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法規

【民刑法規】傣族的民族法。“民刑法規”不但在生活中時時體現,在西雙版納地區還有詳細的文字記載。全法規共分十部份。第一犯上法規,共十一條,具體規定了百姓如觸犯了土司頭人佛爺、和尚、寨神,破壞佛寺建築,以及對師長、父母長輩失禮的罰處條例,第二有關家奴的規定,共十條;第三破壞私人財產及農業法規,對觸犯家規,破壞房屋、農業生產等,均有一定罰款條例;第四有關婚姻的規定,共三節,規定訂婚、離婚、財產處理中的一些具體款式}第五財產繼承及債務清償,分財產繼承、債務清償、租牛租船、拾得財物、受人之託五節;第六有關經商及交通的規定’第七對污辱婦女的懲處法條例,共分調戲、通姦、強姦、拐騙、嫌疑等五節;第八有關偷盜,由偷家禽農副產品、盜竊牲畜財物、包庇分髒、誣陷報復四節組成;第九鬥毆殺人,有鬥毆傷人、殺人害命、過失犯、巫術殺人四節’第十,三大原則,共三條,規定殺人無罪的五種情況l重罪不能輕判的十一條規定;應判處極刑的三條原則等。這些民刑法規的懲處方法,輕的打幾下,重的罰款、貶為奴隸,最重的處以死刑,或砍去手腳逐出村外。傣族人民自古有“路不拾遺,夜不閉戶”的習俗,和這些民刑法規的長期施行,不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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