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因六大因素
人是尋求有意義的動物,總希望使自己的行為有明確的引導。歸因的六個因素分別是能力高低、努力程度、任務難易、運氣好壞、身心狀態、外界環境。
歸因的相關理論
誨德的歸因理論
某種行為為什麼產生?誨德認為,關鍵在於此種行為的原因源是在於人本身還是在於環境,或兩者皆有。內部原因源(或個人因素)包括動機(力圖去做)和完成此種行為的能力。例如,哥哥有能力幫助妹妹做家庭作業,但可能沒有任何想幫她的動機,然而,即使想幫也未必足夠,這些因素還必須加上情境因素。對後果責任的知覺的研究發現,在許多情況下,認識誰對事件的後果負責比了解事件發生的原因更重要。
維納的歸因理論
維納接受了海德把歸因劃分為外在歸因和內在歸因兩類。所謂外在歸因是指歸因分析者把某個事件的原因歸咎於外在客觀環境,如工作條件、機遇、周圍環境、他人等;而內在歸因是指歸因分析者把某一事件的原因歸咎於自身的主觀因素,如個人的才能、態度、情緒、性格、興趣等。其中外在歸因又可再分為兩種:一種將事件的原因歸於機會與運氣,另—種是將原因歸於客觀環境的不利與困難。內在歸因也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將原因歸於自己的能力;另一類是將原因歸於努力。這四類歸因由兩個維度組成,其中一個維度是穩定性,即該歸因在時間變動中能否保持不變;另一維度是控制的位置,即是歸因於內在個人的因素還是外在的環境因素。
瓊斯和戴維斯的歸因理論
該理論的一個基本假設是:認知主體對他既穩定又富有信息的行為總愛尋找有意義的解釋。如果他人的行為被判定為是故意的,而且是由於持續一致的重要意圖產生的,並非隨情境變化而變化,那么這種行為是最富含信息的。也就是說,暫時的想法不如經常出現的意圖更能說明一個人。歸因過程的目標在於對他人做出相應推斷:行為和引起行為的意圖總是與人的某種傾向性相對應。歸因推理的過程必須符合一致性標推,即歸因主體所知覺到的外顯行為與通過歸因對這種行為的定性必須相符。歸因過程就是歸因主體把被歸因者的意圖與其行動的結果聯繫起來進行推理的過程。不過,從另一方面來說,人的行動要受到環境的制約,因而沒有多少進行自由選擇的餘地,所以進行歸因時也必須考慮到意外情況與不可預測的結果。
凱利的歸因理論
凱利指出經驗總是反覆產生的,每次的經驗總有著相似之處;假如我們擁有關於事件的多重信息,我們就會利用協變原則來進行歸因。協變是指觀察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事件中所共同出現的東西。如果我們要了解某一結果的原因,就應該考察結果與各種可能的原因之間的協變件,而將結果歸因於與之協變性最高的原因。如某人生病與冬天的來臨之間協變性高,就可以推測,某人生病是因為氣候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