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論辯中巧妙地運用“歸謬反證法”,不但能一矢中的,增強論辯的說服力,而且能形成強烈的諷刺,使話語風趣幽默,增加論辯的趣味性。下面介紹幾種論辯中常用的歸謬反證方式。
推論式反證
論辯者抓住對方的狡辯的邏輯,按照這個荒唐邏輯從一個角度層層深入進行推導,得出一個錯誤明顯、漏洞百出的結論,從而暴露出這種說法的極端荒謬可笑,使對方無法反駁,不得不拱手認輸。陳君喜歡養金魚,前天,他花了100多元從市場上買了兩條名貴金魚,誰知沒過一天,金魚就一命嗚呼了。於是陳君找到金魚商,想討個說法。
陳君:你賣的這些新品種金魚,真像你說的那樣,包活五年嗎?
魚商:是的,包活五年,假一賠十!
陳君:包活五年?那我前天從你這兒買的兩條魚,為什麼昨天就死了呢?
魚商:是嗎?——喔,這個。對……對!我忘了告訴你,昨天正好是那兩條魚五周歲的生日。
陳君:你怎么知道的?
魚商:魚是我養的,我當然知道啦!
陳君:喔,這下我也明白了,前天的魚是昨天過五歲生日,昨天的魚就是今天過五歲生日,今天的魚就是明天過五歲生日,明天的魚就是後天過五歲生日,對吧?你賣的金魚確實長壽,但離死都只有一天!
圍觀的人一聽,哈哈大笑。魚商無話可說,只好把購魚款退給陳君。
面對詰問,奸詐的魚商以“昨天正好是那兩條魚五周歲的生日’來無理詭辯,陳君沉著冷靜,順水推舟,借魚商的邏輯巧妙歸謬,得出“金魚確實長壽,但離死都只有一天”的荒唐結論,揭露了魚商的欺詐行徑,一語中的,言辭不多卻不失詼諧幽默,在笑談中輕鬆取勝。
矛盾式反證
論辯者抓住對方論斷中自相矛盾的說法,以此推導出與事實相悖的結論,充分彰顯其論題的荒謬,“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對方陷入尷尬困境,無法自圓其說,最終敗下陣來。幾個青年在一家酒店大吃大喝之後不想付錢,他們聲稱發現“基圍蝦”這道菜中有異物,疑是一隻紅頭大蒼蠅,要求酒店賠償。為了證實不是蒼蠅,酒店經理當場把菜中疑似蒼蠅的東西吃了。雙方爭吵起來。店方報了警,民警趕來調查處理。雙方圍繞著菜中的異物是不是紅頭蒼蠅展開了論辯:
青年:我們發現“基圍蝦”中有一隻紅頭大蒼蠅,是考過的,顏色跟蝦一樣!
經理:蒼蠅能吃嗎?
青年:當然不能!所以我們是受害者,要求賠償!
經理:是呀,蒼蠅不能吃,而我剛才把它當眾吃了,因為它不是蒼蠅,而是紅色的基圍蝦頭!
青年:你們為了銷毀證據,推卸責任,什麼事情做不出來啊!
民警:有這種可能性存在。請問,你看到的真是紅色的蒼蠅嗎?
青年:(信誓旦旦地)絕對是紅色的,我們肯定不會看錯!
經理:那好,我剛才派人到店外的垃圾桶里抓了幾隻紅頭大蒼蠅,請大家看我做個試驗。(拿出幾隻紅頭蒼蠅,同幾隻基圍蝦一起放在酒精鍋里當場煮開,一分鐘後,紅頭蒼蠅變成了黑色的,而基圍蝦是紅色的!)
民警:小伙子呀,你們沒有吃蒼蠅,買單得了!
幾個青年啞然。
在這場論辯中,酒店經理揭示了對方兩個自相矛盾之處:對方說紅頭蒼蠅是不能吃的,而酒店經理居然當眾把“紅頭蒼蠅”吃了;對方說紅頭蒼蠅煮熟了還是紅色的,而事實上煮熟後不是紅色的。經理用矛盾式反證法駁斥對方,使他們矛盾百出,不能自圓其說,露出了企圖賴賬的真面目。
引申式反證
論辯者針對對方論點的荒謬,按其錯誤邏輯逐步引申,強調其性質,擴大其範圍,加深其程度,引申出一個更加荒謬的結果,從而使對方觀點的荒謬性充分地暴露出來,最終無法立足。張尚群和劉文澤是大學同學,有一個共同愛好——論辯。這不,一次周末同學聚會上,兩人圍繞“用數字代替專名行得通嗎”的辯題,開始了一場舌戰。
張:數字簡潔明了,一目了然,在社會生活中使用,不但整齊劃一,而且好認易記,我看應該廢除現行繁瑣的地名、校名、店名,專有名詞都應該改成統一而有序的阿拉伯數字。
劉:老兄數字取代專名這個主意不錯,雖然我對漢字情有獨鍾,但感情歸感情,理性告訴我應該贊成你的高見。
張:對嘛,你早就應該迷途知返了!
劉:是啊,只怪小弟愚鈍。試想一下,若干年後,張尚群同志的履歷表將變成如下形式:姓名:173838;籍貫:第 8省第 27縣第 13鄉;學歷:第3省第99大學第3系畢業;職業:第21省第7市 第6局第5科第4副科長;……哈哈,多好認好記啊!不知道的人還以為老兄是國家安全局的官員呢!
張:啊!這個、這個……
同學們哈哈大笑,張尚群無話可說了。
針對老同學的“奇思妙想”,聰慧的劉文澤並沒有針鋒相對地從正面予以嚴辭批駁,而是採取欲擒放縱的辦法,先隨聲附和,表面贊同對方的“高見”,然後順著他的邏輯思路,以個人履歷表為例,進一步發揮引申,使他“以數字代專名”的結果變成不知所云的“數字遊戲”,充分顯現出對方主張的荒謬可笑,不辯之辯勝過千駁萬辯。
仿擬式反證
“仿擬”本是一種修辭方法.是指憑藉原有的語言形式,根據需要仿造出一個新的詞語。借用到論辯中,是指根據對方的錯誤邏輯,模擬、仿造出一個與之相類似的新的錯誤論題,用對方用過的邏輯推理方法“回敬”對方,“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使之難以置辯,陷入困境,從而取得論辯的勝利。劉向東在證券公司上班,他的好友李樂是一個銀行職員;一次,兩人在另一個朋友家不期 而遇,喜歡“訓人”的李樂先發制人,向劉向東發起攻擊:
李:我說老夥計,你真有點不夠朋友啊!
劉:(一頭露水地)你此話怎講?
李:兄弟我炒股票好幾年了,賠的多賺的少。你不是在證券公司上班嗎?完全有能力給我透露點內部訊息,可是你從來沒有這樣做過,這難道夠朋友嗎?
劉:照兄弟這么說,那你是更加不夠朋友喚。
李:(吃驚地)我怎么啦?
劉:你不是在銀行當主任嗎?小弟我家境很不寬裕,你完全有能力給我弄點鈔票花花,但你這樣做過嗎?
李樂:……
面對朋友的責難,劉向東並沒有直接反駁,而是採取“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策略,巧妙仿擬,把對方對自己“不夠朋友”的指責“反踢”回去,使他欲辯無詞,觀點也就不攻而破了。
類比式反證
運用類比法,通過把性質、特點相同或相近的事物放在一起加以比較,進而推出一個對己方有利、對對方不利的論斷,去彰顯對方論點的荒謬。類比式反證常常借熟知、具體、淺顯的事物“撥雲見日”,澄清事理,駁倒對方的謬論。20世紀 30年代,香港茂隆皮箱行生意興隆,引起英國商人威爾斯的嫉妒威爾斯蓄意敲詐,到茂陵訂購 3000隻皮箱,並約定若不如期按質交貨,除退還貨款外還要賠償50%的損失。
茂隆皮箱行如期按質交貨,但威爾斯卻說,皮箱內部有木料做支撐,就不是皮箱,並以此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茂隆請羅文錦做辯護律師。
法庭上,威爾斯陳述之後,羅律師在從客站起並從口袋裡掏出一塊金懷表向聽眾展示後高聲問法官:
‘“法官先生,請問這是塊什麼表?”
法官鑑定後回答:“這是英國倫敦製造的金表。可是,這與本案有什麼關係?”
“當然有關係!”羅文錦高舉金表,面對法庭上所有人問道,“這是金表,剛才法官已經確認,沒有人懷疑吧?但是請問。這塊金表除表殼是鍍金的之外.內部機件難道都是金子製成的嗎?”
旁聽者答道:“當然不是。”
羅文錦繼續說道:‘“既然內部機件不是金子製成的表仍叫金表,那茂隆行的用木料做內部支撐的皮箱也就理所當然是皮箱了。”
法官最後判威爾斯敗訴,並以誣告罪判罰款5000元。
這裡個運用類比式反證法的典範。在辯護中,律師按對方的邏輯論證,以隨身攜帶之物“金表”與“皮箱”作比較,抓住“金表”與“皮箱”命名上的相似之處,運用事物類比的方法,強調了“金表中的機件不是金的,但仍是金表”這一公認道理,成功地證明了“皮箱內的某些部件雖然不是皮的,但仍然是皮箱”的觀點,駁倒了對方“皮箱中有木料就不是皮箱”的謬論,取得了辯護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