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監察部、審計署關於加強監督檢查管好用好救災款的通知
民政部、監察部、審計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監察廳(局)、審計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監察局、審計局:
我國自然災害頻繁,常常給國家和人民民眾造成嚴重的損失。黨和政府十分關心受災民眾的疾苦,每年撥出相當數量的自然災害救濟款(簡稱救災款)幫助災民克服急迫的困難。各地對做好這項工作很重視,救災款的使用情況,總的是好的,但在一些地方,貪污、挪用、私分、揮霍救
災款的問題也時有發生。因此,必須加強救災款使用的管理和監督,為了進一步管好用好救災款特作如下通知:
一、救災款的發放使用,必須嚴格按照民政部和財政部規定的範圍,堅持專款專用、重點使用的原則。
二、各地各級民政部門,分發使用救災款,應集體研究,提出方案,會商財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審定。
三、鄉鎮發放救災款,應先由民政部門提出指標分配到村的意見,經鄉鎮政府審定,再由村委會提出評發到戶的名單和金額,報鄉鎮政府批准,並出具取款憑證,由農業銀行或上級指定的金融機構監督支付。對於不符合救災款使用規定的,支付單位有權拒付。
四、村委會評發救災款,要增強接受民眾監督的透明度,切實做到“三公開”:公開發放的對象和原則;公開上級撥來救災款的數額;公開得款戶的名單和金額。
五、各級民政部門發放使用救災款的情況,要接受各有關方面以及民眾的監督,對所提出的質詢應作如實說明。
六、救災款的管理人員,對於違反救災款使用範圍和使用原則的,有權提出異議,直至向其上級或監察機關報告。
七、民政部門要加強檢查。下級民政部門要定期將救災款的分發使用情況向上級民政部門匯報,並抄送同級監察、審計機關。上級民政部門對下級民政部門要嚴格進行檢查。鄉鎮發放救災款要跟蹤檢查,縣每年要進行重點檢查,地、省要進行抽查,檢查要做到查帳目、查使用範圍和落
實到戶的情況。檢查結果應如實向上級報告,並抄送同級監察、審計機關。
八、國家審計機關和民政部門的內審機構,要加強對救災款的審計監督。已實行定期審計制度的,要把救災款作為重點;尚未實行定期審計制度的,對救災款發放較多或民眾反映問題較多的地方,應有計畫地進行重點審計,並逐步實行定期審計。
對違反財經法規的,除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外,認為應給予行政處分的,移交監察或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監察機關對救災款分發使用當中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要認真檢查,嚴肅處理。對舉報人要保護,對打擊報復行為要從嚴處理。
十、各級民政部門主管救災工作的人員,要通過各種形式宣傳救災款使用的原則和範圍,以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監督。
199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