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805
【發布文號】第92號
【發布日期】1997-10-13
【生效日期】1997-10-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
(第92號)
《武漢市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1997年10月13日
武漢市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住房新體制,支持和鼓勵職工購、建住房,改善居住條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為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在本市購、建(包括翻建和大修,下同)自住住房開辦的專項委託貸款(以下稱公積金貸款)。
第三條公積金貸款屬於政策性住房貸款,實行向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傾斜的政策和繳存住房公積金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
第四條公積金貸款依法實行擔保方式。
第五條公積金貸款由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審定、發放並與借用公積金貸款職工(以下稱借款人)簽訂公積金貸款契約(以下稱貸款契約),有關金融手續委託銀行辦理。
第二章 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凡在本市按規定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均有資格成為公積金貸款申請人。
第七條公積金貸款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且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新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的職工或新參加工作的職工,連續一年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在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銀行專戶存有不低於所購、建住房總價20%、存期不少於3個月的購、建房款;
(四)有按時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章 額度、期限、利率
第八條公積金貸款額度包括可貸額度和最高額度。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為借款人(借款人的配偶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包括配偶;未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不包括配偶)年工資總額之和×35%×貸款期限;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人民幣10萬元,一般不超過所購、建住房總價的50%,最高不超過所購、建住房總價的70%。
公積金貸款額度由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按繳貸掛鈎原則和借款人具體情況核定。
第九條公積金貸款期限一般為5至10年,最長不超過15年。
第十條公積金貸款利率由市房改委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和發布。
第四章 貸款程式
第十一條借款人借用公積金貸款應如實填寫《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經所在單位審查同意後,連同下列證明材料交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
(一)本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本人所在單位出具的經濟收入的書面證明;
(三)所購住房的合法房地產權屬證件或購買住房的協定;
(四)批准自建住房的檔案和其它相關證明;
(五)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應對借款人的申請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的,應分別辦理手續:是購買住房的,簽發公積金貸款承諾書,由其據以與售房單位簽訂購房契約;是自建住房的,書面通知其辦理房屋估價手續。
第十三條借款人在與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簽訂貸款契約前,應按下列規定提供擔保:
(一)以房地產抵押擔保的,與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簽訂抵押契約,併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二)以有價證券質押擔保的,與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簽訂質押契約(以記名式有價證券質押擔保的,再到發售單位進行出資登記);
(三)在抵(質)押契約簽訂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綜合保險,或經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同意,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作為第三方保證人,並辦理房產保險;
(四)將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他項權證》或經註記的房屋預售、預購契約、質押登記的法律文書和有價證券、保險單等,交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保管(簽訂住房預售、預購契約的,在房屋竣工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補辦《房屋他項權證》,並將《房屋他項權證》交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保管)。
第十四條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在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契約後,通知委託銀行發放公積金貸款;用於購買住房的,由銀行以轉帳方式劃轉到售房單位在指定銀行開立的結算帳戶內;用於自建住房的,由銀行直接劃撥到借款人在指定銀行開立的專戶內。
第五章 擔保
第十五條借款人用所購、建住房抵押,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房產現值的70%;用經認可的國債、銀行定期存單質押,質押金額不得低於所借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十六條抵押或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公積金貸款本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實現債權的費用。
抵押權益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質押權益自有價證券移交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抵押期內,抵押人(借款人,下同)不得擅自將抵押物在抵押擔保的範圍內作重複抵押;質押期內,出質人(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質押物掛失或追索。
第十八條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下同)同意,擅自改變抵押物結構,使抵押物價值少於抵押權價值,以及抵押人人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以其它財產為減少的價值提供擔保。
第十九條借款人不履行貸款契約,由抵押權人按有關規定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以所得款項清償公積金貸款本息和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其它費用;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公積金貸款本息和支付有關費用,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有權向借款人或保證人追索;所得款項超過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和有關費用的部分,應予退還。
第二十條抵押權、質押權與其擔保的公積金貸款債權同時存在。公積金貸款債權解除時,抵押權、質押權隨之解除,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亦隨之將有關保管物予以歸還,同時辦理抵押權、質押權註銷登記手續,貸款契約終止。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規定的第三方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應具有代為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經濟能力,保證範圍為貸款契約中約定的全部債權、債務。
第二十二條因合法事由變更保證人,借款人必須及時辦理變更手續;未辦理變更手續的,原保證繼續有效。
第二十三條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後,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應將設定的抵押權或質押權轉讓給保證人;保證人有權向借款人追索。
第六章 保險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辦理公積金貸款綜合保險或房產保險,投保期限不得低於抵押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公積金貸款金額,且必須指明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為保險受益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
第二十五條抵押有效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否則,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有權代為投保,一切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七章 償還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應恪守信用,嚴格履行貸款契約,按期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公積金貸款本息應按下列公式計算的月還款額,逐月等額償還,借款人可每月到銀行交款,也可委託所在單位每月從工資中代扣轉交銀行。
公積 公積金貸款期限(月數)
月還=金貸×公積金貸款利率×(1+公積金貸款利率)
款額 款本 -----------------------------
金 償還期限(月數)
(1+公積金貸款利率) -1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提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應按實際貸款期限計算利息。
質押的有價證券的兌現期先於公積金貸款還款期,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應在與借款人協商後,按期將有價證券兌現,並將兌現價款用於提前償還所擔保的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二十九條借款人未按期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應及時發出催還通知書,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罰息。
第三十條借款人連續3個月不按貸款契約規定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應向保證人發出催還通知書,並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代為清償的責任;辦理公積金貸款綜合保險的,由保險人代為清償。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公積金貸款雙方的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或提前解除貸款契約,必須書面通知另一方;在未達成新的協定前,原貸款契約繼續有效。
第三十二條履行貸款契約中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月30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武漢市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試行辦法》(武政辦〔1996〕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