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專利資助資金按實際發生額從科技經費中專項列支。
第三條 專利資助重點是對專利申請、授權的資助,同時對專利實施進行適當資助。
第四條 專利資助按照公正、公平、公開和無償使用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專利的申請、授權資助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資助對象是本市的單位或者個人(含在本市進行投資,並以本市轄區內的地址申請的非本市居民);
(二)資助的專利為當年的申請專利和授權專利;
(三)專利申請須符合產業政策。
第六條 資助範圍:
(一) 申請的國內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
(二) 申請的國外發明專利。
第七條 資助標準(幣種:人民幣):
(一) 國內外申請專利資助標準:
1、國內職務發明申請專利每件資助1000元,非職務發明申請專利每件資助500元;
2、實用新型申請專利每件資助500元;
3、外觀設計申請專利每件資助300元;
4、國外的職務發明申請專利每件資助5000元,國外的非職務發明申請專利每件資助3000元(同一項專利在多個國家或地區申請的視為一件專利)。
(二)國內外授權專利資助標準:
1、國內職務發明授權專利每件資助10000元,非職務發明授權專利每件資助1500元;
2、實用新型授權專利每件資助1000元;
3、外觀設計授權專利每件資助500元;
4、國外職務發明授權專利每件資助20000元,國外非職務發明授權專利每件資助10000元(同一項專利在多個國家或地區授權的視為一件專利)。
第八條 申請資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武安市國內/國外專利資助資金申請表;
(二) 辦理國內申請專利資助資金的,提交專利受理通知書和繳納申請費和發明專利的實質審查費原件及複印件;辦理國內授權專利資助資金的,提交專利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辦理國外發明專利資助資金的,提交國外發明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或國外發明專利授權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四)申請單位有效資質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法人登記證等);
(五)申請人是個人的,應提交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第九條 在本市轄區內註冊並有固定辦公地點單位實施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專利技術,可申請專利實施資助,申請專利實施資助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實施的專利為有效專利;
(二)無專利權爭議;
(三)符合產業政策,有一定開發基礎,對本市或某個行業發展有重大指導意義的專利項目;
(四)經市科技局論證通過,並在本市實施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項目。
第十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給予重點資助:
(一)科技含量高、創新性強、市場前景廣闊的專利技術;
(二)被國家、省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授權專利;
(三)國家可持續發展試驗區重點扶持項目。
第十一條 申請專利實施資助的單位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安市專利實施資助申請表;
(二)申請單位有效資質證明原件及複印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法人登記證等);
(三)市場預測分析報告;
(四)採用專利權轉讓或許可方式實施的專利項目,應提交相關有效契約副本,並經市科技局備案;
(五)申請單位近期財務報表。
第十二條 專利實施資助項目,由市科技局組織有關專家根據實施專利技術水平、市場前景及開發規模,結合當年重點科研計畫項目同步進行評審,擇優資助。
第十三條 專利資助資金的支(兌)付方式:
(一)申請人為單位的,以轉賬、支票形式支(兌)付;
(二)申請人為個人的,以現金或現金支票形式支(兌)付。
第十四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所提供的資料和憑證,必須真實有效,採取假憑證、假證件等弄虛作假冒領、套取專利資助金的,一經查實,如數追繳資助資金,並依法追究企業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個人獲得的專利資助,必須專項用於專利的申請實施,不得挪用。申請單位於次年12月10日前將專利資助金使用及專利實施情況向市科技局報告,市科技局負責對專利資助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設立優秀專利獎,重點獎勵專利轉化中產生良好社會和經濟效益的專利技術。
第十七條 設立專利工作先進企業和先進個人獎,重點獎勵在專利申報和實施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企業或個人。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