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正安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檔案信息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

正安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的實施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推進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的實施辦法

正安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004年7月29日)

檔案內容

為了切實做好我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確保改革朝著穩步方向發展,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符合事業單位特點的人事管理制度,規範我縣事業單位人員聘用管理,維護事業單位和受聘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事廳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黔府辦發[2003]73號)、《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遵府發[2004)14號)和《正安縣人民政府關於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正府發[2004] 3號)檔案精神,現就我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行人員聘用制提出以下實施辦法。

一、實施改革的範圍及對象

改革的範圍和對象是:全縣政府財政全額和差額預算(按機構編製程序上報審批核定收支的定額或定項補助)管理的事業單位中與之建立人事關係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經費靠財政撥款,仍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列入本次改革的範圍。

二、時間安排

為了積極穩妥地推進全縣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縣委、縣人民政府的要求,由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開展事三正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並在事業單位推行人員聘用制。總體要求為:今年底完成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員聘用工作。

三、基本原則

推行人員聘用制,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和主要內容,也是事業單位用人的基本制度。人員聘用制即按國家法津、法規和政策規定,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員在平等自願、 協商—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契約,響確雙方與工作有關的責任、權利、義務,形成符合各類事業單位特點的政事職責分開、 單位自主用人、人員自主擇業、政府依法管理的一種新型人事管理制度。人員聘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用人標準。

(二)堅持按照編制數和工作需要設定崗位的原則。設定崗位要堅持按需設崗;杜絕因人設崗。

按需設崗,就是根據編制和結構比例設定崗位,科學設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崗位。

(三)要與本單位人員的結構相結合,注意保留各層次的工作骨幹,注意知識結構和專業結構的調整,通過人員的流動,最佳化事業單位人員結構,提高事業單位人員的整體素質。

(四)堅持公:千、平等、競爭、擇優上崗的原則。人員聘用實行迴避制度,建立有利於優秀人才成長和發展,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

(五)堅持民眾參與、綜合考評、競爭上崗、組織決定的原則。

民眾參與,就是要增強對崗位設定的透明度,堅持走民眾路線,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綜合考評,就是在聘用各類人員時,要公布崗位、職責、任職的基本條件,通過競爭上崗,產生預聘對象,並對其進行綜合考察,產生擬聘人選。

組織決定,就是對擬聘人員,嚴格按有關規定和有關的任用程式,由部門黨組(黨委)或行政領導、鄉鎮黨委集體討論決定,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任命、辦理聘用手續。

(六)空編新增人員執行招考的原則。在編制範圍內,凡出現空編新增人員(除軍隊轉業等政策性安置、上級主管部門選任的領導人員、涉密崗位外),一律實行公開招考聘用制度,規範進人程式,嚴把進人關。

(七)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原則。在人員聘用過程中,對單位各層人員的聘用,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的辦法。

對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法定程式,可採取直接聘任、招標聘任、推選聘任、選任、委任、考任等多種任用形式。

對專業技術人員,要實行崗位總量控制和崗位結構比例相結合的管理辦法,強化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推行評聘分離,逐步推行執業資格制度,對責任重大,社會通用性強,事關公共利益,有一定專業技術決定權的崗位,逐步建立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制度,引入執業準入控制和政府巨觀指導下的個人申請、社會化評價機制。

對管理崗位人員,建立體。現管理人員能力、水平、業績、資歷的職員等級的職責、許可權和工作內容,逐步完善和規範對工勤A員進管、出等環節。

四、聘用工作的步驟和方法

為保證人員聘廚工作的公平、公正,縣直副科級以上的事業單位或主管局、各鄉鎮人民政府都要建立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聘用領導小組和考評審員會(小組),明確專人具體抓。聘用領導小組由單位黨政領導、紀檢、組織人事等相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對本單位人員聘用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做好改革的政策宣傳和組織發動。聘用作考評審員會(小組)由業務領導、專家、業務骨幹、專業技術人員和職工代表組成,具體對單位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聘用、考核、解聘、續聘等;相關事項提出考評意見。聘用人塤經民主推薦,單位負責人提名,產生擬聘人選,經考評審員會考評合格後,由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受聘人員,並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報批,確保在人員聘用過程中做到聘用程式規範,體現客觀公正原則。具體工作步驟如下:

(一)合理設定崗位,明確崗位職責

設定崗位要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明確不同崗位的職責、權利和任職條件,崗位職責作為擬聘用人員應具備的條件和已聘用人員履行職責的依據。崗位設定由單位聘用領導小組按組織、人事部門和編委辦的有關規定確定。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崗位按縣編委下達的領導職數設定;專業技術人員崗位,按照(遵市人職[2002]27號)檔案規定,在核定的專業技術結構比例指標內,科學合理設定高、中級崗位;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的崗位,嚴格按有關規定設定。未超編的事業單位可按實:有人數95%設定崗位,未超編的單位不得超編設定崗位。

(二)實施方案的制定和報批

各鄉鎮和實施改革的縣直事業單位,要在本鄉鎮、本系統或單位召開全體幹部職工參加的動員大會,在廣泛聽取民眾意見的基礎上,根據縣人民政府《關於積極推進事業單位人員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和上級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本單位、本鄉鎮、本行業的具體情況研究制定操作性較強的人事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並上報縣人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後方可實施。

《實施方案》內容應包括: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基本原則、崗位名稱、數量、崗位職責、聘。用條件、工作措施,組織領導等內容。

(三)公布實施方案

經批准後的實施方案,要在本單位向全體職工公布,實施方案一經公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更改,確需更改的必須報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

(四)競爭上崗與報批聘用

事業單位人員的聘用,除特殊情況外,都要進行競聘上崗,競爭上崗必須嚴格按照實施方案要求進行運作,主要環節為報名、資格審查、考試(面試)、考評考核、組織決定等工作環節。聘用工作人員主要在本單位。人員中選聘,但按有關規定對於涉密和不宜公開競爭的特殊崗位,不列入競爭上崗的範圍,經組織考察後可直接聘用。對空缺的崗位,需新增人員的,經批准後,可實行面向社會公開招考聘用。

為了確保聘用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無論以何種形式聘用的人員,在產生擬聘人員和正式聘用人員前,必須在一定的範圍內面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三天,公示期滿,無情況反映的擬聘人員,單位部門黨組(黨委)、鄉鎮黨委在核定的編制和崗位範圍內集體討論決定受聘人員。受聘人員經公示無情況反映後,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規定報批,辦理聘用手續。

(五)簽訂聘用契約

決定聘用後,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契約(聘用契約使用省人事廳統一印製的規範文本)。聘用契約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以書面形式訂立。

1、聘用契約包含以下內容:

(1)聘用契約期限;

(2)崗位名稱、職責或工作任務及要求;

(3)崗位工作條件;

(4)工資報酬、社會保障及福利待遇;

(5)工作紀律:;

(6)聘用契約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7)違反聘用契約的責任;

(8)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聘用契約的期限,包括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的聘用契約。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短期契約;保密性強或者職業需要的崗位,可簽訂中長期契約。契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

2、簽訂聘用契約時,應執行以下規定:

(1)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

(2)禁止未按國家規定履行審批手續而聘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

年人;

(3)實行迴避制度,不得聘用單位主要領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擔任與之有直接上下級的職位;

(4)因特殊原因需緩簽聘用契約妁,經徵得本人同意後,可以緩簽聘用契約;限制氏,事行為能力人,經縣級以上醫療衛生部門鑑定,縣勞動鑑定委員會認可,可以緩簽聘用契約;

(5)受聘人員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且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人員,提出訂立聘用契約期至退休年齡時,聘用單位應當其訂立聘用至該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的契約;

(6)剛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聘用單位應與其簽訂5年的首期契約:

(7)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契約,可以實行試用期。聘用單位與本單位人員簽訂聘用契約,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聘用單位招聘的新增人員,試用期—般不得超過6個月(被聘用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契約期限內;

(8)聘用單位.固定制職工二不願與單位簽訂聘用契約,又不屬緩簽的,聘用單位應給其不少於3個月的擇業流動期,逾期仍不願與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契約又不願調離或辭職的,聘用單位有權予以辭退;

(9)聘用契約由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委託的代理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契約一式5份,當事人雙方各執1份,主管部門1份,鑑證機關1份,存入受聘人檔案1份。

(10)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後,原契約仍然有效,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繼續履行。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簽訂的聘用契約無效:

(1)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聘用契約;

(2)採取脅迫、欺詐等手段簽訂的聘用契約;

(3)權利義務不對等,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聘用合

(4)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聘用契約;

(5)未經當事人委託,由第三者代簽的聘用契約。

聘用契約依法;簽訂後,契約雙方應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契約。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經雙方協商—致,按原簽訂契約的程式變更或解除契約。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除去律法規或本辦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原契約繼續有效。

聘用契約期滿,崗位需要、本人願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續簽聘用契約。

五、受聘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堅持掌 四項基本原則

2、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3、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的工作。

(二)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應具備的條件:

除具備上述基本條件外,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領導幹部隊伍建設要求的結構,包括職務層次結構、專業知識結構、年齡結構的要求。

2、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的文化程度、專業知識、理論政策水平、組織協調和文字、口頭表達能力及必要的工作經歷。

3、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工作實績突出,廉政勤政,團結同志,作風正派。

4、近三年未受黨內撤職或行政降級及以上處分且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三)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除具備,基本條件夕卜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聘用崗位所要求的專業知識和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業務能力,特殊崗位要-符合國家對執業資格的有關要求;

2、獲得與聘用崗位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

3、近三年年度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

4、原任期內的繼續教育成績為合格以上;

5、聘任崗位職責要求的其他條件。

通過考試取得中、高級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持有效期內的外語考試合格證(原件)和計算機套用能力考試合;恪證(原件)或符合規定的免試條件。

(四)管理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管理人員實行職員等級制,分為一至六級,一至四級分設正、副級(本縣不設一、二、三級職員職務)。管理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應同時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1、六級職員應具備中專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參加工作試用期滿;

2、五級職員應月廣備中專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六級職員3年以上;或大學本科、專科畢業,參加工作試用期滿;

3、四級職員(副)應具備中專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五級職員3年以上;或獲得碩士學位研究生,且參加工作試用期滿;

4、四級職員(正)應具備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四級職(副) 3年以上;或獲得博士學位研究生且參加工作試用期滿;

5、從下一級升上一級職務,必須是連續三年年度考核為合格上等次,在聘期內繼續教育成績為合格以上;

6、符合職責要求的其他條件。

(五)工勤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l、具有擬聘崗位所要求的基本技能,特殊崗位或技術崗位還需具備人事勞動部門頒發的技術;等級證書或相關部門頒發的證照和上崗證;

2、除原有在編人員外,首次被聘人員,年齡一般在18周歲至35周歲,特殊崗位,經人事部門批准,可適當放寬;

3、續聘人員,近三年年度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

4、聘用崗位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六、受聘人員應享受的權矛]及待遇

1、受聘人員的待遇要貫徹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所從事的工作崗位確定。

2、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參加我縣已啟動的社會保險,並繳納有關費用,可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統籌和其他福利待遇。

3、受聘人員的工作時間、公休假日、女職工保護、因工負傷、致殘和死亡、非因工負傷和患病等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4、受聘人員在聘期內享有按受國家規定的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力。

5、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後,受聘人員的原身份及工作年限作為檔案保存,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聘用單位應承認其連續工齡。

6、受聘人員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以連續在該單位聘用的時間計算。原固定制職工首次與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契約前的連續工齡,視作該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七、解聘、契約終止和賠償

(一)受聘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契約:

1、在聘用期內違反契約的,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

2、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工作崗位的;

3、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4、未經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5、未經單位同意在外兼職,嚴重影響本職工作,或嚴重損害本單位合法權益的;

6、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解除契約的。

(二)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契約自行解除:

受聘人員在聘用期內辭職和被辭退、開除、勞動教養、判刑的。

(三)受聘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解除契約,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1、受聘人員患重病或非因工(公)負傷,規定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服從另行安排工作的;

2、受聘人員習二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的;

3、聘用契約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契約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變更聘用契約:達成協定或不服從另行安排的。

上述情況解除契約的,聘用單位要為受聘人提供3---6個月的自行擇業期,自行擇業期內不再保留原崗位待遇,只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固定部份,但不得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自行擇業期內重新就業的人員,聘用單位應當及時為其辦理人事關係轉移手續;自行擇業期滿仍未就業的,並不願與聘用單位訂立聘用契約的人員,本人應當申請辭職;本人不願辭職的,由聘用單位辦理辭退手續。

(四)有下列解除聘用契約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應根據被聘人員的實際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1、聘用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契約,受聘人員同意解除的;

2、患病或非因公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聘用單位j乒方面解除聘用契約的;

3、受聘人員牛;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經過調整工作崗位,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契約的。

經濟補償以被聘人員在該聘用單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為標準,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支付其1個月上年本人平均工資,上年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月均工資的3倍計算。聘用單位分立、合併、撤銷的,應妥善安置人員;不能安置受聘人員到相應單位就業而解除聘用契約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五)受聘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終止或者解除聒用契約:

1、因公負傷或患職業病,治病終結後,經勞動鑑定機構鑑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員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6、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契約的其他情形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契約:

1、在試用期內的;

2、考入高等院校的;

3、被錄用或者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用人單位以景乙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6、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契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七)其他規定

1、聘用契約期滿或者雙)擴的契約終止條件出現,聘用契約即行終止。若需續簽契約由當事人一方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續簽。續簽契約應在聘用期滿前1個月辦理。

2、受聘人員提。出終止或解除聘用契約,不屬於第(六)款規定情形的,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聘用單位。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契約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契約。6個月後再次提出解聘契約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契約。 、

3、任何一方要求終止或解除聘用契約,不得侵害對方利益。聘用契約不因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解除。

4、受聘人員經聘用單位出資培訓的,雙方應當在聘用契約申明確約定培訓後服務期限及違約責任。沒有明確的,受聘人員應以不高於培訓後每服務一年遞減20%的標準向聘用單位賠償培訓費和一定的違約金。

5、關於不在崗人員的有關問題的處理。

過去已按有關政策規定辦理留職停薪、留職帶薪的人員,無論是否到期,其留職停薪、留職帶薪契約自然終止,由原單位通知本人回單位參加改革。

雖經單位同意,但未按規定辦理手續的,由用人單位和主管部門通知其本人回單位參加改革。同時,用人單位必須書面向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說明原因。

未經單位同意自行離崗的人員,由原單位和主管部門通知其本人回來,先查清問題,並接受相關處理後,報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研究決定是否聘用。

以上人員,原單位和主管部門應當按法定程式;書面通知其本人按規定的時間回原單位。通知後,不按時回來的,視為本人自主擇業,另謀職業。

八、對聘用工作的監督管理

聘用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組織實施和檢查督促工作。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聘用契約的鑑證和人事爭議仲裁,對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有權對違反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的行為予以糾正,並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

(一)聘用契約的鑑證

聘用契約簽訂後,經聘用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應在1個月內到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鑑證。鑑證時,聘用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1、聘用單位法人。證明書;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

3、受聘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

4,簽訂的聘用契約文本一式5份(須使用省人事廳統一印製的規範的聘用契約文本);

5、需要的其他鑑證材料。

(二),爭議仲裁

聘用契約經鑑證後,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若一方當事人違反契約,應由違約方付給對方違約金。造成經濟損失的,違約方還應當按照實際,情況賠償經濟損失。違約金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在聘用契約中約定。

聘用契約雙方當事人履行契約發生的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向單位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按有關規定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由一方當事人書面向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仲裁。

九、未聘人員的安置

(一) 未聘人至[的安置主要以單位內部消化為主,要通過開發服務項目或創辦新產業、轉崗培訓、內部交流、高職低聘等多種形式,安置未聘人員。單位要向未聘人員提供不少於3次重新上崗的機會,不能簡單地把未聘人員當成包袱推向社會。

(二) 鼓勵引導未聘人員向基層、向國有、非國有經濟領域流動,向更能發揮專業特長的崗位流動。

(三) 事業單位的未聘人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工作年限滿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經主管部門同意,並報人事部門批准,可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其退休待遇。按《貴州省人事廳關於印發<貴州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改革後離休、退休人員離退休費計算辦法>的通知》(黔人通11994]05號)規定執行。

提前退休的未聘人員待遇按原來的經費來源渠道解決。

十、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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