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述
極少部分殘疾人由於其生理缺陷,有時造成心理上變異。在人際關係和社會關係上發生困難,在特定情況下造成犯罪。
由於其感知、思維方面的缺陷,我國刑法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利用人們的同情心,搞詐欺、盜竊犯罪和教唆、窩藏犯罪,他們則應承擔全部刑事責任。
成因
殘疾人犯罪的根源是畸形的心態。有的殘疾人長期受人歧視,慢慢心態變得扭曲了,呈現出一種病態。因為殘疾,自卑感重,便尋找比他更弱的事物作為發泄對象。有的殘疾人趁小動物不備,一把捏死,以此來尋找強者的感覺。
殘疾人犯罪案件與犯罪者心理有關。因為殘疾,在許多方面似乎都比正常人差一點,容易自信心不足,產生自卑感;因為殘疾,往往招致周圍人的白眼,甚至家人的冷漠,他們容易脫離人群,孤獨感嚴重;因為殘疾,他們往往過多關注自己,對別人的態度和評論十分敏感;因為殘疾,他們受到了許多不公正的待遇,他們希望找到一種補償方式,他們探究原因,容易產生報復心理。日積月累,嚴重的心理變態就導致了不能融入主流社會的殘疾人,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心理特徵
殘疾人犯罪的心理特徵是:自認為是弱者,受到社會冷漠歧視,自卑心理嚴重,故滋生報復與反社會心理;認知範圍窄、思維褊狹,情感易衝動;僥倖心理突出,利用人們不注意而乘機進行犯罪活動;暴力犯罪和智慧型犯罪兼有,常乘其不備突然襲擊,或施行盜竊、詐欺;有些殘疾人是因生理、精神需求受到壓抑和忽視而犯罪。
對殘疾人來說,他們存在的最大問題或許就是由於生理殘疾而帶來的精神上的殘疾。
有的殘疾人因自己身體上存在缺陷,因此在進行犯罪時,往往預先下手,追求一擊致命,手段兇殘,後果嚴重。
關於殘疾人犯罪的新聞,媒體時有披露。犯罪種類輕微的有小偷小摸,嚴重的有搶劫、強姦、殺人等,犯罪數量近幾年一直呈上升趨勢。殘疾人犯罪還表現出了一個共同的特徵,就是多經過其精心準備,專注程度高,計畫和實施時間長,下手“黑”,手段殘忍,犯罪後果嚴重。
解決辦法
1、政府加強對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
2、公民提高對殘疾人尊重、與殘疾人平等、向殘疾人提供幫助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