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這是中國著名民商法學家——徐開墅教授的手跡文稿講義彙編。我國改革開放後,普遍缺乏能夠適用民商法學研究生課程教材的情況下,徐老撰寫的講義為諸多研究生、教師和法學工作者提供了堅實而完整的民商法律理論基礎,為曾經存在較多爭議的民商事法律問題提出了一系列既根植於傳統有符合時代精神的解決思路。本書目錄:
序
前言
第一講 我國憲法與民事立法
第二講 個人合夥的民事法律關係
第三講 法人參加合夥之可能性
第四講 民事代理制度
第五講 債法的地位
第六講 債的發生根據(一)——契約
第七講 債的發生根據(二)——無因管理
第八講 債的發生根據(三)——不當得利
第九講 債的發生根據(四)——侵權行為
第十講 債的履行和不履行
第十一講 債務的擔保
第十二講 債權的保全
第十三講 債的變更與消滅
第十四講 買賣契約
第十五講 財產所有權的共有關係
第十六講 繼承法概論
第十七講 國有企業改革與公司法制化
第十八講 強化企業經營權的若干法律問題
第十九講 撩開關聯交易的面紗——關聯公司的若干法律問題
第二十講 信託法律制度對國有企業改革的法效意義
第二十一講 法人的侵權行為及其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講 財產保險的若干法律問題
第二十三講 《民法通則》中的智慧財產權問題
第二十四講 民事法律責任
附錄
後記
作者介紹
徐開墅(1916~1999)當代民法學家。浙江寧波人。1933年至1940年就讀於滬江大學、東吳大學,獲文學士、法學士學位。畢業後曾任《文匯報》、《中美日報》法律顧問欄編輯。1945年至1951年先後專任、兼任東吳大學法學院、上海法學院、大夏大學、光華大學、復旦大學、上海法政學院副教授、教授。曾在上海市高等法院擔任審判、檢察工作,後任上海市人民法院審判員、上海市教育局研究員。1980年受聘於上海社會科學院,任民法、國際私法教授和特邀研究員,兼任江西大學、安徽大學、南開大學法學研究所、上海工商學院、上海機械學院商學院、華東政法學院、上海市政法管理幹部學院、上海對外貿易學院等校教授、研究員,同時,還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顧問、上海市法學會學術委員、顧問,民盟上海社科院法學所支部主委、民盟中央法委會委員,特邀律師等職。1980年起多次應邀參加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主持的民法起草小組工作。曾講授民法、商事法、民訴法等課程。1980年起招收碩士研究生。曾編寫《民法債編各論》(上海法學院講義)、《契約法的比較研究》(東吳大學法學院講義)等書。主編了《民法通則概論》(民眾出版社,1988年版),擔任了《國際私法公約集》(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86年版)一書的副主編,審譯了《香港的法律》(上海翻譯公司,1985年版)等書。發表了《我國憲法與民事立法》(《民法文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經濟體制改革與建立債法制度》(合寫,《社會科學》,1987年第3期)、《論民事活動中的法律責任》(《政法論壇》,1987年第5期,獲上海市1986年~1987年法學優秀論文一等獎)、《強化企業經營權的若干法律問題》(《民法與商品經濟新秩序》,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論債權的保全制度》(《中國法學》1991.4)、《完善經濟法制,加快改革步伐》(《上海法學研究》1992.2)等論文。主要學術觀點:1.主張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國的法制建設應在憲法的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特別重視民事立法,加強精神文明建設,提高公民的民主與法制意識。民法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過程中所處的地位最為重要,它又與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因而是健全民主與法制並促進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保證。2.認為中國應儘快完善債法制度,詳盡地規範債權債務關係,制定合夥法、公司法、票據法、提存法、拍賣法、各種市場交易法及民事強制執行法,以保障公民和法人的財產合法流轉,保證企業合法競爭,提高產品質量,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3.認為國有企業的經營權是國家所有權派生出來的他物權,經營權是所有權通過企業行為為國家創造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體現。國家始終是企業財產的所有人,但國家只能通過調節、控制市場引導企業。主張企業留利部分,經營者可以根據企業本身需要依法自主運用,但這部分資金只能稱為自主資金而不應稱為自有資金,自有資金和企業股的提法在理論上不通,實踐上也有害,而且於法無據。提出利改稅不是兩權分離的體現,激利和繳稅是分別根據民法和行政法而產生的不同義務,應該使稅利分流,根據不同的渠道上繳。4.主張民事主體所希求的、可以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的行為,都應稱為法律行為。只要當事人進行行為時主觀上意圖發生法律後果,該行為就是法律行為,至於客觀上是否產生合法後果,還須以民法規範為尺度加以衡量。中國民法通則把法律行為定義為合法行為,認定法律行為以合法性為要素是不妥當的。5.主張必須進一步完善中國民法上的時效制度,認為只規定訴訟時效是不夠的,必須有配套的占有時效和除斥期間,才能解決不同客體的權利存續得失問題。提出訴訟(消滅)時效的客體是所有權,而除斥期間的客體是形成權(包括同意權、追認權、否認權、解除權、變更權、終止權、拋棄權、認領權等)。6.主張中國婚姻法關於結婚能力,民法關於勞動能力,繼承法關於遺囑能力的規定都是關於特殊行為能力的規定,而不是中國學者通常所認為的特殊權利能力。(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