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縣民政局

根據《中共武威市委辦公室、武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武發[2010]24號)和《中共民勤縣委、民勤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民發[2010]52號)精神,設立民勤縣民政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1.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2、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黨和國家關於發展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規劃、管理和協調各鄉鎮民政辦公室的工作。

根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民政事業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負責農村救災工作,及時掌握災情,發放救災款物,指導生產自救,督促檢查救災措施落實情況;負責農村扶貧優撫工作。

主管城鄉社會困難戶臨時救濟,定期救濟;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和敬老院管理,監督檢查供養政策的落實情況;負責做好城鄉社會福利生產的巨觀管理和政策指導。

負責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參戰民兵、民工和烈屬以及犧牲、病故軍人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

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培育、開發、使用農村軍地兩用人才開展擁軍優屬活動和革命烈士的報批、褒揚工作。

(七)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參與鄉(鎮)街道機構改革,協助村(居)民委員會搞好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加強民政工作全優鄉鎮和基層民政組織建設。

(八)組織開展社會福利獎券銷售活動。

承辦鄉(鎮)、街道建置的設立、撤銷、遷址、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工作,指導鄉鎮做好村(居)委會的設定、撤銷和名稱變更等工作。

承辦周邊縣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爭議糾紛的調處事務,指導搞好鄉(鎮)村、社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及邊界糾紛調處工作。

承辦縣級社會團體的審批、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婚姻法》的貫徹落實,按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加強婚姻登記管理。

負責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領導殯葬事業單位搞好管理;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負責協調開展擁政愛民、擁軍優屬活動,貫徹實施雙擁工作法規,加強軍政軍民團結,落實雙擁工作任務。

內設機構

1、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察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負責民政信息管理和宣傳、理論研究工作;指導全縣民政系統法制建設;起草相關法規規章;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的應訴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職業技能鑑定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工作人才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2、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和權益保障工作;擬定救災工作政策;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承辦災情核查上報;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組織和協調救災捐贈;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減災合作與交流。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負責老年活動中心的管理服務。組織和指導社會慈善、社會捐助等社會扶助活動。指導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管理機構工作。負責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推動村(居)民自治活動的開展;擬定社區服務事業發展規劃,指導開展社區服務,推動社區建設;檢查指導社區服務信息網路建設。

3、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股

宣傳並貫徹落實《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和保障資金來源的主渠道;嚴格掌握城鄉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條件;明確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和許可權;規範城鄉低保申請、審批、發放和監督程式等工作。

4、民間組織管理股(審批股)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民間組織管理方面前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幫助、指導民間組織建立健全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自我服務的自律機制,逐步規範民間組織行為;負責民間組織的年檢、財務審計、情況調查和獎懲實施等工作。

人員編制

民政局機關編制11名(行政編制10,事業編制名)。其中:局長名,副局長 2名,紀檢組長1名,縣新社會組織紀工委書記1名。

非領導職務職數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其它事項

保留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雙擁辦公室、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原定機構規格、人員編制、領導職數不變。

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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