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增強各類應急預案的實效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貴州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遵義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為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各類緊急應對活動預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批、發布、備案、實施、修訂、宣教培訓和演練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歸口管理、分級實施的原則。
第五條縣應急預案體系由縣總體應急預案、縣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鄉鎮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縣級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等6大類組成。
第六條縣人民政府負責縣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監督和協調工作。縣政府應急辦具體負責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並承擔各鄉鎮應急預案管理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的協調和監督工作,其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負責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類型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單位負責。
第七條各鄉鎮、縣直各有關單位按照分級指導的原則,督促、指導本地區、本系統的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確保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
第八條各鄉鎮、縣直各有關單位要提高應急預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類應急預案資料庫。
第二章應急預案編制
第九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滿足以下總體要求:
(一) 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國家、省相關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
(二) 體現“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屬地為主、部門聯動,條塊結合、軍地協同,專業處置、科學應對,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應急工作指導方針。
(三) 保持與上級和同級應急預案的緊密銜接,保持與相鄰行政區域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
(四) 適應突發事件風險狀況和具備的應急能力。
(五) 內容完整、分工明確、措施具體、責任落實。
(六) 簡潔規範、通俗易懂、科學適用、操作性強。
(七) 有涉密內容的應標明密級,並嚴格按照保密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條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編制的程式:
(一) 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小組,由有關行政負責人負責,有關部門(單位)及人員參加;
(二)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開展風險分析和應急能力評估
(三) 有關部門(單位)組織起草應急預案。
(四)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組織徵求涉及部門(單位)及專家的意見,涉及部門(單位)及專家要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涉及與公眾權益密切相關的應急預案,應當以適當方式廣泛徵求意見。
(五) 按照本辦法有關程式審批,及時公布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 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現場指揮機構、專家組等。
(三) 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發布和解除的程式及預警回響措施等。
(四) 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回響、指揮與協調、應急聯動、信息發布、應急終止等。
(五) 後期處置,包括善後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 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科技支撐等。
(七) 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教培訓、責任與獎懲等。
(八) 附則,包括名詞術語和預案解釋,應急預案管理與修訂、實施或生效時間等。
(九) 附屬檔案,包括工作流程圖、相關單位通信錄、突發事件分級標準、應急資源和危險源一覽表、標準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編制的基本步驟
(一) 編制起草方案。
(二) 組織起草。
(三) 評審。
(四) 審批。
(五) 發布。
(六) 公布。
(七) 備案。
第十三條應急預案編制的責任單位和發布許可權
(一) 縣總體應急預案由縣人民政府制定、發布。
(二) 縣專項應急預案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牽頭制定,由縣政府辦公室發布。
(三) 部門應急預案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發布。
(四) 鄉(鎮)應急預案參照縣有關辦法制定、發布。
(五) 基層應急預案由鄉(鎮)等基層組織和行政村、社區、居委會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制定、發布。
(六) 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發布。
(七) 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組委會或主辦單位制定、發布。
第三章應急預案審批和備案
第十四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以下規定對應急預案進行審核、審議、報批、公布和備案等事項。
(一) 縣總體應急預案在徵求有關部門和專家意見後,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縣政府檔案的形式公布,並報市政府應急辦備案。
(二) 縣專項應急預案由制定部門行政辦公會議審定後報縣政府應急辦審核,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縣政府辦公室檔案的形式公布,並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 縣級部門應急預案由部門行政辦公會議審定,以部門檔案的形式公布,報縣政府應急辦備案。
(四) 鄉鎮應急預案由鄉鎮政府行政辦公會議審定,以鄉鎮政府檔案的形式公布,報縣政府應急辦備案。
(五) 村(居、社區)應急預案經村(居、社區)民代表大會通過,以村(居、社區)務公開形式張榜公布,報鄉鎮政府備案。
(六) 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本單位行政辦公會議審定,以單位檔案的形式公布,報縣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抄送縣政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機構);沒有行政主管部門的企業,報企業登記註冊地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機構)備案。
(七) 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主辦或承辦單位編制後,報活動組委會或活動安全許可機關批准,以主辦或承辦單位檔案的形式公布,並報縣政府應急辦備案。
(八) 重大建設項目應急預案和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分別以施工單位和經營單位(責任單位)檔案的形式公布,並報縣政府應急辦備案。
第十五條縣專項應急預案報縣政府應急辦,應提交下列編制說明材料:
(一) 編制背景,
(二) 編制原則。
(三) 編制過程及主要內容等。
(四) 徵求意見和對反饋意見採納情況。
(五) 對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六) 應予以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縣部門應急預案經徵求有關單位、專家意見後,由預案編制單位按有關程式審議。審議通過的部門應急預案應報縣政府應急辦備案。
第十七條審議通過的縣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應報市人民政府備案。部門應急預案應報縣政府應急辦和縣有關單位備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和重大活動應急預案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
第十九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向社會公布應急預案和簡明操作手冊。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按照保密要求公布應急預案簡本和簡明操作手冊。
第四章應急預案修訂
第二十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按照制定應急預案的程式及時修訂應急預案。修訂後的應急預案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有關規定進行備案。
各類應急預案原則上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有關法律法規對應急預案修訂周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鄉鎮等基層組織,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民眾組織和社區的應急行動方案原則上每兩年至少修訂一次。
第二十一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建立應急預案評估制度,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或應急演練結束後,及時總結分析應急預案適用情況。
鼓勵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應急預案評估工作。
第二十二條應急預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編制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一) 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
(二)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
(三) 相關單位或人員發生變化。
(四)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有關單位對生效期間的應急預案,認為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認真研究,及時反饋研究結果。
第二十四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消除應急預案之間相互牴觸、不銜接的情況。
鄉鎮專項應急預案與縣專項應急預案相互牴觸、不銜接的,由縣人民政府負責協調。
縣專項應急預案與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牴觸、不銜接的,由縣政府應急辦負責協調;必要時,報請縣人民政府研究解決。
縣直各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牴觸、不銜接的,由縣政府應急辦負責協調。
第五章應急預案宣教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五條應急預案應列入應急知識宣教培訓內容,其中涉及公眾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應作為重點,
第二十六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製作有關應急預案宣傳普及材料,並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二十七條縣政府應急辦應制定有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培訓大綱,納入黨校和行政學院的培訓規劃,定期組織有關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開展應急預案相關培訓。
所有承擔應急預案規定職責的鄉鎮、部門等有關單位應將應急預案培訓納入公務員培訓考核內容,增強公務員應急責任意識,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八條縣政府應急辦、部門及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編制應急預案演練指南,提出規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練的組織與實施的方法,指導相關應急預案演練活動。
第二十九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制度,制定應急演練規劃並報縣政府應急辦。適時組織有關單位開展針對各種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活動的桌面演練、專項演練和綜合性演練。
專項應急預案每年演練次數要占總數的60%以上;部門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原則上每兩年至少演練一次。
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的編制單位應在活動舉辦之前至少開展一次綜合性演練。
鄉鎮等基層政權組織,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的應急行動方案原則上應每兩年至少演練一次。
第三十條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開展演練評估工作,總結分析應急預案存在問題。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有關單位組織的綜合性應急演練評估報告應報縣人民政府。
第三十一條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將預案宣教培訓、演練工作經費和應急物資儲備經費等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經費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當年財政預算,為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提供人力和資金保障。
第六章應急預案啟動與終止
第三十二條應急預案啟動按照提請、審批、發布的程式實施。
(一) 縣總體應急預案。由縣政府應急辦提出建議並擬制啟動縣總體應急預案的請求,報縣人民政府縣長或其委託的副縣長審批後,由縣政府應急辦發布相關應急預案的指示或應急回響信息。
(二) 縣專項應急預案。由縣人民政府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或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建議並擬制啟動縣專項應急預案的請示,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審批後,由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或有關工作部門發布相關應急預案指示或應急回響信息。必要時,根據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需要,縣政府應急辦也可直接提出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建議並擬制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請示,報縣人民政府縣長或分管副縣長審批後,由縣政府應急辦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指示或應急回響信息。
(三) 部門應急預案。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辦公室提出建議並擬制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請示,報本部門領導審批後,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辦公室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指示或應急回響信息。
(四) 鄉鎮應急預案參照縣有關辦法啟動。
(五) 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提出建議並擬制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請示,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後,由編制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指示或應急回響信息。
(六) 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組委會或主辦單位提出建議並擬制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請示,報組委會或主辦單位負責人審批後,由組委會或主辦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指示或應急回響信, 息,並報縣政府應急辦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三條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啟動相關應急預警的指示或預警信息後,要按照有關預案的規定,立即展開相關應急處置或準備工作。
第三十四條當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屬於上一級應急預案適用範圍或突發事件有擴大趨勢或本行政區域難以控制,需請示上一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協助處置時,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建議並擬制有關請示,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以同級人民政府名義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請求協助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置或擴大應急。
第三十五條應急處置任務完成或上一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決定結束應急處置工作後,參照啟動應急預案程式,由相關地的人民政府及部門、單位及時決定終止相關應急回響,結束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六條應急處置結束後,事發地的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要組織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分析評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事發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總結評估報告於應急處置結束後15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事發地人民政府總結評估報告於應急處置結束後30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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