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家庭經濟困難研究生達到基本生活標準,不因經濟困難而影響或中止學業,激勵經濟困難研究生勤奮學習、自強弘毅,根據國家教育部、財政部有關檔案和《武漢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體系改革實施辦法》(武大字[2014] 25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研究生困難補助包括臨時困難補助和特別困難補助,用於緩解經濟困難研究生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的臨時性和突發性困難。
第三條研究生困難補助對象為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就業研究生。
第二章
第二章 資助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臨時困難補助的一般標準為500-1000元;特別困難補助的一般標準為2000-5000元,特殊情況為10000元。
第五條研究生困難補助申請的基本條件:
1.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路線,思想品德優良;
2.遵紀守法,自覺維護學校正常秩序;
3.家庭經濟困難,自強自立,生活儉樸。
第六條具備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臨時困難補助:
1.孤兒或者單親,無經濟來源,基本生活困難;
2.家庭成員(父母、配偶)經濟收入低或喪失勞動能力,生活負擔重,難以維持生計;
3.研究生直系親屬罹患重大疾病、遭受嚴重意外傷害或者死亡;
4.家庭財產遭受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
5.其他突發事件。
第七條具備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特別困難補助:
1.研究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
2.研究生本人遭受嚴重意外傷害;
3.其他重大突發事件。
第八條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學校不給予困難補助:
1.因學生本人責任發生失竊被盜、發生宿舍火災等情況而致其臨時生活困難的;
2.生活中鋪張浪費、抽菸或酗酒的;
3.當年因違紀行為受到學校處分的。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請、發放與管理
第九條學校和研究生培養單位分別設立研究生困難補助專項經費。
第十條研究生向所在培養單位申請生活困難補助的,由所在培養單位受理和發放。
第十一條研究生向學校申請困難補助的,由研究生本人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統填寫困難補助申請,培養單位研究生工作負責人審核並填寫建議資助金額,研究生工作部審批後報學校財務部門發放補助。
第十二條學校給予的慰問資助由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指定專人代為辦理。具體程式:由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培養單位研究生工作負責人審核蓋章後報研究生工作部審批,財務部門負責發放,代辦人簽字領取。
第十三條研究生困難補助均為一次性資助,原則上一學期只能申請一次。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漢大學研究生困難補助管理辦法》(武大研字[2002]3號)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