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損鑑定

鑑定範圍

1、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
2、法定檢驗以外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他貿易關係人,發現進口商品質量不合格或殘損、短缺,申請出證的;
3、進口的危險品、廢舊物品;
4、實行驗證管理、配額管理,並需由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
5、涉嫌有欺詐行為的進口商品;
6、收貨人或者其他貿易關係人需要檢驗檢疫機構出證索賠的進口商品;
7、雙邊、多邊協定協定,國際條約規定,或國際組織委託、指定的進口商品;
8、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檢驗檢疫檢驗的其他進口商品。

申報及鑑定要求

1、申報人
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他貿易關係人可以自行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殘損檢驗鑑定,也可以委託經檢驗檢疫機構註冊登記的代理報檢企業辦理申請手續。
2、受理申報機構
(1)法定檢驗進口商品發生殘損需要實施殘損檢驗鑑定的,收貨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殘損檢驗鑑定;
(2)法定檢驗以外的進口商品發生殘損需要實施殘損檢驗鑑定的,收貨人或者其他貿易關係人可以向檢驗檢疫機構或者經國家質檢總局許可的檢驗機構申請殘損檢驗鑑定。

申報時間(重點)

(1)進口商品發生殘損或者可能發生殘損需要進行殘損檢驗鑑定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他貿易關係人應當向進口商品卸貨口岸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殘損檢驗鑑定。
(2)進口商品在運抵進口卸貨口岸前已發現殘損或者其運載工具在裝運期間存在、遭遇或者出現不良因素而可能使商品殘損、滅失的,進口商品收貨人或者其他貿易關係人應當在進口商品抵達進口卸貨口岸前申請,最遲應當於船艙或者貨櫃的拆封、開艙、開箱前申請。
(3)進口商品在卸貨中發現或者發生殘損的,應當停止卸貨並立即申請。
(4)進口商品發生殘損需要對外索賠出證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他貿易關係人應當在索賠有效期屆滿20日前申請。

鑑定地點(重點)

(1)卸貨口岸
進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在卸貨口岸實施檢驗鑑定:
①散裝進口的商品有殘損的;
②商品包裝或商品外表有殘損的;
③承載進口商品的貨櫃有破損的。

殘損鑑定的主要工作項目有

(1)艙口檢視:一般由承運人申請,據以明確自己的責任。主要檢查船舶卸貨前的艙口、風筒、封蓋和封識情況,同時檢查艙內貨物表層的覆蓋、襯墊及有無進水、移動、殘損等情況。如發現貨物殘損,應查明致損原因。
(2)載損鑑定:一般由承運人申請。檢查船舶卸貨前艙口、風筒封蓋和封識情況,檢查艙內貨物的積載(通風、鋪墊、隔離、緊固、配載等)情況,鑑定貨物的殘損情況和致損原因。此鑑定項目可不列明殘損貨物的貶值程度。
(3)監視卸載:是承運人、發貨人、保險人為了防止貨損或明確貨損責任而申請的鑑定工作。通過檢查船舶卸貨前艙口、風筒封蓋和封識情況,檢查貨物積載情況,並監視貨物的卸載工作。在卸載過程中發現殘損、短缺、漏失等異常情況時,查明殘損情況以及致損原因,明確責任歸屬。
(4)海損鑑定又稱積貨鑑定:船舶因遭遇海事或其他意外事故,船長為了解除船貨共同危險,有意識地採取合理的求難措施,因而導致船舶運費和貨物特殊損失和支付特殊費用,這部分損失和費用稱作共同海損。船舶宣布共同海損後,承運人、保險人或理算人需要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積貨鑑定。積貨鑑定工作主要是按照提單分清好貨、殘貨,對殘損貨物區別單獨海損和共同海損,查明殘損件數及其好殘程度,分別估定其殘損貶值率,並證明申請人提供貨物的到岸價格(CIF),出具海損(或積貨)鑑定證書,供有關部門作為辦理共同海損理算和處理索賠的依據(我國對該項理算工作,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辦理)。
(5)驗殘:是對進口商品的殘損、變質、短缺和漏失等情況進行鑑定,判斷致損原因,估定殘損貶值程度,簽發驗殘證書,供有關方面作為處理索賠的依據。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規定凡卸貨時已發現包裝或外表破損的商品,必須在貿易和運輸契約規定的目的港及時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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