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根據《中共武漢市委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武漢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武發〔2009〕14號)精神,設立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規劃局的城鄉規劃和測繪勘察管理職責、原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的國土資源(土地和地質礦產資源,下同)和房屋拆遷管理職責劃入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
(二)加強耕地保護和征地管理職責。
(三)加強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統籌協調職責。
(四)加強城鄉規劃和國土資源對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的協調、服務和調控職責。
(五)加強服務重大建設項目職責。
(六)加強對遠城區城鄉規劃和國土資源的統籌管理職責。
(七)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屋拆遷、測繪勘察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參與起草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屋拆遷、測繪勘察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及有關規定,經批准後依法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組織城市發展戰略研究,提出統籌城鄉規劃和建設發展、促進“兩型社會”建設的政策建議;負責組織國土資源可持續利用和土地資產經營戰略研究,提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統籌土地資產經營管理的政策建議;參與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域經濟發展規劃等。
(三)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和統籌協調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利用規劃、測繪勘察事業發展規劃等,並組織報批、實施和監督檢查。
(四)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綜合協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風景名勝區、綜合交通體系、市政公用設施等規劃,指導編制鄉鎮、村莊規劃;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基本農田保護、高產農田建設和中低產田改造等規劃,指導編制區、鄉級土地利用規劃;依法審查、審批以上各類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五)負責組織編制、修訂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及儲備供應、礦產資源保護利用、規劃編制、房屋拆遷、基礎測繪等年度計畫;參與擬訂城市基礎設施、園林綠化等年度建設計畫;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前期研究工作。
(六)負責耕地保護和土地用途管制工作。擬訂實施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的措施;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工作;負責組織未利用地開發、土地整理復墾、高產農田建設和中低產田改造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工作。
(七)負責規劃選址定點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依法高效辦理各類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交通、市政及其它工程設施,下同)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八)負責農用地轉用和徵收工作。負責各類建設工程的用地預審和下達農用地轉用計畫指標工作;組織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報批工作;審核土地徵收的補償安置方案。
(九)負責土地資產經營管理。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和出讓、轉讓及土地資產處置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基準地價;負責土地有形市場建設和土地儲備供應管理工作;對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流轉進行監督管理。
(十)負責土地權屬管理。負責土地權屬確認、登記、核發證書工作;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
(十一)負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規劃驗收管理,依法高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指導鄉村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地質礦產資源管理。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管理地質勘察成果和地質資料,組織實施地質災害評估防治、礦區環境治理和地質遺蹟保護;負責探礦權、採礦權、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
(十三)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負責審核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對房屋拆遷委託契約實施備案管理,依法及時辦理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對拆遷安置房源和拆遷補償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十四)負責測繪勘察管理。負責測繪項目登記,管理測繪市場、地理信息市場和測繪成果;負責測量標誌的使用核准和保護工作,監管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及登載;組織開展規劃勘察、基礎測繪和其它重大測繪工作;負責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和使用審批。
(十五)承擔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督察日常工作。擬訂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的具體辦法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對開發區和遠城區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的審批、實施和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六)負責建設工程規劃批後執法管理,查處建設工程核位放線至規劃驗收前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違法建設行為,會同城管部門查處其它違法建設行為;負責國土資源、房屋拆遷、測繪勘察執法監察,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十七)負責全市基礎地理信息的收集整理、系統建設及開發利用;負責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屋拆遷、測繪勘察方面的信息化建設、新技術推廣運用和行業資質管理工作;負責規劃展示工作。
(十八)負責國土資源和規劃方面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局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等依法行政相關工作;負責政務公開、信訪相關工作。
(十九)負責局系統績效目標、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宣傳教育、財務審計、綜合統計、檔案管理等工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收取、代收有關費用。
(二十)承擔市規劃委員會、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設1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政治處
(三)信訪處
(四)政策法規處
(五)財務處
(六)規劃編制處
(七)重大項目處
(八)用地規劃處
(九)交通市政處
(十)耕地保護處
(十一)征地處
(十二)土地利用處
(十三)拆遷管理辦公室
(十四)地籍處
(十五)建築與城市設計處
(十六)地質礦產處
(十七)測繪勘察處(市測繪局)
(十八)離退休幹部處
紀檢監察機構、機關黨委、工會按照章程和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00名(含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和規劃督察辦公室行政編制12名),其中:局長1名(兼任市國土資源和規劃主任督察)、黨組書記1名、副局長4名(其中1名副局長兼任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副主任督察)、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總規劃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1名(含紀檢監察、機關黨委、工會職數各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1名。
五、其它事項
(一)將市人民政府土地督察辦公室更名為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和規劃督察辦公室,為正處級機構,設在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內設3個督察組。主要職責為:擬訂國土資源和規劃督察工作的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監督檢查開發區和遠城區國土資源管理、城鄉規劃實施情況;負責聯繫國家土地督察武漢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駐武漢規劃督察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和規劃督察辦公室單列行政編制12名,行政編制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機關調劑解決,核定正處級督察員1名,副處級督察員5名。
(二)將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市國土資源管理局江岸分局、江漢分局、礄口分局、漢陽分局、武昌分局、洪山分局、青山分局、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分局的名稱改為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江岸分局、江漢分局、礄口分局、漢陽分局、武昌分局、洪山分局、青山分局、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分局,為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的派出機構,負責各轄區內的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屋拆遷和測繪勘察管理職責,其它維持不變。遠城區國土規劃體制調整事宜在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機關機構改革後另行規定。
(三)將市國土資源和房產執法監察支隊與市城市規劃執法監察支隊合併組建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執法監察支隊,為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所屬行政執法機構,承擔全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屋拆遷、測繪勘察的執法監察工作。列事業編制63名,人員經費為財政全額撥款。該執法監察支隊為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內設7個隊室,即:辦公室、土地執法一大隊、土地執法二大隊、規劃執法一大隊、規劃執法二大隊、礦產執法大隊、測繪拆遷執法大隊。核定支隊長兼政委1名(由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副局長兼任)、副支隊長3名(正處)、專職副政委1名(正處),核定大隊長(主任)7名(副處)、副大隊長(副主任)10名(正科)。
(四)將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更名為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其它維持不變。
(五)將市城市綜合交通規劃設計研究院更名為市交通規劃設計研究院,其它維持不變。
(六)將市城市規劃信息中心更名為市國土資源和規劃信息中心,掛市地理信息中心、市國土資源和規劃檔案館牌子,為正處級事業單位,列事業編制25名,經費形式維持原渠道不變,其中差額撥款事業編制21名,自收自支事業編制4名(經費為礦產資源補償費)。
(七)市勘測設計研究院列差額撥款事業編制393名,《城市勘察》雜誌社仍隸屬市勘測設計研究院。
(八)成立市土地登記發證中心,為正處級事業單位,列自收自支事業編制18名,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九)將市城市規劃諮詢服務中心更名為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空間規劃研究中心,其它維持不變。
(十)將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市高產農田建設管理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武漢新區分中心整建制調整為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管理。其中,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武漢新區分中心業務上仍由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指導。核定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市高產農田建設管理中心)書記兼主任1名(副局級),副書記1名(正處級),副主任3名(副處級)。
(十一)將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機關後勤服務中心更名為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機關後勤服務中心,其它維持不變。
(十二)將原在市國土資源房產信息中心掛牌的市土地規劃設計研究院更名為市規劃編制研究和展示中心,為獨立事業單位,列差額撥款事業編制4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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