殿舉

語出:《宋史·選舉志一》:“﹝乾德元年﹞定諸州貢舉條法及殿罰之式:進士‘文理紕繆’者殿五舉,諸科初場十‘不’殿五舉,第二、第三場十‘不’殿三舉,第一至第三場九‘不’並殿一舉。殿舉之數,朱書於試卷,送中書門下。”

殿舉
拼音:
解釋:1.科舉考試中�o因文理紕繆或犯規�p舞弊等�o罰停考若干科�o稱"殿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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