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審計法律、法規和審計工作方針、政策,制定業務規章制度和工作規劃,並監督執行。組織全區範圍內的重點行業,重點單位及重點資金的審計和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專項審計,以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事項的監督。溝通審計信息,向政府報告審計情況,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結果。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 本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 區直各部門、各街鄉和直屬單位和財務收支以及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3、 區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虧損額較大的國有企業,以及區政府指定的其他國有企業的定期審計。
4、 政府部門管理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5、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由本級審計機關進行的審計。
(三)向區人民政府提交區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四)組織實施對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情況的行業審計、專業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組織實施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
(六)對區屬國有企業和區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七)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八)指導全區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全區審計專業培訓。
(九)組織實施對社會審計組織的執業質量監督。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