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完善城鎮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江岸區、江漢區、礄口區、漢陽區、武昌噩、青山區、洪山區(以下統稱中心城區)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範圍內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制訂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畫,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並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住房建設規劃。
區人民政府負責擬訂本轄區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合新建廉租住房投資計畫),經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房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規劃等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廉租住房的政策、制度、保障規劃和計畫管理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並對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施監督。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廉租住房的建設、分配及租賃管理等。
第五條 市房管部門負責壘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其所屬的住房保障工作機構承擔。
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房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組織實施。
民政部門負責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並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規劃、統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按本辦法規定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並確定專門人員具體負責,工作經費由區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第六條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行政府工作目標責任制,市人民政府與各區人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簽訂目標責任書;區人民政府與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日標和責任。
第二章保障方式和標準
第七條廉租住房保障主要採取配房租賃和租金補貼等方式。
配房租賃是指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調配一處住房供其承租,按政府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租金補貼是指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保障面積標準與現住房面積的差額,發放租金補貼。
第八條 市房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民政、財政等部門,綜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住房價格、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面積等因素,擬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標準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租金補貼的住房面積標準,按不超過上年度壘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60%確定。
(二)租金補貼的每平方米補貼標準,低保家庭按上年度市場平均租金的80%確定;其他低收入家庭按上年度市場平均租金的60%確定。
(三)配房租賃的建築面積標準,以戶為單位確定。1人戶家庭不超過20平方米;2人戶家庭不超過40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不超過50平方米。
(四)配房租賃的租金標準,低保家庭按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50%繳納;其他低收入家庭按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繳納。
上述標準可以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低收八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由市房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進行適當調整。
第三章保障資金和保障住房來源
第十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採取多種渠道分級籌措。資金來源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月後的壘部餘額;
(三)土地出讓淨收益中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的資金;
(四)上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會捐贈的資金;
(七)其他渠道依法籌集的資金。
市財政部門按前款規定籌集的保障資金,根據全市廉租住房年度計畫,按照工作進度撥付至中心城區財政部門,由區人民政府統一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條 配房租賃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配房租賃的房屋權屬歸有關區人民政府所有。
第十二條 新建廉租住房項日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程式審批,並依法辦理工程建設規劃、供地和施工手續。
新建廉租住房的套型建築面積應當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採取集中建設和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
品住房、危舊房改造項目中配套建設的方式。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危舊房改造項目,應當在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出讓契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住房建設契約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套型以及建成後的移交等事項。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建設項目不足或者建設用地緊缺的部分中心城區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市房管部門徵求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意見並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規劃、財政、建設等部門綜合平衡,統籌安排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提出申請的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康租住房建設必須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採取劃撥方式供應,在土地供應計畫中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中單列。
新建廉租住房,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章申請與審核
第十六條具備以下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配房租賃或者租金補貼
(一)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3年以上,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標準;
(三)家庭現住房面積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住房困難標準。
第十七條 具備本辦法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優先安排配房租賃。
第十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必須提供下列申請材粒:
(一)住房保障申請書;
(二)家庭戶口簿;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
(四)家庭住房租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住房證明材料;
(五)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六)屬於最低收入保障家庭的,須出具《武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屬於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的,須出具相關證件或者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代表。單身人士申請廉租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
申請人代表和單身申請人(以下台稱申請人)應當持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簽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經濟狀況核查且核查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檔案。具體審核程式如下:
(一)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查。對初審合格的家庭情況在社區張榜公示,公示期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送區民政部門。
(二)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家庭的收入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符合低收入標準家庭的有關材料一併送交區房管部門。
(三)區房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家庭的住房狀況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由街道辦事處在申請家庭戶口所在地社區再次公示,公示期為15日。
(四)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區房管部門應當自公示期滿之日起3日內予以桉準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街道辦事處、區民政部門、區房管部門經審核,認為申請家庭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家庭,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對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申請租金補貼的家庭,區房管部門發放租金補貼。
對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申請配房租賃的家庭,區房管部門根據配房租賃計畫,按照投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人口結構等因素評分排序,輪候配房,確定配房租賃名單,並予以公示。已納入輪候配房的家庭在輪候期間由區房管部門發給租金補貼。
評分排序的具體辦法由市房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廉租住房安排人住前,區房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對公布配房的居民家庭的保障資格情況進行覆核,覆核情況應以適當方式長期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組織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簽訂租賃協定,辦理入住手續。已實施物業服務的廉租住房物業服務費用由政府承擔。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分賬棱算、專款使用。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預算分配、撥付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區房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分級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區房管部門每年應當將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相關資料報市房管部門備案。市房管部門將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有關信息在武漢市房地產市場信息網上長期公布,及時受理舉報、投訴,並組織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採用走訪和定期檢查等方式,掌握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變動情況,並將結果報區民政、房管部門。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及時地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及住房變動情況。
第二十五條經核實,對連續一年超過低保、低收入標準或者住房困難標準的家庭,區房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經濟收入、住房面積發生變化,但仍在低收入住房困難範圍內的原低保家庭,按照有關規定調整租金補貼標準或者配房租賃租金標準。
(二)對超過低收入住房困難標準的家庭,屬於租金補貼的,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屬於配房租賃的,限期退出廉租住房,因特殊原因暫時不能退出的,按照市房管部門公布的市場租金指導價收取租金:
第二十六條 配房租賃的家庭按照租賃協定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配房租賃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協定,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惜他人或者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四)無正當理由閒暨6個月以上的;
(五)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者改變用途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故意隱瞞家庭收入及住房狀況的,區房管部門2年內不予受理其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已蕕得住房租金補貼的,停止發放並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金補貼;已獲得配房租賃的,責令其限期退出廉租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的住房租金,逾期不退出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市、區房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九條承租公有住房的低保家庭,按照公有住房標準租金的50%核減租金。
第三十條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本辦法關於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職責規定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東西湖區、漢南區、蔡甸區、江夏區、黃陂區、新洲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公布本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資格條件和保障標準,並納入全市廉租住房保障計畫管理,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2日發布的《武漢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武漢市人民政府第190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