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出版社: 上海錦繡文章出版社; 第1版 (2011年9月1日)
叢書名: 民事執行法律理論與實務叢書
平裝: 527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16
ISBN: 9787510902161, 7510902169
條形碼: 9787510902161
尺寸: 23.6 x 16.8 x 2.4 cm
重量: 821 g
作者簡介
江必新,男,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現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碩士,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學博士。歷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中共重慶市委政法委副書記,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等。
代表性專著有《行政法制的基本類型》,《中國法文化的淵源與流變》等十餘部:合著《行政訴訟法理論與實務》、《國家賠償問題研究》等四十餘部;參與編寫教材《行政法學教程》、《行政訴訟法學》等二十餘部:並在《中國法學》等核心刊物上發表論文百餘篇。
1999年被中國法學會評為”全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2009年被評為首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家”。
主要社會兼職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副會長、WTO研究會常務理事。先後被聘為中國政法大學,中南大學等大學兼職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簡介
《民事執行法律條文釋義(7)》由最高人民法院分管執行工作的副院長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和著名法律院校的有關專家共同編寫。
《民事執行法律條文釋義(7)》(作者江必新)以現行執行法律規範為依據,著眼於執行立法和執行需要,對執行法律適用體系,分16章若干節,按成文法要求進行了創新性的全新編纂。
《民事執行法律條文釋義(7)》將民事訴訟法執行編和最新民事執行司法解釋的具體條文規定有機結合,並考慮結合執行工作的改革要求,進行了全面系統和與時俱進的法條解釋。
廣大執行人員、律師、執行當事人、法律院校師生準確理解與適用我國現行執行法律規範的案頭基本法律工具書。
目錄
第一章 執行機構與執行依據
第一節 執行機構的設定
第二節 執行根據
第三節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機構
第四節 人民法庭審結案件的執行機構
第五節 執行程式中重大事項的決定
第六節 不予執行的仲裁裁決的審查
第七節 執行機構的裝備
第八節 執行人員的著裝
第九節 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
第二章 執行管轄
第一節 執行管轄的一般規定
第二節 執行管轄權異議
第三節 國內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管轄
第四節 國內仲裁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的執行管轄
第五節 涉外仲裁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的執行管轄
第六節 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和處罰決定的執行管轄
第七節 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和海關的處理和處罰決定的執行管轄
第八節 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
第九節 選擇執行管轄權
第十節 執行管轄權爭議的處理
第十一節 執行管轄權的轉移
第三章 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一節 申請執行的案件範圍
第二節 移送執行的條件和範圍
第三節 申請執行期限
第四節 申請執行的檔案或證件
第五節 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特殊要求
第六節 執行委託代理人
第七節 申請執行費用
第八節 受理執行案件的條件
第四章 執行前的準備和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查明
第一節 執行通知書的發出時間和內容
第二節 執行通知書的送達
第三節 採取執行措施的裁定
第四節 調取卷宗
第五節 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查明與財產報告制度
第六節 對被執行人的詢問
第七節 搜查
第八節 搜查時的強制開啟
第五章 民事執行救濟
第一節 執行異議的條件和審查
第二節 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的複議申請
第三節 案外人異議的條件
第四節 案外人異議的審查
第五節 案外人異議審查的後果
第六節 不服案外人異議裁定的救濟
第六章 金錢給付的執行
第一節 查詢、凍結、劃撥存款
第二節 金融機構擅自解凍存款的處理
第三節 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時可執行財產的範圍
第四節 對被執行人收入的執行
第五節 對被執行人尚未支取的收入的執行
第六節 有關單位擅自處理被執行人收入時的處理
第七節 查封、扣押措施的裁定
第八節 查封、扣押財產的價值
第九節 擔保財產的查封、扣押
第十節 查封的方法
第十一節 對查封財產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二節 對扣押財產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三節 擅自處分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處理
第十四節 查封、扣押措施的解除
第十五節 拍賣和變賣
第十六節 拍賣、變賣時的資產評估
第十七節 被執行人對查封財產的自行變賣
第十八節 拍賣、變賣價款的分配
第十九節 對智慧財產權的執行措施
第二十節 對股利收益的執行措施
第二十一節 對股票的執行措施
第二十二節 對投資權益或股權的凍結
第二十三節 對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變價
第二十四節 對外資企業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變價
第二十五節 擅自支付股息、紅利和轉移股權的責任
第七章 交付財產和完成行為的執行
第一節 特定物的執行措施
第二節 財物持有人擅自協同被執行人轉移財物的責任
第三節 交付財產的法律適用
第四節 對完成行為的執行措施
第八章 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
第一節 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發出履行通知
第二節 第三人異議的形式
第三節 執行機構對第三人的異議不審查
第四節 異議的確定及部分異議的處理
第五節 對第三人強制執行的條件
第六節 被執行人放棄或延緩債權無效
第七節 第三人向被執行人履行的法律後果
第八節 對第三人的債權不得強制執行
第九節 法院為第三人出具履行證明
第九章 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
第一節 變更個人獨資企業業主為被執行人
第二節 個人合夥組織或合夥型聯營企業的主體的追加
第三節 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為被執行人時執行主體的追加
第四節 被執行人分立時的主體變更
第五節 追加或變更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的條件
第六節 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
第七節 開辦單位不重複承擔責任
第八節 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由執行機構辦理
第十章 執行擔保和執行和解
第一節 執行中的財產擔保
第二節 訴訟中的執行保證
第三節 執行和解協定的內容及形式
第四節 和解協定履行完畢後的結案處理
第十一章 執行競合與參與分配
第一節 多個債權人申請執行的一般處理原則
第二節 企業法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處理
第三節 申請參與分配的條件
第四節 參與分配的主持機構
第五節 申請參與分配的程式
第六節 對參與分配方案的異議和異議之訴
第七節 優先權人、擔保物權人的優先受償
第八節 參與分配的分配原則
第九節 分配後剩余債務的清償和執行
第十節 特殊情況下對被執行的企業法人參照參與分配處理
第十二章 對妨害執行行為的強制措施的適用
第一節 對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拘傳的條件
第二節 對被拘傳人調查詢問的時間限制
第三節 在轄區外採取拘傳措施
第四節 應予處罰的妨害執行行為
第五節 限制出境以及其他措施
第六節 拒不履行或妨害執行行為的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 執行的中止、終結、結案和執行迴轉
第一節 中止執行的情形
第二節 再審案件的中止執行
第三節 恢復執行
第四節 被執行人宣告破產的終結執行
第五節 中止執行和終結執行的裁定
第六節 執行結案的期限
第七節 執行結案的方式
第八節 執行迴轉
第九節 執行迴轉時原物的處理
第十四章 委託執行、協助執行和執行爭議的協調
第一節 委託執行的委託期限
第二節 不得委託執行的情況
第三節 受委託執行的法院資格
第四節 委託執行的手續
第五節 委託執行費用的收取
第六節 委託後不得自行執行
第七節 受託執行後及時聯繫
第八節 受託法院有權採取執行措施和強制措施
第九節 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時可直接執行其財產
第十節 受託法院可自行直接處理的事項
第十一節 變更被執行人由委託法院依法裁定
第十二節 需中止、終結案件時的處理
第十三節 受託法院認為法律文書有錯誤時的處理
第十四節 異地執行中的協助執行
第十五節 執行爭議的協商和協調
第十六節 必須報請上級法院處理的情況
第十七節 上級法院協調處理執行爭議案件的特殊許可權
第十八節 上級法院協調處理決定必須執行
第十五章 執行監督
第一節 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
第二節 糾正下級法院執行錯誤的程式
第三節 對下級法院應當不予執行的案件的處理程式
第四節 怠於行使執行權的監督程式
第五節 執行依據錯誤時的監督措施
第六節 申訴案件複查期間暫緩執行
第七節 上級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限及恢復執行的條件
第八節 下級法院不執行上級法院意見的責任
第十六章 附則
時間效力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