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簡介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的方針、政策,組織編制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政策措施,銜接、平衡各主要行業的發展規劃;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二)研究分析全區以及國內外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提出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目標,組織編制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強對全區國民經濟運行的預測、預警和監控,綜合協調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重大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三)根據國家、省、市的產業政策,提出全區產業發展的導向意見;加強產業間的協調發展,推進高技術產業的發展;研究提出全區生產力布局規劃方案及重要布局調整的實施意見。
(四)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經濟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組織擬訂全區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提出相關配套政策;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和協調有關改革試點工作;研究擬訂全區資本市場的綜合改革與發展規劃,提出推進資本市場發展和改革的措施;研究擬訂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
(五)提出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及結構最佳化方案;負責確定區重點建設項目和重點前期預備項目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計畫;按有關規定和管理許可權,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核上報,負責社會組織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項目的審核上報。
(六)研究提出全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發展目標、政策和產業導向;按有關規定和管理許可權,負責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備案和審查上報。
(七)分析全區社會資金動態,研究擬訂政府投資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融資方案並組織實施;根據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全社會資金的平衡協調提出意見;負責協調全區企業債券發行的審核和上報;參與對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的綜合平衡工作。
(八)研究提出全區服務業發展戰略;組織編制全區服務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和綜合平衡全區商貿流通、現代物流、金融服務、信息中介、旅遊會展等服務業領域專項規劃的編制;研究提出促進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分解下達服務業重大發展目標並監督實施;根據產業發展政策和區政府部署,安排全區服務業引導資金,爭取國家、省、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及其他相關資金;負責服務業項目的核准、備案和審查上報等。
(九)負責有關建設項目信貸資金的協調,提出重大建設項目的融資方案;負責政策性銀行貸款建設項目的匯總、審查與銜接上報;組織編制地方企業債券發行計畫及發行審核、上報和監管;負責駐地金融機構建設項目的審核上報。
(十)負責組織編制全區人口、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就業和社會保障等社會事業發展規劃;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的產業化; 協調企業技術改造投資管理;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措施;組織研究全區人口和城鎮化發展戰略;負責協調全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一)組織編制全區招商引資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規劃實施的評估工作;負責全區招商引資綜合協調、政策制訂、督導考核;負責全區招商引資項目的審核、確認、統計及通報,對全區招商引資工作進行調度和績效考核,匯總上報全區招商引資工作情況。
(十二) 完成國家、省、市國防動員委員會各項工作部署;負責全區國民經濟動員的潛力調查、指揮和計畫協調工作;負責國民經濟動員預案的制定和協調組織落實工作。
(十三)協調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南部山區保護與發展戰略;組織編制南部山區生態環境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南部山區保護與發展辦法和措施;負責安排南部山區保護與發展的專項資金。
(十四)負責協調全區經濟聯合、經濟協作和對口支援工作;組織地區間經濟技術協作項目的調研和實施。
(十五)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制定的價格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實施國家出台的價格改革方案。對全區執行國家價格政策和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指導全區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十六)負責全區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的管理監督,核發《收費許可證》、《收費員證》,並對單位收費情況進行年度審驗。依法規範放開商品的價格行為和經營性收費行為。
(十七)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審核報送國家管理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管理監督物業管理行業的收費標準。負責轄區內的部分價格定價。
(十八)實施價格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執行價格改革情況,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受理價格投訴舉報案件,查處價格違法行為,依法制止牟取暴利和價格欺詐,規範市場價格,保護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十九)負責農產品、房地產的成本調查、市場價格監測、價格形勢分析和預警預報工作,對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變動進行動態監控,利用省、市價格信息網路,發布信息,提供諮詢服務。
(二十)負責行政性事業性、工商企業及經營服務的收費員、物價員培訓工作,落實收費員、物價員持證上崗制度。
(二十一)負責對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價格監督站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二十二)負責公、檢、法等法務部門涉案物品價格鑑定工作及交通肇事車輛物品損失價值認定工作。
(二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