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民國三十八年),國民黨政府為了挽救其在大陸的統治,發行了一種“愛國公債”。但由於人民解放軍渡江南下,國民黨政府迅速崩潰,因而該公債未能在大陸繼續發行。國民黨初到台灣時,財政經濟極為困難。為了穩定政局、恢復經濟,遂於1950年初將預定分攤在台灣省銷售的“三十八年愛國公債”繼續擴大發行,計畫發行銀元3億元。但由於當時國民黨政權隨時有垮台的危險,加上幣值不穩,因而這一公債的信譽極低,發行極為困難。在發行中雖然動用了大批人力,強制配募,但仍未能完成預先發行任務,實行發行額僅為1.58億銀元,折合新台幣4.76億元。該項公債年息4厘,債期15年,於1966年償清,每次還本以抽籤決定。還本付息基金,由台灣當局財政部從鹽稅收入項下撥給中央銀行按期支付。該公債可以自由買賣,抵押以及抵充公務上的保證,也可作為銀行的保證準備金。
由於該公債發行情況不佳,如果繼續採用強制性配售方式會引起民眾反對,帶來更大的政治風險,因此,台灣當局在這一公債之後暫停了國內公債的發行,直至1965年才恢復發行“愛國公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