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的方式
在確定被保險人死亡的確構成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之後,保險人就要按照保險單的規定履行死亡保險金給付的義務。
在意外傷害保險契約中,要規定死亡保險金的數額或死亡保險金占保險金額的比重。例如,規定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死亡時給付保險金3000元、5000元,或規定給付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的100%、70%、50%等。
另外,有些人壽保險契約的附加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將死亡保險金的給付按行業危險程度做出了規定。如將意外傷害保險金分為特殊保險金和普通保險金兩種,凡從事井下作業、海上作業、航空作業及其他高危險工作的人員適用特殊保險金,其他人員適用普通保險金,特殊保險金和普通保險金的比例為1:2,從而體現了人身保險契約權利和義務的對等原則。
給付的前提
死亡保險金的給付要具備兩個前提:
(1)被保險人因約定的意外事故而死亡;
(2)死亡的時問必須在保險期限或責任期限內。
注意事項
1.當保險人承擔身故保險金給付責任後,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2.如果在死亡給付保險金之前,已經給付過傷殘保險金,則應當從死亡保險金中扣除已支付的傷殘保險金。
3.如果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而被依法宣告失蹤或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後,被保險人生還,則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退還死亡保險金。
4.如果意外傷害保險中附加了醫療保險,則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時,應當分別計算醫療保險金與死亡或傷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