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政府令
第223號
《武漢市節能監察辦法》已經2012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唐良智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武漢市節能監察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節能監察工作,保障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推動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節能監察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對節能監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監察,是指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對能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以下稱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活動。
第四條 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節能監察工作。
工業、建設、交通、質監、農業、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責內,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事業組織實施節能監察工作。
第五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在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用能單位為市重點用能單位,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節能監察。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在5000噸標準煤以下的用能單位由區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確定區重點用能單位,由區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節能監察,並將節能監察結果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節能工作實際,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年度節能監察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能監察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監控系統,為有效實施節能監察創造條件。
第八條 實施節能監察應當遵循公正、公開、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監督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九條 實施節能監察,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任何費用。節能監察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新聞單位、學校等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教育,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營造全社會關注、支持和參與節能的良好氛圍。
第十一條 對被監察單位實施節能監察的主要事項包括:
(一)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標準的情況;
(二)執行國家規定淘汰和限制使用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情況;
(三)建立和落實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獎懲制度、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建立節能標準體系等情況;
(四)綜合能耗、單位產品能耗、主要用能設備能效、能源計量管理、能源定額管理、節能技術措施套用、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的建立與執行等情況;
(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展節能評估和審查的情況,以及項目建成後用能的情況;
(六)開展節能宣傳、能源管理人員和重點耗能設備操作人員接受節能教育和培訓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監察事項。
第十二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節能監察,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將實施監察的時間、事項和要求書面告知被監察單位。
實施節能監察,應當有2名以上(含2名)節能監察人員同時進行,並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三條 節能監察人員實施節能監察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監察單位如實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資料和樣品,並查閱、複印或者抄錄有關資料;
(二)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向被監察單位提出質詢,要求其如實作出解釋或者書面答覆;
(三)對被監察單位與能源利用狀況有關的生產設施、設備、工藝流程和生產經營場景等進行記錄、拍照、錄像;
(四)對被監察單位的用能設備和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測;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節能監察人員超越職權進行監察,被監察單位有權拒絕。
第十四條 節能監察人員與被監察單位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監察的,應當迴避。
被監察單位認為節能監察人員應當迴避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實施監察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節能監察人員的迴避,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十五條 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相關資料,積極配合節能監察,不得拒絕、阻礙節能監察或者隱匿、偽造、銷毀、篡改相關資料和數據。
第十六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現場、書面和其他合法方式實施節能監察。
對列入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重點節能監察年度計畫的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當實施現場監察:
(一)被監察單位因技術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用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通過受理舉報或者其他途徑,發現被監察單位涉嫌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用能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現場監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實施現場節能監察,應當製作現場筆錄。現場筆錄應當如實記錄實施節能監察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和現場監察的實際情況,並由節能監察人員和被監察單位負責人或者其委託人簽字確認;被監察單位有關人員拒絕簽字的,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在現場筆錄中如實註明。
第十八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在節能監察中發現被監察單位存在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行為,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交由該部門處理;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下達節能監察意見書。被監察單位應當根據節能監察意見書的要求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對被下達節能監察意見書的被監察單位要進行重點監察,督促其按照要求整改。
第十九條 被監察單位對節能監察意見書有異議的,自收到節能監察意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查;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複查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複查,並將複查結果書面告知被監察單位。
第二十條 節能監察人員實施節能監察時,應當維護被監察單位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監察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積極為被監察單位節能制度建設及日常用能管理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並幫助被監察單位建立良好的用能秩序。
第二十一條 節能監察結束後,節能監察人員應當提出節能監察報告。
節能監察報告應當包括實施節能監察的對象、時間、內容、方式、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意見、整改措施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被監察單位的節能目標完成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權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投訴違法用能行為。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投訴的途徑;對依法屬於本部門處理的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完畢,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對依法屬於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
第二十四條 被監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拒絕、阻礙節能監察或者隱匿、偽造、銷毀、篡改相關資料和數據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法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由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節能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被監察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節能監察職責的;
(二)泄露被監察單位技術和商業秘密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
(四)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賦予區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許可權,負責本管理區域內的節能監察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