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寧縣行政事業單位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事業單位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規範財政財務管理,減少現金支付結算,提高公務支出的透明度,根據《武寧縣公務卡制度的實施方案》(武財字[2012]149號)和人民銀行九江中心支行等13部門聯合轉發的《關於促進江西省銀行卡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潯銀髮[2007]61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辦法全文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行政事業單位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規範財政財務管理,減少現金支付結算,提高公務支出的透明度,根據《武寧縣公務卡制度的實施方案》(武財字[2012]149號)和人民銀行九江中心支行等13部門聯合轉發的《關於促進江西省銀行卡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潯銀髮[2007]61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務卡,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持有的,主要用於日常公務支出和財務報銷業務的信用卡。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業務中原使用現金結算的差旅費、招待費等零星商品服務支出和2萬元以下的購買支出,原則上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隨著銀行受理環境改善,行政事業單位應積極擴大使用公務卡結算,最大程度地減少現金支付。

第四條公務卡使用遵循“個人先行支付,單位審核報銷,財政實時監控”的管理程式。

第五條公務卡的發卡銀行(以下簡稱“發卡行”)是指辦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代理銀行。行政事業單位在財政部門確定的代理銀行範圍內選擇單位零餘額賬戶開戶行作為公務卡發卡行,並與發卡行簽署公務卡結算服務協定,同時組織本單位人員正確填寫公務卡申請表格,簽署個人與銀行之間的領用協定,統一辦理公務卡,並及時將公務卡發放到個人。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中“公務卡管理”模組完成公務卡的財務報銷、銀行劃款等業務。

第七條持有公務卡的工作人員(以下統稱持卡人)應當妥善保管公務卡,規範使用公務卡辦理公務支出的支付結算業務,並及時向所在單位財務部門申請辦理報銷手續。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部門應當依託公務卡管理系統,認真審核公務卡報銷事項。對於批准報銷的公務卡消費支出,應當按規定時間,通過零餘額賬戶或相關賬戶辦理向公務卡的資金還款手續。

公務卡日常管理

第九條公務卡一律使用“江西省預算單位”字開頭的銀聯標準信用卡。公務卡實行免費開卡、免收年費、免擔保、免費換卡、本地存款取現免手續費。

第十條公務卡由行政事業單位統一組織本單位在職工作人員向發卡行申辦。發卡行不得私自為單位個人開立公務卡。公務卡申辦成功後,經行政事業單位確認核實,由發卡行將持卡人姓名和卡號等信息統一錄入公務卡管理系統。發卡行負責與公務卡管理有關的信息維護。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在工作人員新增或調動、退休時,應及時組織辦理公務卡的申領或停止使用等手續,並通知發卡行及時維護公務卡管理系統。現有工作人員涉及公務卡的相關信息變動時,應及時通知發卡行維護公務卡管理系統。

第十二條公務卡主要用於公務支出的支付結算。公務支出發生後,由持卡人及時向所在單位財務部門申請辦理報銷手續。公務卡也可用於個人支付結算業務,但不得辦理財務報銷手續,單位不承擔私人消費行為引致的一切責任。

第十三條公務卡的信用額度,由行政事業單位根據銀行管理規定和業務需要,與發卡行協商設定。原則上每張公務卡的信用額度不超過5萬元、不少於1萬元。持卡人在規定的信用額度和免息還款期內先支付,後還款。

第十四條發卡行可根據持卡人資信情況對其公務卡信用額度進行調整,並及時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其中,調增信用額度的,須事前經持卡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公務卡實行“一人一卡”實名制管理。公務卡的卡片和密碼均由個人負責保管。公務卡遺失或損毀後的補辦等事項由個人自行到發卡行申請辦理,並通過單位財務部門及時通知發卡行維護公務卡管理系統。

第十六條發卡行應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務卡對賬單,並按照與持卡人約定的方式,及時向持卡人提供公務卡賬戶資金變動情況和還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七條持卡人對公務消費交易發生疑義,可按發卡行的相關規定等提出交易查詢。

公務卡支付管理

第十八條持卡人使用公務卡結算的公務支出,應在公務卡信用額度內,先通過公務卡結算,並須取得發票和有關銀行卡消費交易憑條等財務報銷憑證。持卡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對於公務支出有事前審批要求的,持卡人應事先按照單位財務部門要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公務卡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費單筆原則上不得超過1萬元人民幣,月透支餘額不得超過5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條特殊情況下公務卡信用額度不能滿足公務支付需要時,持卡人可通過單位財務部門提前向發卡行申請臨時增加信用額度,增加的額度和使用期限等具體事項,按照發卡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持卡人在執行公務中,由於刷卡環境不具備,無法使用公務卡而必須用現金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可以辦理報銷手續,報銷資金通過零餘額或相關賬戶劃轉到持卡人公務卡賬戶。

第二十二條持卡人在執行公務中原則上不允許通過公務卡透支提取現金。確有特殊需要,應當事前經過單位財務部門和縣國庫集中收付核算中心會商,未經批准的提現業務,提現手續費等費用由持卡人承擔。

公務卡財務報銷管理

第二十三條持卡人使用公務卡消費結算的各項公務支出,必須在發卡行規定的免息還款期內,到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報銷。因個人報銷不及時造成的罰息、滯納金等相關費用,由持卡人承擔;因持卡人所在單位報銷不及時造成的利息等費用,以及由此帶來的對個人資信影響等責任,則由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持卡人辦理公務卡消費支出報銷業務時,應當按照所在單位財務部門要求填寫報銷審批單,並附有關財務報銷憑證及公務卡消費交易憑證,按照單位規定的財務報銷程式報請審批。

第二十五條確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規定的免息還款期內返回單位辦理報銷手續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單位相關人員向單位財務部門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筆交易金額的明細信息,辦理相關借款手續,經財務部門審核批准,於免息還款期之前,先將資金轉入公務卡,持卡人返回單位後按財務部門規定時間補辦報銷手續。

第二十六條單位財務人員登入國庫集中支付系統中的“公務卡管理”模組,根據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交易憑證號和消費金額等信息,查詢核對公務消費的真實性,審核確認後批准報銷。

第二十七條單位財務人員通過“公務卡管理”模組,編制“還款明細表”,生成“還款匯總表”,並以電子文檔形式將“還款匯總表”及“還款明細表”網上提交發卡行。

第二十八條報銷還款區分不同的資金來源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報銷資金已經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範圍的,單位財務人員應在國庫集中支付系統中確定對應的用款額度,簽發財政授權支付指令,並列印《財政授權支付憑證》送交零餘額賬戶開戶行向指定的還款賬戶劃款,同時將加蓋單位財務公章的“還款匯總表”送交發卡行。

(二)報銷資金沒有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範圍的,單位財務人員開出銀行轉賬支票送交付款賬戶開戶行,通過相關賬戶向指定的還款賬戶劃款。同時,將加蓋單位財務公章的“還款匯總表”送交發卡行。

第二十九條單位財務人員原則上應在公務卡免息還款期的前五個工作日內,統一辦理報銷資金的還款手續;對於確需提前還款的業務,可及時簽發財政授權支付指令或開出銀行轉賬支票辦理公務卡報銷還款手續。

第三十條“還款明細表”應包含流水號、行政事業單位財政代碼、組織機構代碼、零餘額賬戶(或付款賬戶)賬號、持卡人姓名、公務卡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報銷金額、商戶名稱、預算科目(功能分類和經濟分類)、用途、處理狀態等要素。

第三十一條“還款匯總表”在“還款明細表”基礎上生成,應包含還款記錄序號、持卡人姓名、公務卡號、報銷金額、預算科目(功能分類)、支付令號碼、匯總還款金額等要素。

第三十二條“還款匯總表”電子信息與紙質信息必須確保一致。行政事業單位提交發卡行的“還款匯總表”必須從公務卡管理系統直接列印,不得使用另行編輯或下載修改的“還款匯總表”。

第三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填寫所有用於公務卡還款的財政授權支付指令和銀行轉帳支票時,收款人統一填寫持卡人所在單位名稱,收款賬號統一填寫發卡行指定的公務卡賬戶。

第三十四條代理銀行根據行政事業單位簽發的支付指令和“還款匯總表”信息,於當日將資金分解或支付到公務卡或收款人帳戶,並及時向公務持卡人傳送還款資金到賬信息。

第三十五條因特殊原因導致發卡行當日無法將資金劃轉到公務卡賬戶,發卡行應於第二個工作日上午與預算單位溝通核實並重新劃款。3個工作日內仍無法完成劃款的,付款賬戶為零餘額賬戶的,代理銀行簽發《財政資金授權支付退票通知書》,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財政授權支付資金退回業務流程,辦理零餘額賬戶資金退回手續;付款賬戶為單位其他賬戶的,代理銀行將資金退回該賬戶。

第三十六條因向供應商退貨等原因導致已報銷資金退回公務卡的,持卡人應及時將相應款項退回所在單位財務部門,並由單位財務部門區分不同的報銷資金來源及時退回相關賬戶。持卡人退款的財務審核手續按所在單位內部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辦理公務卡報銷和資金退回等業務的賬務處理,按照《武寧縣財政國庫管理改革業務操作規程》(武財字[2009]119號)等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發卡行應當按財政部門要求,向財政部門的動態監控系統提供實時、全面、準確反饋零餘額賬戶向公務卡還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該筆報銷業務所對應的公務卡明細消費信息。

第三十九條發卡行應以紙質或電子文檔形式按月向行政事業單位提供公務卡報銷信息對賬單。對賬單區分預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號、報銷金額、退回金額等內容編制。

管理職責

第四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在公務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武寧縣支行組織制定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規定,組織管理縣級預算單位公務卡試點和實施工作,組織對行政事業單位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與政策解釋。

(二)確定行政事業單位公務卡代理銀行,並指導和督促發卡行按照雙方簽署的協定,做好公務卡實施的系統建設、信息傳遞和資金還款等工作。

(三)建立和管理國庫動態監控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公務卡項目的公務消費支出和報銷事項進行監控管理,對重大問題進行調研或組織核查。

(四)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公務卡實施中的有關政策銜接問題,並協同推動銀行卡受理環境的改善和銀行卡產業發展。

第四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武寧縣支行在公務卡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縣財政局組織制定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制定規定,共同推進公務卡實施工作。

(二)加強對發卡行在公務卡套用推廣方面的指導和管理,引導推動發卡行不斷加強公務卡套用方面的軟、硬體設施建設。

(三)加強與有關方面的協調配合,落實與公務卡有關的配套措施建設,推動有關方面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務卡用卡環境。

第四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在公務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選擇公務卡代理銀行,簽訂公務卡服務協定。

(二)制定本單位具體的公務卡操作規程。

(三)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統一辦理公務卡,做好新增、調動、退休等人員的公務卡管理工作。

(四)督促本單位持卡人及時辦理公務卡項下公務消費支出的財務報銷手續。協助發卡行向本單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五)審核本單位持卡人提請報銷的公務卡消費信息,及時辦理公務卡報銷還款和資金退回等業務,及時下載保存報銷還款信息,做好相關賬務處理工作,並按月與發卡行就公務卡報銷還款情況進行對賬。

(六)配合縣財政部門做好公務卡監督管理等有關工作。

第四十三條發卡行在公務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與公務卡管理有關的內部制度規範和信息系統建設,積極擴大銀行卡機具布設範圍,規範有關銀行卡機具使用和銀行卡消費信息的收集、存儲、傳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務卡套用環境。

(二)按照與縣財政部門所簽訂協定的要求定製公務卡,開發維護與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對接的公務卡接口,及時、準確為縣財政部門傳送零餘額賬戶資金支付及公務卡中的公務消費支出等動態監控信息,並確保信息傳送的及時性、準確性和保密性。

(三)按照與行政事業單位簽訂的公務卡服務協定,為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辦理公務卡,維護公務卡管理系統,為公務卡報銷、審核與支付還款業務提供及時、準確、規範、便捷的服務。

(四)按照本辦法規定,與行政事業單位協商設定公務卡信用額度,為持卡人提供公務卡使用、掛失、註銷等方面的便捷優質服務,並及時向持卡人反饋資金還款信息。

第四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有涉密任務外,原則上均應在單位統一組織下申請辦理公務卡。持卡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規定申請辦理公務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碼,並承擔因個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務卡有關費用。

(二)執行公務所需支出,原則上應使用公務卡結算和報銷,並接受財政部門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對公務支出的監控管理。

(三)及時歸還公務卡項下銀行欠款。因離職、退休等原因離開所在單位,應按單位要求清理公務卡項下債權債務,停止公務卡的使用。

(四)遵守國家關於銀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規範使用公務卡。

第四十五條嚴禁行政事業單位將非本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公務卡管理範圍、違規辦理公務卡報銷業務或查詢、泄漏本單位公務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嚴禁持卡人違規使用公務卡、惡意透支、拖欠還款或將非公務支出用於公務報銷;嚴禁發卡行對外泄漏與公務卡支出有關的各種數據資料。違反規定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四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單位財務內部控制規範,制定本單位公務卡報銷管理細則,加強財務管理,並認真做好對本單位持卡人的宣傳培訓等工作。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有相關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沒有相關規定的,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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