防法律、法規的執行。指導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和舊有建築物的抗震加固;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十)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垃圾與污水處理、園林綠化、城市雕塑、市容環衛等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關於房產管理的法律法規,擬定全縣房產發展規劃,主管全縣住房制度改革和房產管理工作;加強城鎮住房保障工作,指導和推動城鎮住房建設,建立住房供應體系,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開發管理;負責縣屬範圍內的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對各類房屋進行產權登記;負責房屋拆遷管理,依法頒發拆遷許可證,指導拆遷中的安置和補償;負責城鎮房屋安全管理,指導城鎮房屋維護修繕和公房售後服務工作,負責危舊房屋的安全鑑定;負責房屋交易管理,依法辦理房屋買賣、租賃、抵押、典當等交易手續,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和房地產開發行為的監督、管理,維護房地產開發市場秩序;負責房產諮詢、房產評估、房產經紀等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規範中介服務機構的行為;負責物業管理公司的資質和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管理房產單位國有資產,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組織調處房產糾紛,負責城鄉房屋的調查統計工作。負責有關項目資金、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和內部財務審計審核。
(十二)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負責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證(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負責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負責城區戶外廣告設定、搭建臨時性建築、臨時占用道路、挖掘道路等方面的審批管理。
(十三)貫徹和監督執行國家、省、市、縣關於人民防空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全縣人民防空建設規劃和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報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制定城市防空襲預案,人口疏散計畫、戰時人民防空救護、物資和水電供應以及其它各項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訓練防空專業隊伍;負責訓練人民防空幹部和技術人員,組織人民防空科學研究;負責對公民進行防空教育訓練;負責管理人民防空經費物資;負責戰時組織指揮人民民眾進行防空襲鬥爭,消除空襲後果和配合城市防衛,要地防空作戰,並協助有關部門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
(十四)負責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工作。
(十五)制定全縣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轉化、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房產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縣人民防空辦公室)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文電處理、文秘檔案、保密保衛、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對外聯絡及各種會議的協調籌備工作; 起草部門綜合性文稿及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 負責黨建、精神文明、建設信息、綜治、信訪、組織人事、計畫生育、群團等工作;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和後勤管理工作等。
(二)規劃管理股
負責全縣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的編制、報批和管理;組織指導全縣鎮、鄉、村莊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的編制、評審和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參與國土規劃、區域規劃的編制;指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工作;負責落實全縣城鎮化發展戰略、各項指標的實施;負責建設項目的選址工作。
(三)市政建設管理股
負責擬訂全縣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城市維護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計畫的執行;指導監督市政工程測量、設計及施工;負責制定市政公用行業市場規劃和市場行為規範;負責全縣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的實施;負責全縣道路、排水處理、公園廣場等市政工程的建設;負責組織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審查獲特許經營權企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對特許經營權企業經營計畫實施情況、產品和服務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四)基本建設管理股
負責全縣建築市場管理、施工許可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工程建設單位的建設機構和施工企業資質審報工作;負責建築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計畫的編制實施和技術合作項目引進、建設行業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勘察設計、監理諮詢行業監督和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舊有居住建設節能改造和新建建築節能工作;負責對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垃圾處理、污水處理的行業管理。
(五)村鎮建設股
研究制定全縣村鎮建設的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舊房改造;指導全縣村鎮房屋及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重點鎮(村)建設;參與新農村建設工作。
(六)財務統計審核股
負責編制局系統行政事業經費年度預、決算,並組織實施;負責系統內各類城建資金的協調辦理;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收取及財務處理;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各單位各類財務報表匯總、上報;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和局屬各單位財務內部審計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管理、機關財務財產管理和系統內的統計工作。負責有關項目資金、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和內部財務審計審核。

人員編制

民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房產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縣人民防空辦公室)核定行政編制9名,暫保留事業編制6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縣房產局局長1名(兼),副局長2名;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局長1名(兼),副局長2名;縣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1名(兼),副主任1名。非領導職務按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暫保留機關工勤編制1名。
(二)縣房產局設3個內設機構:綜合股、房屋產權產籍股、業務管理股;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2個內設機構:法制宣傳股、執法監督股;縣人民防空辦公室設2個內設機構:工程管理股、指揮通信股。
(三)下屬事業單位
1、負責管理縣廣場管理辦公室。
2、民樂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管理的縣城市管理執法監察大隊、縣環衛大隊按原體制運行。
3、民樂縣房產局管理的縣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縣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按原體制運行。
5、民樂縣供熱管理中心、民樂縣自來水公司、民樂縣城市綠化大隊、民樂縣規劃建築設計院按原體制運行。
(四)職責分工
民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民樂縣安監局負責城市燃氣的綜合安全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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