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肅考紀,端正考風,促進學風建設,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武漢紡織大學學生考試紀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把學生考試違規行為分為考試違紀行為和考試作弊行為兩種,並視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對考試違規學生給予考試成績以零分記載、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
第二章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三條學生不遵守考試紀律,不服從監考人員的安排與要求,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1.拒不聽從監考人員安排,擅自變更考試座位,被監考人員指出並口頭警告仍不聽從的;
2.不帶學生證或身份證(其它證件無效),堅持參加考試的;或拒不接受監考人員檢查的;
3.閉卷考試前,拒不將通訊工具、具有儲存功能的電子工具、書包、書籍資料、筆記本等物品放入指定位置的;或閉卷考試中經監考人員告誡仍發現課桌內有與考試相關材料(學生尚未偷看或抄襲)的;
4.考試過程中,左顧右盼、旁窺他人答案的;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的(處分雙方);
5.開考遲到30分鐘以上不得進入考場,如不聽勸阻,強行進入考場的;
6.考試不到30分鐘,未經允許,擅自離開考場的;
7.學生交卷時未經監考人員驗卷,造成試卷丟失的;或擅自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8.考試時間終止後不停止答卷,在監考人員警告後仍不聽從的;
9.嚴重影響考場秩序,且不聽從監考人員警告的;
10. 使用自帶的答題紙或草稿紙,或用規定以外的筆或紙答題,不在試卷規定位置填寫自己的姓名及學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經監考教師口頭警告後仍不按規定填寫的;
11. 開卷考試時傳遞或借用他人的資料、筆記、書本等;
12. 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與考試內容無關);
13.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第四條學生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1.試卷中或課桌上夾帶考試資料或將與考試內容相關的信息存儲在電子設備中(無論偷看、抄襲與否)的;
2.無論夾帶資料置於何處,監考人員發現考生確已偷看或抄襲的;
3.抄襲或者協助他人(如故意移動試卷)抄襲試題答案的;
4.默許他人拿走試卷、答案而不主動向監考人員報告的;
5.交換試卷、傳遞答案或紙條(處分雙方)的;
6.同一科目同一考場答卷的答案雷同(無論在考試中還是在考試後發現的);
7.利用上廁所或其他機會在考場外偷看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8.故意銷毀試卷、答卷等考試材料;
9.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含有與考試相關內容的(無論偷看、抄襲與否);
10.請他人代替自己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的;
11.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12.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案的;
13.盜竊試卷的。
第五條 學生有第三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經監考老師提示後拒不改正的,應終止其考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該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記載。
第六條 學生有第四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第1~7款之一的,該課程的考試成績以零分記載,並給予記過處分;有第8~11款行為之一的,該課程的考試成績以零分記載,並給予留校察看一年處分;有第12、13款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學生發生考試違紀行為或作弊行為,在接受處理時態度惡劣的,加重一級處分。在校期間出現第二次作弊行為,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章 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式
第八條 監考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學生有本辦法第三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當即宣布考試成績以零分記載,責令其退場,並在考場登記表上詳細記載其考試違紀行為和註明“考試成績以零分記載”字樣,兩名監考人員均應簽名。
第九條 監考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學生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及時通知學生所在院(部),責令其寫出深刻書面檢查。同時,監考人員應在考場登記表上詳細記載其考試作弊行為,兩名監考人員均應簽名;對學生用於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以暫扣,並在考試結束24小時內連同考場登記表一份一併交教務處處理。教務處將依據考場登記表、證據材料和學生的認識態度,作出處理。對學生的處分決定,由教務處行文、報主管校長簽發,再由學生所在院(部)通知學生。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按《武漢紡織大學學生申訴處理條例(試行)》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考試工作人員出現的作弊行為按《武漢紡織大學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普通本、專科學生及高職學生。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有《武漢科技學院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教務處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