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武川縣審計局1894年成立。主要任務是依法對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工商企業、金融系統的經濟運作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當年7月審計局成立人秘股、企業基建審計股、財政金融行政事業審計股。1991年4月設立財政金融審計股、企業審計股、行政事業審計股,人秘綜合股。10月遷入文化東街新辦公樓。1994年調整股室,設立企業股、財金基建股、行政事業股、辦公室。1996年通過公開考試向社會招錄了4名審計業務人員。1998年單位內部設定企業審計股、財金審計股、行政事業審計股、審理覆核股、辦公室四股一室。1999年《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下達實施後,經濟責任審計逐步加強,增設了經濟責任審計股。2003年,在內蒙古自治區審計廳和呼和浩特市審計局兩級審計機關的支持幫助下在可鎮新西街開始新建辦公樓,2004年竣工投入使用,辦公場所面積由原來的500多平方米增加至1100平方米。2007年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成為審計工作的重中之重,經濟責任審計股升格為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2008年10月配備了專職主任(副科級)。2008年撤消了企業審計股,人員充實到經濟責任審計辦。審計局有工作人員18人,其中領導職務:局長1人、黨支部書記(兼副局長)1人,副局長2人,經濟責任辦主任1人。18人中具有中級職稱資格的有10人,其中:審計師、會計師8人。
主要職責
依據《審計法》審計機關的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研究擬定縣審計、財經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
(二)向縣政府、市審計局報告和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承擔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結果的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四)向縣政府提交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作出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對縣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和鄉(鎮)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在縣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6、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7、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9、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0、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五)按規定對縣各部門、開發區黨政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辦經濟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審計局設五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公文處理、信息、檔案、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信訪、督查、保密、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會議組織和重要會議材料、機關行政管理制度的起草;編制年度審計計畫,督促審計計畫、方案的落實和執行;編報審計業務統計報表和審計成果的統計分析。
(二)審理覆核股
制訂本審計機關的審理覆核辦法,並組織實施;對審計組起草的審計報告、決定、審計移送處理等法律文書進行審理;對全局審計業務進行檢查指導。
(三)財金審計股
負責對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依授權對國有金融、保險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依授權對自治區國有金融機構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審計和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四)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審計行政機關、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負責對各類專項資金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負責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
承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縣委組織部委託的行政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制訂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制度和辦法,開展專題審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