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研究院

武漢研究院

武漢研究院是江漢大學基於武漢經濟社會中長期發展的戰略研究,為武漢城市建設發展服務而成立的新型智庫。武漢研究院打破了傳統的以學科院係為主導的組織模式,依託江漢大學現有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中 心),實行以研究所(中心)為主體的實體化管理體制,設立與配備專門的管理機構和人員,以新型的科研組織形態組建成武漢研究院平台下的綜合性智庫。

簡介

武漢研究院下設有23個人文社會科學等軟科學研究機構,其中包括2個湖北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1個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中心,若干個市級科研基地,形成了完整的專業研究隊伍。2014年以來承擔了多項國家、省市社科課題以及省市各項課題,並接受武漢市諮詢委、經信委等多個政府部門的委託開展專項研究;同時,拿出100萬資助29項獨立研究,其中有三個大型資助課題,十項市級資助課題,十一項校級資助課題,五項成果資助課題。2014年共完成各類報告、專著及論文等87篇(部)。

宗旨

(一)貼近武漢、研究武漢、服務武漢

圍繞武漢地區的戰略需求,聚焦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整合江漢大學及武漢市的優勢資源,進行高層次的套用對策研究。

(二)立足於中長遠發展戰略研究

圍繞武漢城市發展的重大巨觀性、戰略性和前瞻性問題展開深入的理論研究,力爭為武漢市委、市政府提供有價值的戰略決策諮詢參考。

(三)立足於第三方獨立研究

武漢研究院是一個獨立的研究機構,在依託江漢大學的現有資源,解決了大部分經費的同時,通過市財政建立武漢研究院專項資金,廣泛開拓資金來源。因此保證了研究的獨立性,科學性與客觀性。

運作模式

(一)建立專兼結合的研究團隊

武漢研究院將聘請武漢地區的專家學者組成學術委員會,並在部分高校、研究機構及相關單位聘請知名專家擔任特聘研究員,不斷提升武漢研究院研究水平。

(二)構建開放合作的研究平台

研究院不但面向學校所有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開放,還擬面向全市、全省、全國,乃至海外開放。建立學校與政府部門的合作共建平台、與武漢地區各高校與科研機構的合作研究平台。

(三)開展服務武漢的綜合研究

武漢研究院堅持服務武漢地區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發展,開展獨立性、現實性研究,結合前瞻性研究與套用型研究,建立產學研用緊密結合的新型智庫。

研究方式

第一,根據武漢的發展需求,自行發布課題。利用武漢研究院專項資金資助相關研究,通過邀標、委託等形式,組建高水平研究團隊,將武漢的改革與發展納入全國視野、甚至是全球視野進行研究。

第二,與政府相關機構建立戰略合作關係,開展套用型研究。

第三,面向行業產業,圍繞國有企業改革、產業結構調整、產業發展規劃等開展決策諮詢研究。

第四,鼓勵本院研究所(中心)申報各級各類武漢研究相關縱向課題。

江漢大學武漢研究院開放性課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組織更多專家學者參與對武漢相關問題的研究,江漢大學武漢研究院(以下簡稱“研究院”)特設立開放性課題,並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研究院是武漢研究的重要科研基地,重點關注武漢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問題,以開放性、獨立性、戰略性研究為特色,以服務武漢為宗旨。開放性課題主要用於資助與研究院戰略定位相一致的對策研究、套用研究與理論研究。

第二章 開放性課題的申請與評審

第三條 研究院根據具體情況每年發布一次開放性課題申請指南,在江漢大學網站、研究院網站及其他相關媒體發布,接受課題申請。

第四條 開放性課題優先資助學術思想新穎、研究目標明確、研究內容具體、研究方法與技術路線合理、1-2年可取得成果的研究項目;重點資助市委、市政府特別關注的重大民生問題的對策研究。

第五條 開放性課題的申請者一般應具有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具博士學位),其他申請者需有2名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科研人員書面推薦。

第六條 開放性課題的申請者須遵照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認真填寫開放性課題資助項目申請書,並按規定簽名和用印後,提交紙質原件一式3份及電子版。

第七條 研究院辦公室負責開放性課題的申請受理工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請書填寫不合要求,申報材料不齊全;

2.不符合資助範圍。

第八條 開放性課題分為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和成果後期資助項目三類。經專家評審後,重點項目由研究院學術委員會決定;一般項目和成果後資助項目,由研究院院務會決定。

第三章課題的實施與管理

第九條 開放性課題資助項目批准立項後,由研究院撥付經費。

第十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應按時提交課題中期執行情況報告、經費使用情況報告。

第十一條 項目完成後須由項目負責人提交《課題結題報告》,經研究院組織專家評審通過方可結題。結題材料包括結題報告、成果原件等。

第十二條 課題成果須註明研究院開放性課題資助,其科研成果權益歸研究院與研究者所在單位共享。

第十三條 重點項目研究期限為1-2年,對策研究項目與一般項目研究期限一般為1年。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可申請延期半年結題。凡未按相關程式申請延期的逾期項目,按規定時間相應扣減資助經費(如一年期課題逾期一月扣減1/12經費),逾期一年追回全部款項。

第四章開放性課題經費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四條 開放性課題經費開支範圍:學術活動費,主要包括課題成果論著發表出版費用、國內外學術差旅費;設備購置及材料消耗費;機時費等;專家諮詢費;課題工作人員勞務費;外地客座人員往來差旅費、住宿和生活補助費;水、電、管理費等;其他應支付費用。

第十五條 開放性課題資助額度為:重點項目10-20萬元,一般項目0.5-5萬元,成果後期資助項目0.5-3萬元。

第十六條 研究院對課題經費開支情況進行審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凡參與研究院開放性課題的研究者,須遵守研究院相關規章制度。否則,取消此後開放性課題的申請資格。

第十八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部門規定相牴觸,以上級部門規定為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研究院辦公室。

江漢大學武漢研究院學術活動管理辦法

為加強江漢大學武漢研究院(以下簡稱“研究院”)學術活動的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管理範圍內的學術活動包括:

(一)研究院主辦的國際、全國和區域性學術會議;

(二)研究院與校外單位(組織)聯合的國際、全國和區域性學術會議;

(三)研究院組織的校內學術報告會;

(四)研究院成員參加的國內外學術會議;

(五)研究院接待或派出人員的學術性訪問。

第二條 研究院主辦或聯合主辦的國際性會議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第三條 以研究院名義主辦的學術活動,須經院務會討論通過,或經院長批准。

第四條 研究院主辦或與校外單位(組織)聯合主辦的學術會議結束後,應及時進行經費核銷和會議資料存檔。

第五條 相關人員和機構以武漢研究院名義參加各類學術會議,須經研究院同意,並須有論文錄用和參會通知。會議結束後,須向研究院提交書面參會報告。

第六條 研究院相關人員和機構以研究院名義參加各類學術交流,研究院負責相關的交通費、會議費、培訓費、論文出版費等合理開支。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屬武漢研究院。

江漢大學武漢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江漢大學武漢研究院(以下簡稱研究院)順利開展武漢經濟與社會發展相關研究,根據相關政策與檔案,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研究院性質。研究院為江漢大學直屬科學研究機構,對全校與武漢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直接相關的研究機構實行專業領導和統籌協調,對內與研究機構所在相關學院共建,對外與相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科研機構進行合作共建。

第三條 研究院定位。研究院是由江漢大學與政府相關部門合作組建的研究機構、諮詢機構、高校智庫。研究院整合校內外研究資源,以問題導向為主,專注武漢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中長期發展、戰略發展的理論研究及相關套用研究,逐步建成武漢研究的重要科研基地;以學術影響力、決策影響力和公眾影響力為目標,依託國內外專家逐步建成開放式、獨立型的高端智庫。以突出對策性、套用性、理論性,注重社會調查、國際比較、第三方評價為特色,逐步形成面向社會,服務地方政府、中外企業、行業協會的評價諮詢平台。

第四條 研究院運行機制。研究院實行“開放、流動、競爭、協作”的運行機制,實行項目制管理。研究院面向社會開放,面向學校所有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開放。鼓勵校內外研究人員自帶項目進入研究院開展研究,充分利用研究院的資源,享受研究院的政策。建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和跨學科合作機制,促進多學科交叉協作,發揮比較優勢和集約優勢,努力進行協同創新。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 研究院由院長、副院長、學術委員會、各研究所(中心)等組成。研究院實行院長負責制,實行院長領導下的研究機構負責人(學術帶頭人)負責制,業務上接受學校科研處指導。相關學術事項及重大建設發展事項由學術委員會討論決定,日常科研工作由院長和各研究所(中心)所長(主任)負責。研究院下設辦公室,負責協調日常行政管理事務。

第六條 研究院對全校與武漢建設發展直接相關的人文社會科學與軟科學研究機構實行統籌領導。除研究院直屬專職研究機構外,其他研究機構之行政隸屬關係、運行經費來源、人員編制歸屬等保持不變。

第三章 主要任務

第七條 根據武漢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積極對外申請各級各類相關縱向科研項目。

第八條 根據市民和政府關注的熱點、問題,設計相關科學研究課題,開展獨立研究,為地方政府提供決策建議,向社會發布研究成果。

第九條 提供社會服務,接受國內外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委託,開展研究和提供諮詢,撰寫研究報告、可行性分析報告、專題調查報告,以及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提供信息資料等。

第十條 多渠道積極籌集經費,或接受武漢市相關部門委託,對外發布有關武漢建設與發展的開放性科研項目,資助武漢研究的相關成果。

第十一條 與國內外智庫及相關機構建立學術交流關係,開展合作研究、學者互訪等學術活動。

第十二條 承接政府及企事業單位委託的培訓、講學等活動,開展高層次、套用型人才培訓。

第十三條 編輯、出版、發行反映武漢發展的時事動態、理論研究、學術活動,以及體現研究院研究成果、政策建議的刊物。

第四章 學術委員會

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是研究院學術決策、諮詢、議事的最高學術組織,主要職責是審定研究院重要學術事項,審議研究院的重大科研項目,對研究院重要發展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由院領導和校內外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等組成,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委員若干名。

第五章 研究人員

第十六條 根據研究工作需要和人員具體情況,研究院研究人員由專職研究人員和兼職研究人員構成。

第十七條 研究院直屬科研機構和其他科研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聘用具有科研編制的專職研究人員;同時根據研究需要,聘請校內外帶項目進入研究院的兼職研究人員。研究院所屬科研機構的兼職研究人員同時也視為研究院的兼職研究人員。專、兼職研究人員均可享受研究院相關科研激勵政策。

第六章 辦公室

第十八條 辦公室是研究院的日常管理機構,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協助院長、副院長處理日常組織、協調、管理等事務,組織實施並督促落實各項決議及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根據武漢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組織開展相關調研、考察、研討等活動。

第二十條 協助院領導開展學術交流、培訓等對外合作項目,負責相關研究成果的編輯出版工作。

第二十一條 負責直屬研究機構專職研究人員的日常管理,負責其他科研機構及其研究人員的協調管理。負責研究院運行經費和相關科研經費的使用管理。

第七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研究院工作經費由運行經費與科研經費構成。

第二十三條 運行經費納入學校年度財務預算,同時多渠道籌措資金予以補充。

第二十四條 研究院根據自行發布的科研項目按規定向承擔單位撥付科研經費;各研究所(中心)申請的科研項目經費由其自行掌握使用。

第二十五條 科研經費的使用須符合江漢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江漢大學武漢研究院負責解釋。

江漢大學武漢研究院學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努力將江漢大學武漢研究院(以下簡稱研究院)建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高端智庫,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的意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42條,結合研究院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研究院學術評議、項目審議的最高機構,是學術決策、諮詢、議事的最高學術組織。主要職責是審定研究院重要學術事項,審議研究院的重大科研項目,對研究院重要發展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致力於發揮研究人員在對策研究、套用研究與理論研究中的作用;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提高研究院的學術水平、對策能力與公眾影響力;促進研究院服務於地方經濟、社會與文化的事業發展。

第二章 組 成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武漢地區經濟、社會與文化等領域知名專家擔任。在充分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由院長聘任。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人數不少於15人。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研究院辦公室為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

第六條 每屆學術委員會委員任期4年,可以連聘連任,但連任總人數原則上不超過上屆總人數的五分之四。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每年召開不少於2次全體委員會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討論決定重大事宜。在學術問題上,注意尊重少數人的意見。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可根據需要召開主任會議,商討、決定學術委員會日常工作及需要動議的問題。

第九條 討論重大學術及相關問題時,學術委員會可邀請相關知名專家參加會議,充分聽取專家意見。第三章 委員任職條件

第十一條 委員須在本專業、本學科領域及本地區有較高知名度,原則上具有教授(研究員)職稱。對於來自企業與政府部門的專家,根據工作需要與其工作成就聘任。

第十二條 委員須堅持原則,辦事公正,不徇私情,有較強的參與意識、諮詢能力與研究能力。

第四章 職 責

第十三條 審議研究院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年度項目規劃;受院長委託,對重要理論研究項目、對策研究項目、套用研究項目及其他重要事項進行論證和諮詢。

第十四條 開展對重點項目立項可行性的論證,科研成果的驗收及項目實施的監督。

第十五條 指導研究院科學研究、項目申報、項目管理、研究人員隊伍建設、管理體制及管理制度的建設。

第十六條 制定學術獎勵、懲罰制度;審查學術爭議、科研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審議其他須由學術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第五章 工作原則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到會人數須超過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在對委員會決議進行表決時,須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會委員同意,且達到全體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學術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通過,報院長辦公會批准。

第十九條 會議由秘書負責記錄及草擬《江漢大學武漢研究院學術委員會會議紀要》,並經學術委員會主任簽發。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決定的執行情況,由秘書處在限定時間內向委員會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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