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生活補助費

殘疾生活補助是指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而必須生存而給予的生活費用的賠償。由於人身損害造成殘疾的受害人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或者全部喪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以後同時減少或者喪失自己的收入,對於減少的收入造成生活能力的下降,因而對殘疾者進行生活費用的賠償。

基本信息

介紹

殘疾生活補助性質與《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殘疾賠償金性質一樣,都是對收入減少的賠償,只是後來考慮到適用人均年消費水平來計算生活費為標準計算的殘疾生活補助標準太低,對受害人收入沒有足夠的賠償,因此《侵權責任法》就採用了殘疾賠償金的概念,以人均收入為標準進行計算。

但是有些法律如《消費者者權益保護法》仍然規定的殘疾生活補助賠付的並沒有廢止,因此在這些法律下的賠付名稱仍然是殘疾生活補助費。

有些地方直接按人均收入而不是按人均消費水平來計算殘疾生活補助費,如《廣東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三十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殘疾或死亡的,按照下列規定標準支付賠償費用:(六)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受害人傷殘等級,按照職工平均工資或者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的10倍至50倍計算。

由來

1、我國在1986年制定《民法通則》的時候,基於當時的認識,在第120條規定了對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情況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對於侵害身體權、健康權和生命權甚至致人傷殘和死亡都沒有規定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只在第119條規定了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作為對受害人因致殘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 收入損失以致生活來源缺失的賠償。

2、1992年1日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廢止)、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檔案根據《民法通則》的精神,均規定為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3、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和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則創造性地 既規定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又規定殘疾賠償金,顯然,這兩部法律中的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是收入減少造成生活困難的生活費賠償,而殘疾賠償金是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根據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2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4、2002年9月1日起國務院公布施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既規定了對“ 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賠償,同時又規定對“精神損害撫慰金”進行賠償。

5、為彌補《民法通則》沒有精神損害賠償規定的缺陷,2001年7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就人身損害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對《民法通則》進行了擴充解釋,規定因傷致殘可請求精神撫慰金的賠償,並規定此項目的賠償金的名稱為 殘疾賠償金通過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至此最高院的此司法解釋出台確認後的這段時間大家普遍認為殘疾賠償金這個名稱下的是精神損害賠償。

6.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7條第 2款(“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 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中所指的 殘疾賠償金的功能和性質與《民法通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的“ 殘疾者生活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的“ 殘疾賠償金”相同或者相近,都是對收入減少的賠償。 此時最高院考慮到殘疾生活補助費以消費水平為標準賠付太低,對因殘疾造成的收入損失沒有充分的賠償,用殘疾生活補助費的名稱以人均收入為標準計算名不副實,遂以人均收入為標準計算的收入減少的損失又定義為殘疾賠償金。

18條規定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此時對精神損害賠償定義為精神損害撫慰金,確定方式採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功能和性質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 殘疾賠償金”相同或者相近。

7.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 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 死亡賠償金。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 精神損害賠償

至此 以人大常委通過的法律的形式最終確認了殘疾因收入減少的損失定義為殘疾賠償金,對於精神損害的撫慰金即定義為精神損害賠償。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仍然 有效的特別法進行處理的仍然 使用殘疾生活補助費和殘疾賠償金的名稱進行收入損失和精神損害的賠償。

性質

從上面考察可以看出,《民法通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的“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性質相同,都是對收入減少的賠付,只是殘疾生活補助費的計算標準一般理解成是按年平均生活費用為標準。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身權利的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仍然以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為規定的賠付逐步會與《侵權責任法》統一修改成殘疾賠償金,如果這些法律得到修改,那么殘疾生活補助費的名稱將退出歷史舞台。。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特別法進行處理的仍然適用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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